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大兴黄村新贝环保公司“11·11”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5-05-06 等级:一般 类型:淹溺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大兴黄村新贝环保公司“11·11”
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大兴区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3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2
(三)砂石分离场地作业人员情况......................3
(四)现场勘察情况..................................4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5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四)伤亡人员情况..................................7
三、事故直接原因......................................7
(一)浆水池防护不到位..............................7
(二)浆水池盖板移动错位原因分析....................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相关单位..................................8
(二)属地政府......................................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9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1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 1 -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6 时 30 分左右,位于大兴区黄村镇辖
区内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1 名工人被发现溺亡
在浆水池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
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黄村镇组成的“11·11”事故
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大兴黄村新贝环保公司“11·11”一般淹溺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懋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16 日,住所在北京市
大兴区黄村镇薄村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6 幢,法定代表人
马春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45455317Y,注册资本约
25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等。具有预拌混凝土专

- 2 -
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承包单位:北京新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贝环
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 年 4 月28 日,住所在北京市大兴
区宏业东路 1 号院 24 号楼 1 层 101-332,法定代表人杜红,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2AEEN98,注册资本 600 万元,经
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建筑材料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2021 年,北京汇智盛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盛通
公司)承租了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建材公司)
厂区内的部分空地和房屋,承租合同为一年一签。2024 年 1 月
17 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由汇智盛通公司承租福安
建材公司厂区内闲置空地约 4644 平方米、原实验室一层 9 间房
(用途为宿舍)、南物流园实验用房1 间,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新贝环保公司砂石
分离经营场所在汇智盛通公司承租的场地内。
2021 年,北京懋隆公司与汇智盛通公司约定,由北京懋隆
公司使用和管理汇智盛通公司承租福安建材公司的场地,同时,
汇智盛通公司的法人及负责人王华担任北京懋隆公司总经理职
务,原北京懋隆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每年收取固定收益。
2022 年 3 月 16日,北京懋隆公司与新贝环保公司签订《砂
石分离机及浆水回收设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懋隆公司
提供砂石分离机安装场地、安装所需要的土建基础、浆水搅拌系

- 3 -
统、设备用水用电,并将每天洗罐和没法调出去的剩灰、落地灰
交给新贝环保公司处理并回购;新贝环保公司负责出资承建砂石
分离机、水泵等设施,安排人员对砂石分离机、浆水回收等设备
使用管理,并承担人工费。合同期限为 2022 年 3 月16 日至 2027
年3 月 15 日。
2022 年 6 月 26日,北京懋隆公司与新贝环保公司签订《补
充协议》,协议约定由新贝环保公司负责北京懋隆公司压滤机的
使用、日常清理、维护保养。同时北京懋隆公司回收新贝环保公
司分离砂石料(中砂、碎石)的单价由 60 元/吨调整为 70 元/
吨,协议自 2022 年6 月 26 日起履行。
2022 年 3 月,新贝环保公司法人杜红同意卢德稳以新贝环
保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懋隆公司签订合同。为了避免纠纷,2022
年9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免责声明》,声明指出新贝环保公司
的实际使用人为卢德稳,使用期限为 2022 年 9 月1 日至 2027 年
9 月2 日,使用期限内所有风险责任由卢德稳承担。
(三)砂石分离场地作业人员情况
2024 年 3 月,卢德稳雇佣郭某某在砂石分离场地干活,工
资 200 元/天;2024 年 10 月中旬,卢德稳安排王道栓到砂石分
离场地干活,工资 6000/月。根据王道栓笔录,王道栓主要负责
压滤机的操作,郭某某负责分离机的操作和罐车清洗,工作时间
均不固定,2 人居住在砂石分离场地南侧的集装箱内。2024 年
11月 8 日至 10 日,因雾霾放假 3 天,王道栓于 8 日上午返回房

- 4 -
山,郭某某独自居住在砂石分离场地南侧集装箱内。
(四)现场勘察情况
砂石分离场地自北向南分别是洗罐区、砂石分离机、压滤机
房、工人居住的集装箱(见图 1)。其中压滤机房为二层,一层
是废泥池,二层为压滤机;砂石分离机西侧是 2 个浆水池,浆水
池南侧为清水池。
图1 砂石分离场地布局(监控截图;自东向西拍摄)
浆水池区域高于水平地面形成工作台,工作台北侧和西侧局
部有护栏;浆水池分为南、北 2 个(见图 2),水池边沿距离西
侧工作台边沿约0.7 米,工作台距离西侧墙体约 1.1米。浆水池
为八边形,边长 1.35 米,东西跨度约 3.52 米,中间有横梁横跨
2 个浆水池,横梁两侧为工字钢,横梁宽约0.8 米,高约 0.2 米,
在位于浆水池中心点的横梁位置分别安装一个电机,电机向下为
铁杆,铁杆上有扇叶插入到浆水中。死者溺亡在南侧浆水池中(见
图 3),南侧浆水池边沿至池内水面深为 1.87 米,有 4 个镀锌
格栅盖板(以下简称盖板)盖在浆水池上,西北角盖板呈直角梯
工人居住的集装箱 压滤机房 砂石分离机 洗罐区

- 5 -
形,长边约为 1.8米,盖板中间有一长方形孔洞,长约 0.51 米,
宽约 0.32 米,东北角盖板与浆水池边沿存在缝隙。
北侧浆水池东北角盖板放在东侧台阶上,东侧台阶上有扶梯
至洗罐区废料斗(见图 4),废料斗内废料已凝固(见图 5);
西南角盖板旁放置一台洗衣机在工作台上,洗衣机南侧放置两个
长方形木盒,木盒南侧工作台旁边为配电箱。
图2 浆水池区域(自北向南拍摄) 图3 南侧浆水池情况
图4 浆水池与洗罐区(自北向南拍摄) 图5 废料斗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6 -
2024 年 11 月11 日 15时左右,王道栓放完假回到砂石分离
场地,打开压滤机对浆水池进行抽水;16 时左右,王道栓给郭
某某打了3 个电话均未接通;16 时 23分,王道栓给卢德稳打电
话告知情况,卢德稳让王道栓寻找,王道栓在寻找的过程中发现
南侧浆水池的西北角与北侧浆水池东北角的盖板分别掉到浆水
池中,扇叶还在运转,王道栓用清水冲洗南侧浆水池后发现郭某
某趴在浆水中;16 时44 分,王道栓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卢德稳,
卢德稳打电话通知卢彦廷、赵美庆、刘志亮赶往事发现场;17
时 40 分,卢德稳驾车达事发现场;17 时 50 分,卢彦廷、赵美
庆、刘志亮驾车达现场,经商议,卢彦廷找来梯子放到南侧浆水
池中,用吊带绑在郭某某身上,其他人将郭某某拉出浆水池,用
清水将郭某某冲洗一下,随后将掉落在浆水池中的盖板打捞上
来,卢德稳等人商量后决定将郭某某拉到房山暂住地再通知家
属;18 时 55分左右,卢德稳、卢彦廷等人先后驾车离开现场,
将郭某某拉到房山暂住地放在一辆报废的箱货内,卢德稳联系郭
某某家属;11月 12 日9 时左右,卢德稳怕郭某某家属到达后解
释不清楚,便拨打 110 报警;10 时左右,郭某某家属得到消息。
图6 卢德稳到达现场情况 图7 卢彦廷等人到达现场情况

- 7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通知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黄村镇等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北京懋隆公司
做好现场防护,避免衍生事故的发生,督促新贝环保公司妥善做
好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新贝环保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未按照规定在1 小时内向主
管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事发次日报警请求
援助并配合调查;公司自行组织救援过程可导致破坏事故第一现
场,影响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查证。
黄村镇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接报后迅速启动
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积极防控,协助配
合相关部门完成现场笔录及善后处理等工作,现场井然有序。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郭某某,男,56 岁,河
南省人。区公安分局出具《关于郭某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兴公
治亡查字[2024]第 299 号),结论为:1.该人符合溺亡;2.无证
据证明该人死亡系他杀。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查阅资料等综合分析,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浆水池防护措施不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浆水池防护措施不到位。经现场勘察,浆水池上方通

- 8 -
过平放盖板进行防护,在浆水池中发现郭某某时,浆水池南北各
有一个盖板掉入浆水池中,南侧浆水池东北角盖板与浆水池边沿
有较大缝隙,浆水池盖板未与工作台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盖板
因移动错位造成浆水池防护不到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浆水池盖板移动错位原因分析。一是郭某某作为砂石
分离机操作人员,具有巡视巡检职责,不排除郭某某在巡检时发
现问题在维修过程中移动盖板,未按照《砂石分离机操作规程》
要求拉闸断电
[1]
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同时,不排除郭某某违反
《砂石分离机操作规程》要求,在作业区域内从事其他作业移动
盖板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二是南、北浆水池共用一个横梁,分
别有铁杆连接扇叶插入南、北浆水池中进行搅拌,盖板一侧放置
于横梁之上,扇叶在搅拌过程中受到阻力会产生较大震动导致横
梁整体移动,因此不排除设备运行过程中因扇叶受阻震动造成盖
板移动错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同时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
盖板移动错位的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新贝环保公司
(1)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操作规程要求,不能及
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1] 《砂石分离机操作规程》第 9 条:工作人员每天做好巡检,清理好积水,保持工
作环境的卫生。设备维修保养时一定要拉闸断电,挂牌,做好个人及他人的安全防护。

- 9 -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时仅有郭某某一人在现
场作业,无人对郭某某的作业行为进行全程监管,未能第一时间
发现郭某某掉入浆水池并采取救援措施。
(3)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不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是否制定,导致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北京懋隆公司
北京懋隆公司未按照《安全协议书》要求对新贝环保公司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
现事发现场仅郭某某一人作业的事故隐患。
(二)属地政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黄村镇提交的履职材料,认为黄村镇已
经履行相关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
新贝环保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浆水池防护
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事故隐患。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处

- 10 -
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懋隆公司未按照《安全协议书》要求对新贝环保公司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
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
卢德稳,新贝环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未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接到事故报告
后,未立即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
百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卢德稳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组织人员将死者拉至房山暂住地,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

- 11 -
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
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建议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百分之一百六十至百分之二百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彭云,北京懋隆公司生产经理,未按照《安全协议书》要求
对新贝环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
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
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贝环保公司。要自行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此次事
故开展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
度符合本单位实际经营状况,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要加强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掌握安全知识技能,提高隐患排查能力,
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
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严厉制止违章作
业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北京懋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包项目的管理,对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任

- 12 -
到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三)黄村镇。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
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强化作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熟知各项操作要求并
严格遵守,提高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频次,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