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河道治理工程“12·9”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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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河道治理工程“12·9”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0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河道治理工程 发生时间 2023-12-09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9日16时40分,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3751-C地块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人员刘某明被挖掘机碰撞跌入河道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河道治理工程(以下简称3751-C地块河道治理工程),位于门头沟新城南部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治理河道总长1854.5m,设置跌水43座(含1座沉砂池)。河道左、右两岸修建3.5m宽巡河路,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行道树,修建排水设施、路堤墙、路堑墙,设置景观路灯,新建桥涵5座。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0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6月30日,因疫情防控及红线范围内树木伐移等原因,实际开工时间为2022年7月,工程合同总价为1.22575亿元。 项目于2023年7月基本完成河道的主体结构建设,因特大洪涝灾害的原因,导致已建成河道内泥沙淤积及部分河道结构受损,项目于2023年8-11月期间对河道进行清淤及受损结构进行修补,11月已经完成河道清淤、受损部位的修理及剩余结构部分收尾工作。建设单位于2023年11月27日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下发工程停工联系函,要求施工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停工,并在11月30日监理例会上再次明确,因天气比较寒冷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总包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在办理完停工手续后,虽然主体工程已经停工,但现场尚余河堤道路平整硬化和绿化等少量工作,现场依然存在施工作业行为;事发当天,现场正在进行河堤道路平整、防火、防盗等相关收尾工作。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交住总联合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24Y72W,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政府办公楼9层901室。 2.总包单位: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河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23261169,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4号。 3.监理单位: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01113151A,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7层704。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挖掘机在发生事故后,司机将其调整了态势,挖掘机距死者跌入河道内沿距离约2米,河道上下跌落点垂直距离3.4米,现场有大量血迹。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月9日,玉河源公司技术负责人刘某明安排挖掘机司机仵某作对河道周边土地进行平整。当天下午16时30分时许,刘某明再次找到仵某作布置相关工作后,两人分开;仵某作返回场地,继续驾驶挖掘机工作。16时40分,仵某作在驾驶挖掘机调转机身时,将在机身旁边的刘某明碰撞跌入河道,发生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大约30分钟120赶到,现场人员立即将刘某明抬上救护车,送至门头沟区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刘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某明,男,64岁,北京顺义人。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明安全意识严重缺失,在明知(应该知道)挖掘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进入挖掘机司机视野盲区,一直走到距挖掘机约1米的范围内,挖掘机调转机身时,将其碰撞跌入河道内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挖掘机司机仵某作,安全意识缺失,在驾驶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未能确认作业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员,未发现刘某明进入其挖掘机作业半径内,在调转挖掘机时,将刘某明碰撞跌入河道内死亡,其违反了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5.1.5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大型机械作业现场无专人看护,导致刘某明违规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无人发现无人制止,最终挖掘机调转机身时,将其碰撞跌入河道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防护及安全警示缺失,一是在河道两侧河堤旁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刘某明被挖掘机碰撞后,缺少相应防护,而直接跌入河道底部;二是在挖掘机作业外围未设立警示线,导致刘某明进入危险区域缺乏相应警示告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刘某明进入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导致其跌入河道时头部缺少必要防护,造成头部严重受伤,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刘某明安全意识缺失,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导致其被挖掘机碰撞跌入河道内死亡。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挖掘机司机仵某作,安全意识缺失,在驾驶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未能确认作业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员,未发现刘某明进入其挖掘机作业半径内,在调转挖掘机时将刘某明碰撞跌入河道内死亡,其违反了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5.1.5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据此建议公安机关对仵工作进行立案调查。 (二)建议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其项目经理、安全员等项目部主要人员自2023年7月以来长期未到岗履职,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警示标示、未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安全帽、未按要求对人员进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行政处罚。 2.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一是未能有效督促总包单位对现场隐患进行整改;二是在11月底监理例会宣布停工后,在现场依然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监理部人员全部撤走,主动放弃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行政处罚。 3.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自2023年7月以来长期未到岗履职,忽视对项目部的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现场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其行政处罚。 (一)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一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能因项目收尾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对现场存在的零星扫尾工作依然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要严格落实好停工停产指令,在完成相关零星扫尾工作后,坚决杜绝任何施工作业行为,在春节假期后,要正式办理复工复产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三是要在停工期间做好现场安全巡查,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出现伤亡事件;四是在复工后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特别针对大型机械作业、安全防护、警示标志、高处作业、工人违章作业等重点环节、点位要严格检查,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二)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坚决避免在现场依然存在施工作业的情况下,提前撤走监理人员的行为,要配备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安全监理人员,始终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及长期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要采取下发工作联系单、下达停工指令等严厉措施,坚决督促各施工单位将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三)中交住总联合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把控,一是要严格督促各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二是要督促各单位必须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