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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沙河驿长沙市振环环保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2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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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沙河驿长沙市振环环保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4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3-28 00:00:00
涉事单位
长沙市振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冶金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详细时间
10: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8日10时左右,长沙市振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工程安装湿电除尘器设备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于4月6日转院返乡途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长沙市振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振环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井塘村新星小区3-2栋208房,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营业期限至2061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11582792246U,经营范围:五金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及销售;环保技术研发;环保设备及配件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广告策划及代理。公司设总经理、安全经理各一人,设安全生产部、供销部、财务部,现有职工52人,安全管理人员2人。
2023年8月18日,长沙市振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工程湿电除尘器设备订货”标段施工投标。
2024年3月,长沙振环公司从韶山市佳运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了郭军在内的9名工人进驻鑫达钢铁公司工地从事湿电除尘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劳务工作。该施工队与长沙振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长沙振环公司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由长沙振环公司统一管理。
2.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成立于1990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肆拾亿元整,法定代表人:陆鹏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804B,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总承包;销售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及制品;普通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器及器材、电子、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用钢结构架及上述设备的备用配件的生产与销售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051044。有效期:2022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1177618,资质类别及等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8年7月30日。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鑫达钢铁4#烧结机改造项目部成立于2023年8月。项目部共有职工20人,其中1名项目经理,1名施工经理,1名总工程师,3名专职安全员,后勤人员和工程师共14人。项目部下设土建组、钢构组、设备组、安全组、后勤组等10个小组。
3.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钢铁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成立于2002年10月16日,营业期限至2052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陆亿叁仟零叁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刘凤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83743423645P,经营范围:炼铁;炼钢;轧钢;球团铁矿、烧结铁矿、铸铁件制造;钢材、铁精矿粉、白云石、石灰石、铁矿石、膨润土、预包装食品批发;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公司现有职工7100余人,设有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150人。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7月11日,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鑫达钢铁公司签订了4#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建安合同。合同约定由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1台300m烧结机主系统,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等。2023年9月4日,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鑫达钢铁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
2.2023年11月21日,长沙振环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鑫达钢铁公司4#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工程湿电除尘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甲方)向长沙振环公司(乙方)购买湿电除尘器设备及其技术服务,包括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的交接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服务。设备总价740万元(含技术服务费222万元)。乙方按照供货范围、交货进度及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在设备能够稳定运行后将设备产权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的供货范围包括提供湿电除尘器设备主体及安装、调试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乙方承担与设备和服务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的所有责任。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情况
长沙振环公司由总经理李艳华负责除尘器项目的制作、安装管理等工作,安全经理罗正凡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工作,设备主任刘东东负责在鑫达钢铁公司工地进行对接工作。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长沙振环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拟定了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显示长沙振环公司对于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及时,部分隐患整改时间接近一个月。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长沙振环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分别进行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考试合格后上岗。长沙振环公司总经理李艳华持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经理罗正凡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设备主任刘东东和施工队长郭军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长沙振环公司对工地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了辨识,每天在早班会上由施工队长郭军进行安全交底。但长沙振环公司2024年3月28日的《高处作业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表》中检查“作业人员须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正确使用”一项检查结果为合格,实际情况中工人石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5.项目工艺流程
湿电除尘器组装流程:1.将除尘器零件按图纸组装成部件;2.架设湿电除尘器外部箱体,焊接外部平台和旋转楼梯,搭建内部临时工作平台;3.通过吊装将部件组装到箱体内部,组装完成。
为便于在除尘器主体内部进行湿电除尘器设备的组装工作。需要在除尘器主体内部沿方形内壁架设一圈临时平台,内部设备安装完成后将临时平台予以拆除。
临时平台材质为木板,宽600mm。临时平台架设在支撑件上,支撑件为长800mm的12#槽钢,与临时平台间使用铁丝缠绑固定,并焊接在除尘器内部钢梁圈上。除尘器钢梁圈为300*300mm钢制方管,沿除尘器内壁一周铺设,属于永久性部分,起刚性支撑作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8日上午7时,长沙振环公司设备主任刘东东联系施工队长郭军安排工人作业,郭军主持召开早班会,对石江等人进行了安全交底,早班会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高挂低用;动火作业开具动火票;焊机做好接地;吊装作业注意物体打击等内容。
班前会结束后郭军进行了任务分工:石江、郭亮负责和吊车配合将搭临时平台安装到除尘器内部,以便于后续安装内部设备,石江、郭亮二人均为普工;贺继兴、贺浩负责组装风机、黄凯、庞海军、田杰负责焊接除尘器主体外部的旋转楼梯,庞景山负责制作挂钩。
随后,石江、郭亮沿旋转楼梯来到湿电除尘器临时平台工作面。石江、郭亮从南侧检修门进入除尘器主体内部配合汽车吊将临时平台从箱体上方吊送至临时平台工作面,由石江和郭亮固定在除尘器主体内部。上午10时许,湿电除尘器内部搭建临时平台的工作完成,郭亮先一步从临时平台工作面南侧的检修门撤出到除尘器主体外部的钢平台上,石江在郭亮身后准备从检修门撤出时,因安全带已经事先解开,随后石江脚下不慎踩空,导致石江从湿电除尘器主体内部搭建的临时平台上跌落至湿电除尘器箱体内下方管道孔处(管道孔处有防护)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0时39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以后对石江进行现场治疗。10时55分,石江被抬入救护车,陪同人员有刘东东和郭军。11时16分,救护车到达迁安市中医医院急救室,经诊断,石江额骨右侧骨折、面颅多发骨折、颈6、7椎右侧横突骨折、双侧股骨中上段骨折、右肱骨骨折。随后,石江被收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诊治。
石江的家属于2024年3月29日到达迁安市中医医院并要求将石江转院至北京天坛医院。经石江家属要求,长沙振环公司协调将石江从迁安市中医医院转院至北京天坛医院救治。4月5日石江家属考虑在北京天坛医院治疗不便于照顾石江,在未通知长沙振环公司的情况下与北京天坛医院签订了《急诊留观医疗风险告知书》,不顾医院拦阻,于2024年4月5日自行决定将石江送回湖南浏阳老家治疗,石江在返乡过程中病情恶化于2024年4月6日死亡。
事后长沙振环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160万元。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石江在4#烧结机安装湿电除尘器施工现场在临时平台搭建过程中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2.1的规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不慎踩空,从湿电除尘器主体内部搭建的工作平台上跌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长沙振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沙振环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2.长沙振环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长沙振环公司对作业现场进行了隐患排查及职工违章行为检查,但未能全面细致的排查到位,以致未及时发现高空作业的事故隐患和职工违规作业的行为。
3.现场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在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设备主任刘东东和施工队长郭军均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未尽到提醒、监督、保障的责任,在作业过程中对违章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4.迁安市沙河驿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工程监督检查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导整改到位。
(三)事故性质
“3·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石江,长沙振环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罗正凡,男,长沙振环公司安全经理,负责长沙振环公司的安全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7项违法行为对应一般情形的规定,建议暂停罗正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三个月,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即人民币0.9235万元的罚款。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景士来,迁安市沙河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自然资源和城建等方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到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刘海凤,迁安市沙河驿镇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工作。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鑫达钢铁公司建设项目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李艳华,男,长沙振环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和项目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李艳华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2.16万元;发生事故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李艳华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70%的罚款,即人民币3.78万元。两项合并,最终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李艳华人民币5.94万元的罚款,且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罗正凡,男,长沙振环公司安全经理,负责长沙振环公司的安全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7项违法行为对应一般情形的规定,建议暂停罗正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三个月,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即人民币0.9235万元的罚款。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2人)
1.刘东东,男,长沙振环公司设备主任,负责公司事故项目的现场对接工作。对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长沙振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5000元的经济处罚。
2.郭军,男,长沙振环公司施工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对现场工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长沙振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长沙振环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长沙振环公司65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长沙振环公司总经理李艳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长沙振环公司13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最终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长沙振环公司195万元的罚款。
(六)其他处理建议
迁安市沙河驿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瞒报事故属地责任不力,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细致,对鑫达钢铁公司检查时未及时发现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议沙河驿镇人民政府向迁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迁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长沙振环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长沙振环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对内部职工和劳务分包职工的岗位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重点是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相关安全知识及相关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及安全意识。长沙振环公司要在自辖施工范围内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长沙振环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长沙振环公司要不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作业人员充分发挥互相监督、互相提醒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确保安全。长沙振环公司要严格落实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度,对高处作业危险作业实行许可制度,明确作业范围和作业时间,做好作业前的检查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三)长沙振环公司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长沙振环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要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防止出现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情况。
(四)沙河驿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沙河驿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加强安全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工程和外委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加大对建设项目承包和施工单位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和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建设施工单位事故多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