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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夏官营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2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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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夏官营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4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迁安市迁控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发包的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发生时间
2025-02-28 00:00:00
涉事单位
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2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28日18时左右,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在迁安市迁控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发包的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运输固体废弃物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
河钢棒磨山铁矿排土场尾矿库及采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地点位于迁安市夏官营镇团新庄村村北。
2.项目概况
2018年10月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召开河钢棒磨山铁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9号),会议原则同意河钢集团矿业公司委托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棒磨山铁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待河钢集团矿业公司出具正式委托书后,由市政府授权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5月7日,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迁安市迁控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项目内容包括:对尾矿库+66米标高以上尾矿砂先清除,然后进行土地复垦,达到尾矿库在安全监管部门销号,实现永久安全;对排土场+70米以上固体废物清除后进行复垦;4号矿体采坑回填后进行土地复垦;对主采坑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发展现代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达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CMFLMP2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迁安市夏官营镇洪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贾彩霞,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于2023年6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冀交运管许可唐字13028300232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自2023年11月9日至2027年11月8日。公司现有职工5人,配备安全员1人(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该公司名下车辆未从事道路运输业务。2024年4月12日,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对货达运输公司进行信誉考核,由于货达运输公司部分条件未达标,信誉考核未予通过,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改。
2.迁安市迁控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控资源公司”),该公司为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控集团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EWT9L2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迁安市夏官营镇团新庄村,法定代表人车自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于2020年5月7日,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现有员工90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下设综合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销售部、采购部。
(三)合同签订情况
1.项目委托合作协议。2019年6月30日,迁安市人民政府(甲方)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乙方)签订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委托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对尾矿库+66米标高以上尾矿砂先清除,然后进行土地复垦,达到尾矿库在安全监管部门销号,实现永久安全;对排土场+70米以上固体废物清除后进行复垦;4号矿体采坑回填后进行土地复垦;对主采坑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发展现代农业。协议约定:1.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组织实施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甲方承担生态环境治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责任。2019年9月27日,迁安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委托迁控集团公司处置尾矿库、排土场固体废物。迁控集团公司将项目处置权、实施权转让至其下设的子公司迁控资源公司,并要求其作为建设方将固体废弃物处置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实施。
2.合同协议书。2024年12月25日,迁控资源公司与货达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内容:通过挖掘机挖掘铲装排土场顶部+70标高以上的固体废弃物,使用自卸车倒运至小采坑指定位置,使用装载机推料将固体废弃物填入小采坑,预估在工作周期内倒运装车量约80万吨。合同期限:80天,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合同约定:1.甲方制定挖掘铲装、运输、翻卸作业标准,严格要求乙方按标准执行;2.乙方必须在小采坑倒料处搭建安全平台,单独派装载机推料,严禁倒料车直接倒料,保证安全作业;3.乙方需做好合同履行期间的安全、环保、交通等各项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货达运输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公司设有主要负责人,配备有一名安全员,但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周对倒运回填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了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安全员每天对项目和设施设备进行排查,但排查记录均显示合格,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风险隐患。货达运输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2.迁控资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人员每旬开展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进行隐患排查,建立了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迁控资源公司制定了《采坑回填的安全措施》和《相关方进场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
(五)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2025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共召开2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印发了《夏官营镇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针对迁控资源公司开展了冬季安全生产、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督导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1-2月份夏官营镇应急办对迁控资源公司共督导检查4次,发现安全隐患4项,所有安全隐患均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8日,货达运输公司在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将排土场顶部固体废弃物倒运至小采坑指定位置,综合运距约2公里。当天货达运输公司雇佣一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和九台自卸车在施工区域作业。倒料平台为土石结构,质地松软。倒料平台由一台装载机负责将自卸车卸下的废弃物回填至小采坑。
18时许,司机段宝才驾驶自卸车从团新庄北侧排土场装载固体废弃物运送至团新庄东部的小采坑边缘。段宝才驾驶车辆到小采坑西侧边缘的倒料平台倒车时,因段宝才操作车辆直接向采坑中卸料,自卸车抬升料斗使车辆重心变化,导致倒料平台边缘地面形变,段宝才驾驶的自卸车向后滑动,自卸车受杠杆作用翘头,车体逐渐滑下倒料平台,最终自卸车仰翻至小采坑内。倒料平台标定高度为+72.31米,小采坑水面标定高度为+65.7米,自卸车的翻落高度差为6.61米。段宝才因未能及时跳车逃生,随车辆一同翻入采坑。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货达运输公司装载车司机宁泓宇和附近自卸车司机花海彬发现段宝才翻入采坑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花海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主要负责人宁志伟。宁志伟位于施工现场附近,接到花海彬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15分,宁志伟向迁控资源公司值班员梅佳亮汇报情况。梅佳亮接到电话汇报后立即从项目办公楼开车前往事故现场。18时20分,梅佳亮电话上报情况给迁控资源公司安全部长曹向上。曹向上立即上报情况给迁控资源公司副总经理张志民并前往事故现场。张志民接到曹向上电话汇报情况后电话安排梅佳亮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18时50分许,曹向上与张志民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查看情况,经了解得知,货达运输公司司机已电话通知公安交警大队。因段宝才已被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抢救,张志民安排曹向上前往迁安市人民医院查看伤者情况。19时10分左右,公安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初步判断不属于交通事故,联系了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0时50分左右,公安刑警大队到达现场。张志民在现场配合公安刑警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了解情况。21时20分,医院宣布段宝才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向上电话向张志民汇报情况。22时左右,公安刑警大队排除他杀嫌疑,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22时20分许,张志民电话向总经理车自成上报事故情况。车自成安排张志民安抚家属做好善后工作等事宜并前往事故现场。22时50分许,车自成到达现场后得知尚未上报迁安市应急管理局。22时53分,迁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车自成电话上报事故情况。迁安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赶赴现场处理。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宁志伟与司机花海彬、装载车司机宁泓宇穿戴救生衣进入采坑进行救援。几分钟后将段宝才从车辆驾驶室内救出,此时段宝才已经失去意识。宁志伟三人随后对段宝才进行心肺复苏并等待救护车到达现场。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8时40分左右,迁安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现场对段宝才进行了检查,随后将其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1时20分,医院宣布段宝才经抢救无效死亡。
货达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于2025年3月1日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货达运输公司和迁控资源公司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尽到积极救治死者和上报事故责任。接报后,迁安市应急管理局、迁安市公安局、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立即到达现场并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处置及时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段宝才在进行采坑回填作业时未按要求在坑边10米以外卸料,违反了《迁控资源公司采坑回填的安全措施》回填作业中措施第4条的规定,驾驶自卸车直接停靠在坑边进行卸料回填,倒料平台边缘因车辆重心变化发生垮落,致使段宝才驾驶的自卸车从倒料平台翻落至小采坑内,造成司机段宝才溺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货达运输公司
(1)货达运输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货达运输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2.迁控资源公司
(1)迁控资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货达运输公司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作业中的事故隐患。
(2)迁控资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货达运输公司。
3.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采坑回填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4.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
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对迁控资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安全检查不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采坑回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迁安市货达运输有限公司“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段宝才,货达运输公司自卸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直接使用自卸车进行采坑回填作业,卸料过程中自卸车翻入采坑溺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高怀颖,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修复股负责人,负责矿山修复项目管理工作。对棒磨山铁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周涛,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负责迁安市夏官营镇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对辖区内迁控资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宁志伟,货达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宁志伟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2.55808万元的罚款。
2.车自成,迁控资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车自成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9.5276万元的罚款。建议迁控集团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张志民,迁控资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管理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张志民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25%的罚款,即人民币2.100022万元的罚款。
4.曹向上,迁控资源公司安全部长,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棒磨山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三个月,并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曹向上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25%的罚款,即人民币2.840597万元的罚款。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1人)
1.马海涛,货达运输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对现场作业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货达运输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货达运输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货达运输公司60万元的罚款。
2.迁控资源公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承包方、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迁控资源公司60万元的罚款。因迁控资源公司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迁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约谈迁控资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其它处理建议
建议迁控资源公司停止与货达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将排土场顶部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重新招投标给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专职人员管理的企业实施。
建议迁控集团公司向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迁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建议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迁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建议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向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迁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货达运输公司要加强运输车辆司机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自卸车司机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发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避免因违章操作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货达运输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巡视和安全管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工作,配备救生设备并提高自卸车司机的自救逃生能力。
(三)迁控资源公司要建立倒料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倒料平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自卸车驶入平台边缘10米范围内,设立明显警示牌和指挥人员,夯实倒料平台地面基础防止边缘垮落。
(四)迁控资源公司要加强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核承包方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避免出现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施工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理顺双方安全管理责任,畅通事故上报链条、提高事故上报效率。
(五)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深入剖析本次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露天采坑回填作业专项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强化事故警示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严管严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六)迁安市夏官营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尤其是要把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作为检查重点,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
(七)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既要管合法经营,也要管非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质,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