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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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14时20分左右,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首钢厂东门广场景观工程管沟开挖土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对事故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首钢厂东门广场景观工程(以下简称“厂东门工程”),位于石景山首钢老工业区内。建设单位为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投公司”),总包单位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国际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建设公司”)。 2017年2月17日首建投公司与首钢国际公司签订了首钢厂东门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首钢厂东门广场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首钢厂东门复建、厂东门区域地下凿除及回填、厂东门广场景观,约25348平方米,工程地址:首钢厂区内,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厂东门复建;第二部分为厂东门广场区域地下凿除及回填;第三部分为厂东门广场景观,包括项目完整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达标到考核验收全过程的项目总承包,并从技术、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对发包方总负责。计划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2月25日,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19年6月13日。 2017年3月27日首钢国际公司与首钢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厂东门工程,工程地点:首钢园区内,承包范围:市政管线、土建钢结构、厂东门区域硬景。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结束日期为工程完工及尾工处理完。 (二)事故单位概况 首钢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 ,总经理武 ,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公司自1998年4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40000万元,上级单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该单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石景山首钢工业园区内厂东门景观工程排水管线管沟内。经测量,管沟长约20米,沟槽上口宽约3m,下口宽约1.1m,南侧深约2.7m,北侧深约1.9m。管沟自西向东开挖,在管沟南侧中间边坡位置,留有长约4m,宽约3m的步道砖,发生坍塌位置近邻步道砖东侧,作业人员孙 1被坍塌的土方冲压至管沟北侧坡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5月5日7时30分左右,首钢建设公司孙 2带领孙 1(男,**岁,河北人)和挖掘机司机许 二人,进行排水管线沟槽开挖作业,许 驾驶挖掘机进行管沟挖掘作业,孙 2与孙 1二人进行沟底标高测量及清槽作业。施工至9时左右,管沟共挖长约20米后停止作业。 13时40分左右,孙 2、孙 1和许 分别前往施工地点,准备继续挖沟作业。14时20分左右孙 1从管沟西侧下入沟底,自西向东行走到清槽地点时,沟槽南侧边坡突然坍塌,将孙 1冲压至管沟北侧坡壁。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并拨打急救电话。孙 1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孙 1,男,**岁,户籍地:河北省 ,身份证号******************。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全防护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首钢建设公司未在沟槽南侧边坡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作业人员下沟槽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8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置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违反施工方案作业 经查,首钢建设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沟槽南侧边坡原有3米左右步道砖,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未对坡壁进行支撑防护。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制定的《首钢厂东门广场景观工程排水管线专项方案》第7.1.39“为防止坑壁滑塌,在坑顶两边1.5m内不得堆土,在此距离外堆土高不得超过1.5m,并按要求,坑壁应作为斜率的边坡,或作临时支撑措施,本工程基坑放坡为1:0.6(高宽比)”的规定。 2.安全检查不到位 首钢建设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按法规要求设置项目管理人员 经查,首钢建设公司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在岗的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武 作为首钢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年收入百分之三十(6.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首钢建设公司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违反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法规要求设置项目管理人员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2.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首钢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首钢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3.首钢建设公司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首钢建设公司要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下属企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对承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依法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5.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法规要求,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各项要求,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加强对首钢园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