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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经济开发区天诚嘉业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4-11-11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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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2
(三)现场勘察情况..................................2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4
(一)事故发生经过..................................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四)伤亡人员情况..................................6
三、事故直接原因......................................6
(一)停电验电不规范................................7
(二)拆除作业不规范................................7
(三)未采取防护措施................................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相关单位..................................8
(二)属地政府......................................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9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及人员...........9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 1 -
2024 年 7 月 24 日 9 时 48 分左右,位于大兴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辖区内星光影视园D 座东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
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的“7·24”事故调查
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聘请专家对
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大兴经济开发区天诚嘉业公司“7·24”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产权单位(委托单位):北京星光拓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拓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0日,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 号,法定代
表人陈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56020001W,注册资本
1.95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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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单位(受托单位):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诚嘉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 年 2 月 19日,
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 号 3 幢 3 层310-2
室,法定代表人贾晓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PKK2H,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
3.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
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 年 1 月25
日,营业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 39 号院 1 号楼 2-106,负
责人贾晓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203F10F,经营范
围包括物业管理等。该公司主要负责天诚嘉业公司人事合同的签
订,不参与事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星光拓诚公司自 2005 年开始投资建设星光影视园,总占地
550 亩,分为是东区项目、西区项目、北区项目,其中东区项目
占地 220 亩,已建成 32 万平方米的产业空间,形成公共节目制
作区,新媒体大厦、综合配套服务区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区域,于
2007 年分批建成投入使用,东区项目 D 座为综合节目制作楼。
2020 年 12 月 28 日,星光拓诚公司与天诚嘉业公司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诚嘉业公司负责星光影视园东区项目
范围内的全面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20 年 12月 28 日至
2030 年12 月 27日。
(三)现场勘察情况

- 3 -
事故发生在星光影视园 D 座东厅出入口西侧(见图 1),东
厅出入口上方为东西向平行排列的金属格栅吊顶,格栅上方为平
行排列的灯箱,每个灯箱内有2 个灯泡。吊顶西侧距离北侧墙体
约3 米位置有一条格栅已变形朝下脱落,另一条格栅被拆下放在
其他格栅上方,此处形成一个缺口(见图 2),缺口上方有一个
灯箱,灯箱电源线裸露,灯箱西侧为电源线软管,软管末端电源
线裸露(见图 3)。缺口下方东西向摆放金属人字梯,支好后最
高点距离地面约3.8 米。东厅出入口西侧墙垛旁有 2 组控制开关
(见图4),分别控制格栅上方的照明灯。
图1 现场情况 图2 格栅缺口情况
(自东向西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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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电源线裸露情况 图4 照明灯控制开关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3日23时28分左右,工程主管阎志芳通过“乐
软云”系统向维修人员张某某派发工单,工单内容:东厅有三个
灯不亮。7 月 24日 8 时 39分左右,张某某在系统上接单,同时
阎志芳安排维保人员邢海远和王清理一同去维修。9 时许,邢海
远拿梯子、王清理拿灯泡和张某某先后到达星光影视园 D 座东
厅,张某某等发现东厅格栅上有十多个灯不亮,王清理又去库房
拿灯泡,一共拿了16 个灯泡返回到东厅,此时人字梯已经立好,
王清理先爬上梯子换灯泡,其余二人扶梯子,随后张某某替换王
清理换灯泡。根据视频资料显示,9 时 20 分左右,张某某换到
事发位置的灯泡,更换 2 个后其中 1 个灯泡没亮,用电笔调试灯
口内接触点后灯泡仍不亮,三人判断是灯口接线存在问题,便决
定将灯箱拆下来进行维修。王清理让保安韩宏伟将格栅西侧区域
灯的开关关闭,张某某爬上梯子先拆除一个格栅,用钳子剪断灯

- 5 -
箱电源线,9 时 36 分左右灯箱被拆下(见图 5),张某某和邢海
远对灯箱进行维修,由于光线太暗,王清理让韩宏伟将灯全部打
开;9 时 45 分左右灯箱修好后,张某某和邢海远一同爬上梯子
开始安装灯箱,王清理在下边扶梯子,三人均未提及停电事宜,
邢海远站在梯子东侧手托灯箱,张某某站在梯子西侧安装(见图
6),灯箱固定好后张某某开始接线;9 时48 分左右张某某身体
出现抖动(见图 7),约 9 秒后张某某从梯子上坠落(见图 8),
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并拨打120;9 时 58分左右 120 到达
现场,将张某某送至大兴区仁和医院救治,后转至北京天坛医院
救治,张某某于7 月 25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5 灯箱拆下时状态 图6 开始安装灯箱
图7 死者触电时情况 图8 死者坠地时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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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物业单位做好现
场防护,避免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妥善做好伤者的救治及家属安
抚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天诚嘉业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先期救援不到位,未对当事
人采取任何救护措施;未采取疏散周边人群、保护现场等措施;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请求外部医疗队伍救援,并设专人现场配合
调查,与医院沟通情况。
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
保证所有参与救援力量、上级部门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接报后迅
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积极防控,
避免事故扩大升级或次生、衍生事故;现场井然有序;信息发布
及时可控,有效控制舆情扩展。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张某某,男,49 岁,河
北省秦皇岛市人,2023 年 7 月 4 日与第二分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书》,合同期限 2023 年 8 月14 日至 2026 年 8 月13 日。根据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死亡诊
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颅骨骨折;3.多发性大脑错裂
伤等。
三、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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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专家意见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在拆除照明设备时
以关闭灯的控制开关(以下简称开关)做停电处理,照明设备拆
除后裸露电源线,因维修时光线暗打开开关(直至事发开关一直
处于打开状态),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梯子约 2.75 米处进
行照明设备的安装、电线路的连接,最终导致触电后从梯子上坠
落。具体情况如下:
(一)停电验电不规范。根据调查询问,张某某等 3 人对照
明设备维修应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拆除照明设备时3 人未按规
定停电
[1]
,而是关闭开关,维修时因光线暗打开开关,安装时 3
人均未提及停电事宜,导致安装时成为带电作业,张某某未采取
规范的停电验电措施
[2]
,未严格检查,作业时未进行验电,为触
电埋下隐患。
(二)拆除作业不规范。张某某在拆除照明设备时,直接剪
断电源线,未用绝缘胶布包扎好,造成电源线裸露
[3]
,然后在未
停电的情况下进行低压电气接线工作,导致发生右手与电源体至
左手与金属格栅(接地体)间的电气短路情况。
(三)未采取防护措施。事发时,张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安全
[1]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项第 13 条:在设备进行维修前必须将
电源切断并加锁或悬挂“停电作业”牌。
[2]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项第 1 条:停电作业时,必须先用电笔
检查是否有电,方可进行工作,凡是安装设备或修理设备完毕时,在送电前进行严格
检查,方可送电。
[3]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四项第 1.9 条: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
来电的线头必须及时用绝缘包布包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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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
[4]
,其触电失稳后,从梯子上直接坠
落至地面,造成其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天诚嘉业公司
1.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事发作业涉及电工作业
[5]
和高
处作业
[6]
,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
。经查,事发时 3
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2.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经查,该公司工程部实行部门
统一培训,非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供电设备
运行管理规程、高空作业安全、电焊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接受了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未对从业
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8]
。
[4]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项第 1 条:作业者应佩戴全身式安全带、
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并符合 GB6095、GB24543、GB2811 等标准的规定。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项第 4 条: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带、
安全绳及工具袋,禁止上下抛掷东西。
天诚嘉业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项第 17 条:在带电操作换灯泡(防止
电压不符灯泡爆炸)和切线等作业时,要戴防护眼镜。
[5] 《特种作业目录》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 1 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
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6] 《特种作业目录》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
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
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
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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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岗位职责不明确,张某某属于综合
维修工岗位,该岗位职责与“强电维修工岗位职责”均涉及照明
系统的维修,同时该岗位涉及电工作业相关内容,未明确该岗位
是否需要持证,职责划分不清;二是派单方式不合理,该公司工
程部门未根据维修内容派发工单,而是平均分派给作业人员,使
每名作业人员的工作量均等,导致安排3 名无证人员从事事发作
业;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管理,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符合安全作业要
求,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未配备安全
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四是未组织开展触电
和高处作业应急演练。
(二)属地政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履职材
料,认为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阎志芳,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工程主管。违规指挥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区公安分
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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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诚嘉业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
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停电验电不规范、
拆除作业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事故隐患;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
安全带等)。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贾晓妍,天诚嘉业公司总经理。未及时消除安全教育培训
不符合规定、岗位职责不明确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文水,天诚嘉业公司副总经理兼东区项目经理。未组织
开展触电和高处作业应急演练;未及时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
规定、岗位职责不明确、派单方式不合理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
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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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甄立军,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经理。未及时排查岗位职责
不明确、派单方式不合理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阎志芳,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工程主管。未及时排查现场
安全管理缺失、停电验电不规范、拆除作业不规范、未采取防护
措施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
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天诚嘉业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要自行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加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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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杜绝此类事
故再次发生。
(二)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结合事故案例加强对企业警示教
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切实加强对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
厉查处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