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上“4•22”较大农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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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上“4•22”较大农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4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樊家湖安置区四期北侧第一排 发生时间 2024-04-22 00:00:00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2.14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22日13时34分许,阜阳市颍上县发生一起农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2.1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安置区情况 2009年起,中煤新集公司刘庄、口孜东、板集煤矿在江口镇境内进行煤矿开采,导致相关区域地面沉陷,采煤沉陷区居民由当地政府异地搬迁安置。江口镇首批采煤沉陷安置区征用樊南社区樊家湖地块,得名樊家湖安置区,目前安置区已建设到第四期。 樊家湖安置区四期占地面积405亩,2023年3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颍上县2022年第6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皖政挂阜〔2023〕11号),批复江口镇樊南社区26.9789公顷农用地变更为农村建新用地。该安置区规划房屋1034套,主要用于安置林圩、夏圩社区采煤沉陷区群众,其中林圩片区安置居民602户(每户1套,1套2间),目前林圩片区在建589户。该安置区房屋建设目前采用居民自建的方式进行,道路、排水和临时用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江口镇人民政府统一招标建设。 本次事故发生于颍上县江口镇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林圩片)饶某强自建房屋施工过程中。 图1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李某业施工队 李某业,饶某强自建房屋施工承包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男,60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6453。事发当天,李某业雇佣的工人李某发、叶某友、张某伯、牛某义等人参加了事故房屋施工。 2.李某业 事故汽车起重机(皖KS8560)所有人,起重机司机,男,48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631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23年7月7日至2033年7月7日。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李某业所雇佣的施工人员均为零散工人。事故房屋施工过程中,李某业未为现场工人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2日上午,李某业联系混凝土搅拌机所有人郭某武,要求其当日下午前往颍上县江口镇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林圩片)工地为饶某强的在建房屋(以下简称事故房屋)浇筑混凝土地坪,并让其介绍一台汽车起重机前来一同浇筑,郭某武便联系了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13时许,李某业和郭某武到达事故房屋,李某业将汽车起重机停在事故房屋北侧道路。之后,李某业用起重机吊运混凝土至事故房屋内,李某业施工队工人李某发、牛某义、张某伯、叶某友在事故房屋中间靠北房间浇筑地坪。此时,李某业、饶某强、韩某素(饶某强妻子)位于事故房屋南侧房间。13时31分许,李某业在现场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将第二斗混凝土吊运至事故房屋中间靠北的房间上方,混凝土料斗下降过程中,由于视线受到遮挡、且疏于观察,不慎将混凝土料斗冲撞到事故建筑北侧第一道内隔墙中间部分外露墙体通长过梁钢筋(6号、7号构造柱之间,见图2),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3时34分,颍上县120接到急救电话。13时42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3人死亡,3名伤者被送往颍上县城东医院救治。14时14分,1名伤者(牛某义)被送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5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医院有关专家研判,17时30分,另外2名伤者被转往阜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20时30分,经会诊后分别转入急诊科和骨关节科,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成立由县委常委任组长的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组,包保乡镇的县有关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乡镇、社区联合成立4个工作组,坚持“一人一策、综合施策”,做好4名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和善后工作。 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饶某强,事故房屋房主,男,72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574。 韩某素,饶某强妻子,女,71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580。 李某业,事故房屋施工队负责人,男,60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6453。 牛某义,李某业施工队工人,男,66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6455。 图6事故中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截至2024年5月16日,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1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违反有关规定,在无现场安全管理、吊装视线存在遮挡、无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装满混凝土的料斗,料斗在下降过程中冲撞下方外露的墙体通长过梁钢筋;通长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倒塌,砸中屋内相关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业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向现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某业,饶某强自建房屋施工承包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向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人) 李某业,事故汽车起重机(皖KS8560)所有人,起重机司机。2024年5月8日,颍上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颍公(刑)取保字〔2024〕227号)。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四)其他移交处理问题 对调查中发现的江口镇未按规定办理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有关建设规划许可,以及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下放审批事项未加强指导和监管的问题,移交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一)农村自建房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作业普遍存在。李某业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向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未对施工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普遍存在。李某业通过别人介绍李某业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未对李某业 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期间对李某业冒险违规作业行为不管不问,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二)乡镇自建房监管力量不足,有关部门对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管指导和监督主动性不够。乡镇作为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存在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性不够等问题,无法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形成有效监管。颍上县住建部门未能针对本地区采煤沉陷安置区集中建房实际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乡镇开展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够。江口镇未按规定办理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有关建设规划许可,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下放审批事项未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地方政府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重视不够。阜阳市和颍上县未认真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临泉县“2·24”较大自建民房倒塌事故教训,在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期间发生新建农村自建房倒塌事故,暴露出颍上县和江口镇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工作不力,对安置区自建房集中开工建设存在的专业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缺乏科学研判,未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致使农村新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没有真正形成。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及临泉县发生的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把提升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建设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施策、从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力争减少一般事故,继续保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晰监管责任,标本兼治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阜阳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源头监管,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完善自建房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完善自建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新建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堵住制度漏洞,要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针对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服务、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等环节建立全链条监管模式,加强信息共享,实现自建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狠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对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阜阳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地监管措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深入实施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尤其要对新建农村自建房、塌陷区安置、易地搬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用于经营出租、地质条件较差地域、高宽比过大以及农村年久失修、建设标准低、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改清单,逐个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建房各方主体安全意识。阜阳市要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安全宣传与业务指导,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指导农民使用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定期开展建筑工匠和建筑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不断加强培训,切实提升农村建房工匠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管理水平。要指导建房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要素完善的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要运用好案例教育法,开展建筑安全警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建设安全常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