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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彭水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彭水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彭水县 发布:2026-09-0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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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关口中石油加油站)处,与行人阮*菊发生剐蹭后随之与甯*青驾驶的停靠在公路边的车牌为渝A33***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阮*菊死亡和甯*青受伤的交通事故。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背景经过调查发现:1.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产权登记人为马*权;2.事发时车上载有牛肉和猪肉;3.王*持有C1E驾照;4.事故发生时为夜晚,天下大雨,路面湿滑,能见度低,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9(厦成线)彭水自治县境内2242km(小地名关口中石油加油站)处,沥青路面,道路全宽900cm,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有黄色虚线。(二)涉及机动车情况1. 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依维柯牌,车辆识别代号:LN****33PV****61,出厂日期:2023年07月04日,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7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1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马*权(51352519********71),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南门街*组,总质量:4280kg,核定载质量:1745kg,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 渝A3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品牌型号:金彭牌,车辆识别代号:L******NXR1009367,出厂日期:2014年10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03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3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甯*青,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羊头铺*组**号,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三)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6月12日04时22分许,王*驾驶车牌为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19从保家镇往彭水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19(厦成线)彭水自治县境内2242km(小地名关口中石油加油站)处,与行人阮*菊发生剐蹭后随之与甯*青驾驶的停靠在公路边的车牌为渝A33***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阮*菊死亡和甯*青受伤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1. 《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1019号)鉴定意见:1.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性能有效。2. 《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528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52Km/h。3. 《彭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彭公鉴(病理)》〔2026〕15号鉴定文书:证明阮*菊系胸腹部损伤死亡。4. 《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04300120260000085号)认定:驾驶员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驾驶人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死伤者抢救情况2026年6月12日04时22分许,王*驾驶车牌为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19从保家镇往彭水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19(厦成线)彭水自治县境内2242km(小地名关口中石油加油站)处,与行人阮*菊发生剐蹭后随之与甯*青驾驶的停靠在公路边的车牌为渝A33***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阮*菊死亡和甯*青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王*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和警车到达现场后,将2名受伤人员送往彭水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生对阮*菊进行抢救时发现已无生命体征。寗*青受轻伤,经治疗后已伤愈出院。(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 本次事故造成阮太菊死亡,寗*青受轻伤,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和渝A33***三轮车受损。2.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交通管制、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工作。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同时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因此,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得当,工作开展积极有序,各单位职能职责执行落实到位。三、事故原因分析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能提前观察到公路边停放的三轮车和行人,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经《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04300120260000085号)认定,渝BD****的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渝A33***三轮车驾驶员寗*青和行人阮*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调查发现,涉事车辆渝BD****轻型厢式货车为马*权个人所有,彭水县志品会食品有限公司长期租用该车为其拉货,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签订租车合同。因此,调查组结合彭水县志品会食品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涉事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各项手续是否齐全等方面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货运车辆的行业监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文件,对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与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科室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年初按要求制定了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三是建立货运车辆安全监管台账;四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五是强化教育培训。联合多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运输企业安全例会,同时建立道路运输QQ群、普货企业QQ群等平台,通过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和各级安全管理文件以及交通事故案例等手段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综上,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公路路面管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大队按要求定期召开了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大队领导带队开展路检路查,并对各路段执法执勤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并在每个月的安全大会上进行通报;三是在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四是加强值班值勤和路面巡查,各中队按要求制定了排班表,并对管辖的路段采取设置固定电子监控点与临时检查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路面管控,同时每天派出警力开展路面巡查;五是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对不属于本单位整改的隐患及时报送有关单位;六是开展多种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易发生事故的路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综上,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驾驶员王*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经调查核实,彭水县志品惠食品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计划,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了驾驶员和运营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进行了查询备案,涉事车辆按时进行了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同时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机械性能良好,车辆各项手续和安全配置齐全有效,也无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明显的违法行为。事故主要是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的。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彭水县志品惠食品有限公司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针对辖区货运车辆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对货运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对货运企业要严格执法,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情况分层级管理,倒逼货运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针对本辖区桥隧多、弯道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升道路运输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对分心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