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天津河西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9·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河西区 发布:2024-12-16 等级:一般 类型:火灾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9·7”
编制单位:河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经过 .................................................. 4
(三)事故现场情况 .................................................. 5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0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1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1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一)博丰海信公司存在的问题 ....................................... 11
(二)事故性质 ..................................................... 12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 12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3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3

— 1 —
2024 年 9 月 7 日 14 时 09 分左右,刘某刚、林某信驾驶天
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津 AVJ886 危险品厢式货车为河西区
铂津湾南苑 7 号楼 24 号底商天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店运送、装
卸醇基燃料。二人进行装卸前准备工作时,林某信违规动火作
业,造成醇基燃料储罐燃爆,致两人死亡。
市安委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
督办通知书(津安生督〔2024〕4 号),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成立了区政府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
司“9·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组由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河西分局、河西区总工会、
河西区消防救援支队、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派员组成,并邀请北
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现场勘查、
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押运员、运输车辆失管失控,在
未核实押运人员身份,未进行运输前安全告知的情况下违规批
准运输,未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监控危险货物装卸过程,致使非

— 2 —
公司员工登车运输,在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
而发生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丰海信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5105532B。法定代表人:李某
成。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商贸大街南侧 18 号
101-117(集中办公区)。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该公司
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2022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7 月 30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
装箱)、危险货物运输(2 类、3 类、4 类、5 类、6 类 1 项、8
类、9 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仓储服务,国内货
运代理,自有房屋出租,劳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店(以下简称:井官冒菜店)
该店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7BD4F74。经营者:董某美,
经营场所: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 24 号底商。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
3.天津市盛世安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安泰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8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98791560。法定

— 3 —
代表人:于某桐。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以
东智谷园 21-3-602 室-22。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
储存场所),许可范围包括硫酸、盐酸、甲醇等。
4.刘某刚(自然人)
身份证号:3711221984******19,系博丰海信公司危险品厢
式货车驾驶员,其与博丰海信公司于 2024 年 5 月达成约定,以
每年 1 万 4 千元人民币的价格承包该公司津 AVJ886 危险品厢式
货车。其与妻子薛某余为该车辆注册的驾驶员、押运员。经调
查,其妻子未参与日常押运工作,实际车辆押运工作由林某信
负责。至事故发生时,刘某刚、林某信二人一直以此方式将购
买的甲醇以醇基燃料的名义销售给餐饮商户。
2024 年 9 月 7 日其驾驶该辆危险品厢式货车与林某信为天
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店运送甲醇。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
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 2022 年 7 月 19 日-2028 年 7 月 18 日。
5.林某信(自然人)
身份证号:3711221984******38,2024 年 9 月 7 日其作为
车辆实际押运员与刘某刚驾驶津 AVJ886 危险品厢式货车,为天

— 4 —
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店等餐饮商户运输、销售、充装甲醇。其
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 2018 年 4 月 4
日-2028 年 7 月 18 日。
6.孙某伟(自然人)
身份证号:3723231981******37,其租用位于北辰区北仓
镇引河桥鑫发合市场旁院子以盛世安泰公司名义销售甲醇,经
调查,事故当天发生燃爆的储罐内剩余甲醇,系刘某刚、林某
信二人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从孙某伟处购得,并于当日以醇基
燃料名义销售给天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店。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7 日 8 时左右,刘某刚通过“运政通”APP 填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运单驾驶人:刘某刚,押运员:薛某
余,收货人:富味香餐厅。地址:和平区哈密道与河南路交口。
托运人:天津市盛世安泰贸易有限公司。货物信息:1.1 吨甲醇。
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审核押运人员、运输货物、
未办理货车日间通行码的情况下,违规生成运单。
10 时左右,刘某刚为驾驶员,林某信为押运员,二人从其
北辰住所处驾驶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厢式危险品运输
车(车牌号:津 AVJ886)到孙某伟租用的位于北辰区北仓镇引
河桥鑫发合市场旁院子购买 1.1 吨甲醇。
11 时左右装完甲醇,二人在车辆未办理货车日间通行码的
情况下,驾驶车辆先后去了位于和平区哈密道与河南路交口的
富味香餐厅、河西区珠江道金鲜阁餐厅加注甲醇。此时车内还

— 5 —
剩余约 300 公斤甲醇,二人随机商议将剩余甲醇加注到位于海
河大观铂津湾南苑 7 号楼 24 号底商的天津市河西区井官冒菜
店,两人并未告知该饭店经营者。
14 时左右,二人驾车到达该饭店后,刘某刚负责连接充装
软管和临时电源线,林某信从车中拿出液位管进入饭店更换,
做充装前准备工作,此时饭店内有一名厨师(死者向某鑫),
无其他人员。
14 时 09 分左右,林某信来到二楼夹层,在更换储罐液位管
过程中违规使用打火机导致燃料储罐发生燃爆,甲醇外泄形成
流淌火,林某信从二楼跳下,司机刘某刚和周围群众帮助灭火,
周围群众拨打了 119 救援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刘某刚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14 时 20 分左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灭火救援,14 时
33 分左右向某鑫被救出。14 时 29 分左右,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
场开始急救,14 时 45 分左右林某信、向某鑫分别被送往武警医
院、天津医院救治,15 时 23 分向某鑫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
年 9 月 11 日林某信经武警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井官冒菜店位于河西区铂津湾南苑 7 号楼 24 号底商,主要
经营炒饭、炒饼等快餐,无堂食。面积约 40 平米,北向入户,
室内有货架,冰柜、空调等设备。燃料储罐位于二楼夹层临窗
处,金属材质,最大储量约 500kg。现场勘查,储罐顶部因燃爆
开裂,呈敞口状态,燃烧痕迹明显。

— 6 —
图 1 事故现场照片

— 7 —
图 2 储罐燃爆现场

— 8 —
图 3 涉事危险品厢式货车
图 3 为 刘 某 刚 驾 驶 的 厢 式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 车 牌 号 : 津
AVJ886),地上可见加注燃料用连接管、电线等设备,车厢内
有塑料材质正方体燃料桶两个,其中一个桶内有液体,经天津
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津公技鉴字

— 9 —
〔2024〕第 04980 号显示,送检液体检材检 LH-2024-00513-J0002
中检出甲醇成分。根据该批次甲醇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显示,产品为无色透明的易挥发液体,有刺激性气味,高度易
燃,蒸汽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临界温度 240℃,自燃温
度 464℃,闪点 11℃,爆炸上限 44%(体积比),爆炸下限 5.5%。
图 4 车内燃料桶
停放于井官冒菜店门前一辆黑色丰田牌汽车(车牌号:津
D0S356)因燃烧受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向 某鑫 , 男, 25 岁 ,户 籍 地 :重 庆 奉 节, 身 份 证号 :

— 10 —
5002361998******7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
字〔2024〕第 05447 号),鉴定意见:向某鑫符合烧死。
林 某信 , 男, 40 岁 ,户 籍 地 :山 东 日 照, 身 份 证号 :
3711221984******3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
〔2024〕第 05445 号),鉴定意见:林某信符合烧死。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97.38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刘某刚 14 时 21 分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4 时 32 分,附近
群众拨打 110 报警电话和 119 火警电话,区应急局于 14 时 54
分接下瓦房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
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该起事故无迟报、漏报情
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公安、消防、下瓦房街等部门立即赶往
事故现场调查处置,事故现场明火已扑灭,伤者已送医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稳妥处置,全力
做好善后工作,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
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 11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某信在更换燃料储罐液位管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
动火作业[1],造成储罐发生燃爆,罐内甲醇残液外泄形成流淌火,
致两人烧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分析,排
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博丰海信公司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人、押运人员失管失控。
在未核实押运人员身份,未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
告知情况下,违规生成运单,批准运输。[2]
2.未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未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监控危险
货物装卸过程,未发现林某信违章作业行为。[3]
3.对运输车辆失管失查,该车辆未按照规定申领天津市中心
城区公共服务类(民生运输)货车日间通行码(早 7-晚 2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
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
全规定。
[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
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8.3.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
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
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12 —
不得进入市区运输[4]。事故当天,该运输车辆未向交管部门报告
运输情况,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规进入市区,该公司未及
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该行为。[5]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博丰海信运输有限公司“9·7”一
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林某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公
安河西分局已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理的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博丰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人、押
运人员失管失控。在未核实押运人员身份,未对驾驶人、押运
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情况下,违规生成运单,批准运输;未
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未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监控危险货物装
卸过程,未发现林某信违章作业行为;对运输车辆失管失查,
该车辆未按照规定申领天津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类(民生运输)
货车日间通行码(早 7-晚 22),不得进入市区运输,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该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
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
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 13 —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75 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2.李某成,博丰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成处上一年收入 40%,
即 222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3.刘某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河
西分局立案调查。
4.孙某伟、盛世安泰公司涉嫌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管辖
权的部门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反映出醇基燃料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存
在侥幸心理,借助运输便利条件非法承揽业务;个别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流于形式,对运输车辆一包了之,对运输业务审核把关
不严,未落实装卸管理职责;运输、使用等环节对醇基燃料的
理化特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风险隐患排查能力有待加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严格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14 —
运输开展前严格审核驾驶员、押运人员身份并进行安全告知,
严格审核运单。二是对托运人资质严格审核把关,与托运人签
订运输合同,明确装卸管理责任、指派装卸管理人员全程监控
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三是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管理职责,及时纠
正、制止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违规行为。切实落实公
司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提高风险辨识能力,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杜绝类似事故发
生。
(二)相关行业领域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监管力
度。武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交
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一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运输企
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开展演练,充分保
障危险货物运输环节安全。二是举一反三开展执法检查,利用
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危险货物驾驶员从
业资格、押运员从业资格以及电子运单的审核、使用情况进行
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交管部门要加大抽查检查
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行为的动态抽查,对发现的
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未申领通行证违规运输等违法违规问题要
加大查处力度,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健全完善醇基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销售、使用等环节
的监管措施。一是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
照“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的基本原则完

— 15 —
善醇基燃料销售、运输、作业、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
制定落实醇基燃料作业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二是各相关部门、
各街道要更新完善本领域、本辖区内醇基燃料监管台账,摸清
醇基燃料经营、运输企业和使用醇基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餐饮
商户底账,定期对餐饮商户开展安全检查,指导餐饮商户进行
风险隐患辨识,依法查处未开展醇基燃料安全检查和违反有关
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各相关部门、
各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醇基燃料专项事故警示会,
定期调度醇基燃料经营和运输企业,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压实醇基燃料生产和经营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醇基燃料安全使用事项
的宣传,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引导餐饮
商户使用安全风险低的其他替代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