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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采育煤科院北京分公司“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5-03-14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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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采育煤科院北京分公司“11·4”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大兴区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2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2
(三)设备安装情况..................................3
(四)现场勘察情况..................................3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6
(一)事故发生经过..................................6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8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四)伤亡人员情况..................................8
三、事故直接原因......................................9
(一)板材架未安装完成..............................9
(二)自行测试板材架................................9
(三)现场布局不合理................................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一)事故相关单位.................................10
(二)属地政府.....................................1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11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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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4 日 14 时22 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辖
区内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育园区机械制
造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工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
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采育镇等单位组成“11·4”事故调查组,并依法
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大兴采育煤科院北京分公司“11·4”一般物体
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采购单位: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
下简称煤科院北京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 年 12月 14 日,
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5 号,
负责人李振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059247155E,经营
范围包括生产矿用隔爆、本质安全型电子产品、矿用乳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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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货单位:北京合众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
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住所在北京市通
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 号-107,法定代表人郭春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327159339U,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
设备、专用设备等。
3.板材架主体设计、生产、安装单位:佛山市普宇货架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普宇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5 年10
月 28 日,住所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林岳大塘村(原砖厂)
厂房,法定代表人望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E0DXF,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研发仓储货架及相关物流周转设备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煤科院北京分公司采育园区机械制造车间为高效利用厂房
空间及提高作业安全和效率提出采购需求,最终通过三方比价方
式,确定合众源公司为中标单位。2024 年7 月 22 日,煤科院北
京分公司与合众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采购设备
包括非标定制板材存储单元、定制板材专用搬运工装、组合式智
能板材拣选起重设备、安全作业区域隔离、高位作业视频监控系
统以及安装服务等,安装工期为 60日。
合众源公司中标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完成采购事项,合
众源公司销售经理唐先植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北京凌睿易租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睿公司)销售经理李翀,双方口头约定由
凌睿公司垫资采购设备,其他事项由合众源公司负责。2024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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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 日,凌睿公司与佛山普宇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佛山
普宇公司负责板材架主体的设计、生产及安装。
(三)设备安装情况
2024 年 10 月 17 日,采购的设备送达煤科院北京分公司采
育园区机械制造车间安装场地;10月 19 日,合众源公司组织工
人进场施工,其中包括合众源公司总经理赵国巍、技术员李杰和
1 名临时工,佛山普宇公司安装主管廖祖淼和 1 名安装工人,因
安装阶段需要使用起重机械,合众源公司未配备持证人员,经协
商,凡涉及起重机械作业事项由煤科院北京分公司安排工人进行
操作,李杰负责指挥;10 月 26日,板材架主体安装完毕,经调
试,赵国巍、李杰、廖祖淼均发现门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问
题,最终决定增加“地插”装置固定门架,因无法采购到合格的
“地插”,经协商,由合众源公司负责“地插”的设计,佛山普
宇公司负责生产,双方未签订协议;10 月29 日,李杰与佛山普
宇公司签订《工程项目验收单》,廖祖淼与安装工人于当日撤场;
10月 30 日,因施工材料未到,合众源公司撤场,直至事故发生
未返场施工;11 月 2 日,李杰通过微信将“地插”设计图发给
廖祖淼,直至事故发生“地插”未安装。
(四)现场勘察情况
1.设备情况
电动/手动抽屉式板材架(以下简称板材架)情况:板材架
由立柱架、抽屉架、门架等部件组成,立柱为信号白,抽屉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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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按照佛山普宇公司制定的《电动/手动抽屉式板材架使用
说明书》要求:使用板材架时要先将 2 个门架打开,确认门架轨
道与货架主体轨道对接良好,将 4 个顶升器拧至地面固定。
事发板材架(以下简称板材架 A,见图 1)规格为长5550 毫
米、宽 4850 毫米、高 3018 毫米,共分 7 层抽屉,每层承载 5000
公斤,适宜货物尺寸为长 4.6 米、宽 2.3米的板材,其中下4 层
为手摇抽屉层(见图 2),每层配置手摇装置一套;上 3 层为电
动抽屉层,每层配置电动装置一套。每层抽屉配备4 个 T 型单边
轮(以下简称滑轮),每个门架下方配备 2 个顶升器(见图 3)。
板材架A 第 4 抽屉层为手摇抽屉层,“摇把”(见图 4)位于抽
屉层中间位置,工人通过手摇将抽屉层拉出、退回。
板材架 A 南侧约3.4米处水平安装了一个小型板材架(以下
简称板材架 B),规格为长 3450 毫米、宽 2750 毫米、高 2273
毫米,共分 5 层抽屉,每层称重 3000 公斤,适宜货物尺寸为长
2.5 米、宽1.25 米板材。
图1 板材架A 情况 图2 板材架A同款板材架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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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板材架“顶升器” 图4 板材架“摇把”
2.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共有 4 个板材架,板材架A 位于西北侧(见图 5),
2 个门架已打开,板材 A 门架长约 2.4米,东侧门架向外(东侧)
明显偏移;第4 抽屉层末端卡在货架主体内,至地面约为 1.4 米,
前端向下脱落,东南角滑轮与东侧门架焊接(见图 6),西南角
被铁架支起(见图 7),与西侧门架最长距离约 25 厘米;第 4
抽屉层上放置2 块板材,2 块板材焊接在一块,板材向地面滑落,
与地面形成夹角约 40 度,板材西北侧挂着吊具与吊钩相连,东
北侧挂着吊具,东南角下方为叉车货叉,货叉上已做防滑焊接处
理,西南角下方垫有木方,用铁板与板材架 B 的门架进行了焊接
处理;板材架A 西侧边沿与板材架 B 西侧边沿在同一水平线上,
板材架B 门架处于关闭状态,东侧与地面固定装置已拆除,下方
垫有木方,东北角与板材相邻位置有血迹(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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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事发现场情况 图6 东南角滑轮焊接情况
图7 抽屉层西南角情况 图8 工人受伤位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0 月 31 日,煤科院北京分公司生产中心制造部副
部长陶森翼安排班组长李清组织工人对板材架进行测试。11月 4
日 8 时 30 分左右,李清和工人李连涛对板材架进行存放板材测
试,由李清负责操作板材架,将抽屉层拉出、退回,李连涛负责
操作起重机械吊装板材,从上往下逐层测试,上午测试完存放板
材。14 时左右,李清安排李连涛与工人贾某某对板材架 A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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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板材测试,李连涛负责操作起重机械,贾某某负责抽屉层的
拉出、退回。根据监控视频显示,14 时 18分,贾某某跟李连涛
说要吊一块 14 毫米厚的钢板,李连涛去更换吊具,换完后操作
起重机械将吊具向板材架 A 方向移动,贾某某负责打开板材架 A
的门架,目测与货架主体轨道对直后,拧好顶升器,从下向上逐
层将抽屉层摇出再退回;14时 22 分,李连涛将吊具运至板材架
A 抽屉层上方,当贾某某将第四抽屉层快摇到末端时(见图 9),
第四抽屉层脱落,该抽屉层上的钢板向外滑出,贾某某向后倒退,
受板材架B 阻挡未能躲开,钢板砸中贾某某右小腿(见图 10),
李连涛立即呼救,现场人员立刻赶来救援,并拨打120 和119;
14 时 42 分,120 工作人员赶到现场;14 时 58 分,消防救援人
员赶到现场;15时 40 分,贾某某被救出,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
属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
图9 事发前贾某某站立位置 图10 事发时情况(监控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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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采育镇相关工作人员
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煤科院北京分公司保护事
故现场,做好防护,避免衍生事故发生,积极救治伤者,妥善做
好家属接待等维稳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煤科院北京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联合对事故
当事人紧急救护,及时拨打 119和 120请求救援,并协助119开
展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周边并未采取警戒疏散措施,周围工人较
多,可能存在次生、衍生事故。
采育镇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接报后迅速启动
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做好周边安全管控,避免衍生事
故的发生;各部门协力配合,分工明确,现场秩序得到控制,事
故得到妥善处置。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重伤
[1]
。具体情况为:贾某某,男,38岁,河
北省张家口市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病
历显示,贾某某初步诊断为下肢开放性损伤(右小腿不全离断),
已做截肢处理。2021 年 10 月1 日,贾某某与诚通人力资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3 年 9
月1 日,煤科院北京分公司与诚通公司签订《岗位外包合同》,
[1]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4.2 规定,损失工作日超过
105 日,伤害程度属于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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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诚通公司根据煤科院北京分公司需求,向其派遣专业技术岗、
工勤岗、行政管理岗、营销岗岗位服务人员。贾某某为诚通公司
派遣至煤科院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查阅资料等综合分析,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板材架未安装完成,煤科院北京分公司
自行组织人员测试板材架,现场布局不合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
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板材架未安装完成。根据调查询问,板材架门架在打
开运行过程中,门架会左右晃动,门架是抽屉层运行轨道的组成
部分,门架晃动会导致门架轨道与抽屉层滑轮之间接触不良,造
成脱轨。合众源公司与佛山普宇公司共同决定增加“地插”来固
定门架,但直至事发“地插”未安装,板材架处于未完工状态,
板材架原设计图、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未更新调整,未涉及“地插”
的相关内容。
(二)自行测试板材架。按照《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要求,
事发时板材架处于安装调试阶段,应由合众源公司负责完成设备
的安装调试工作,煤科院北京分公司不应对板材架进行测试。
(三)现场布局不合理。事发时,板材架A 门架打开后与板
材架 B 之间的距离约为 1 米(见图 11、12),贾某某使用板材
架A第四抽屉层时,需要站在板材架A正南侧中间位置进行操作,
当贾某某发现抽屉层滑脱后采取向后倒退避险,由于板材架 B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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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挡未能躲开,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事发现场板材架 A
与板材架B 的布局存在安全隐患。
图 11 板材架 A、B布局情况 图 12 使用时板材架 A、B之间距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煤科院北京分公司
未掌握板材架设备性能。煤科院北京分公司在设备未交付的
情况下测试板材架,未充分了解板材架的安全技术特性,不掌握
操作规程,对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后果没有充
分了解,未制定相关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板材架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合众源公司
(1)未签订三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查,事发时板材架
处于安装调试阶段,合众源公司作为安装调试工作的负责单位,
未组织参与安装的佛山普宇公司、煤科院北京分公司共同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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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分工不明确。
(2)未设置警示标志。合众源公司在设备未完工的情况下
撤场,未在施工现场和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合众源公司撤场后未对施工
现场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现场设备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为事
故发生埋下隐患。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合众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
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
制定岗位职责,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划分不清。
(二)属地政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采育镇提交的履职材料,认为采育镇已
经履行相关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
1.煤科院北京分公司未掌握板材架设备性能;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板材架未安装完成、自行测试板材架、现场布局不合理的事
故隐患。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合众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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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的事故
隐患;未签订三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
1.陶森翼,煤科院北京分公司生产中心制造部副部长。未及
时排查板材架未安装完成、现场布局不合理、未掌握板材架设备
性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国巍,合众源公司总经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岗位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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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
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煤科院北京分公司。要自行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此
次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
加强对发包项目的管理,细化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要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
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隐患排查能力,
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新设备的管理,
在充分了解、掌握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措施后,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严禁盲目操作情况的出现,杜绝此类事
故再次发生。
(二)合众源公司。要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加强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施
工项目的管理,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项措
施落实到位。
(三)采育镇。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
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辖区企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
作业人员熟知各项操作要求并严格遵守;要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
现场的监管,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
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