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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街道“8.02”氯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19-11-15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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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街道“8·02”氯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8 月 2 日 19 时 45 分左右,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的
瑞莱游泳健身房内发生氯气中毒事故,事故造成 62 人出现不同
程度急性中毒反应,未造成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挥调度,要求全
力救治患者,确保生命安全,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举一反三,
抓好公共安全,做好稳定工作。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从伤员救治
和事故调查等方面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房山
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
区体育局和城关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
监委同步参与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化工专家、医学专家和游泳池
水质专家组成专家组,并聘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现场物质进
行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分析、调查取证、模拟实验,
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
故防范措施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房屋购买租赁和瑞莱游泳健身房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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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发建筑情况
瑞莱游泳健身房位于房山区德润街甲五号院 1 号楼地下一
层(原香漫谷小区 16#商业楼地下一层)。2010 年 12 月 28 日,
中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2014 年 5 月,原香漫谷小区由中铁嘉业(北京)投
资有限公司建设,于2016 年 5 月竣工投入使用。
2.房屋购买租赁情况
2016 年 8 月 5 日,郑书森从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
司购得德润街甲5 号院 1 号楼,建筑面积 4031.15 ㎡,其中地上
2 层,地下1 层。
2016 年 10 月6 日,郑书森将德润街甲 5 号院 1 号楼整体出
租给李永亮、吕钦伦、赵善水三人(合租),租赁日期为 2016 年
7 月15 日至 2032 年 4 月30 日。
2018 年 4 月 10日,李永亮、吕钦伦、赵善水三人将德润街
甲 5 号院 1 号楼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共计 1240 ㎡)转租给戚新
军、戚忠亮,租赁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6 月 30 日。
2019 年 4 月,戚新军、戚忠亮将德润街甲 5 号院 1 号楼地
下一层租赁给王砚松,租赁日期为 2019 年 7 月1 日至 2025 年 6
月30 日,2019 年5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30 日为装修免租期。
3.瑞莱游泳健身房建设情况
2019 年 5 月,王砚松在未办理地下空间备案和未依法依规
取得规划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徐某某对地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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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进行装修并修建了一座游泳池。瑞莱游泳健身房划分为健身
区、舞蹈区、器械区和游泳池等十个区域,健身房有三个出入口,
其中,西侧两个出入口为步行梯,东侧出入口为滚梯。(详见下
图)
游泳池位于地下室游泳健身房西南角,采用玻璃幕墙分割,
高2 米,未完全封闭。游泳池区域共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东
北侧和南侧。游泳池总面积 321.943 平方米。其中,深水区东西
长 18.494 米,南北长 15.342 米,水深 1.5 米,浅水区东西长
12.141 米,南北长 3.147 米,水深1 米。
(二)经营情况
瑞莱游泳健身房由王砚松出资并实际经营,王砚松系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王砚松未以瑞莱游泳健身房名义在房山区德润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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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号院 1 号楼地下一层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即开展经
营活动。
瑞莱游泳健身房共有员工 37 人。店长李岩;主管经理刘启
慧等 3 人,刘启慧为教练主管;教练有纪云龙、杨健等 19 人;
其他员工14 人。
2019 年 6 月中下旬,瑞莱游泳健身房开始对外宣传、预售
健身卡,开展体验活动,游泳培训班开始缴费报名。游泳培训班
分大班(15 岁以上)、中班(9 至 15岁)、小班(9 岁以下)。截
至事发前,累积销售游泳健身会员卡 760余张,价值 105 万余元,
其中,含游泳项目会员卡 150 余张,价值 11 万余元。
7 月 20 日,游泳池开始试水,7 月 21 日开始对外经营游泳
项目。7 月23 日,第一期游泳培训班开始上课,时间为7 月 23
日至 8 月3 日,培训周期 12天。
(三)游泳池消毒物品购买使用情况
1.购买情况
2019 年 7 月 15日,游泳教练纪云龙、杨健二人将游泳池所
需消毒剂物品清单提供给出纳李某某,李某某让其朋友王某某联
系卖家采购消毒物品,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北京蓝易泳池康体
设备有限公司和个人刘启蒙。
7 月 18 日,北京蓝易泳池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将 2 桶缓释氯
片(三氯异氰尿酸,每桶 50 千克)等消毒物品送到瑞莱游泳健
身房。当日,刘启蒙从北京盛通恒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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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氯液(次氯酸钠溶液,每桶约 25 升)等消毒物品,送到瑞莱
游泳健身房。
2.日常使用情况
自 7 月 21 日至 8 月 1 日,在每天晚上游泳健身房清场后,
纪云龙、杨健二人将约三分之一桶氯液(次氯酸钠溶液,约 8 升)
倒入塑料盆,加水稀释后直接倒入游泳池进行消毒。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系中国铁建股
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铁
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
山分公司项目副经理李博,负责房山原香漫谷物业项目。
2.北京蓝易泳池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 4 月21
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东一村东,法人代表为杜某,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4674258534R,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泳池康体设
备、体育器材、消毒剂、专业承包等。
3.北京盛通恒友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 7 月 1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 号 3 号楼
B1-5521 室,法人代表为王玉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90
74180884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
主要包括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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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查看现场视频监控录像,2019 年8 月 2
日19 时左右,瑞莱游泳健身房组织健身游泳体验和游泳班培训,
当时瑞莱游泳健身房内约 97人,其中游泳池区域约 31 人。
19 时 43 分 13 秒,在人员未清场的情况下,游泳教练杨健
在游泳池东北侧出入口附近开始准备当晚对游泳池水进行消毒
的消毒液。杨健询问纪云龙后,于 19 时 45 分 36 秒,将 1 千克
缓释氯片(三氯异氰尿酸)加入氯液桶(次氯酸钠溶液,桶内液
体大约 8 升)中。19 时 45 分 56 秒,桶内气液混合物喷出、刺
激性气体扩散。19 时 46 分 13 秒,游泳池内岸边人员开始有捂
鼻动作。19 时 46 分 30 秒,游泳池区域有家长招呼游泳池内人
员撤离,随后游泳健身房内所有人员迅速向出口撤离。19时 50
分35 秒,人员撤离完毕,后有部分工作人员返回现场查看情况。
19 时 52 分 38 秒,杨健将消毒剂混合液桶从事发现场通过游泳
健身房后门搬离到地面。撤离到地面上的人员因在游泳健身房内
吸入刺激性气体,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有人拨打 119和
120 救援电话。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8 月 2 日 19时 54 分,房山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
对事发场所进行封锁、警戒和疏散周围群众,并控制相关责任人。
19 时 54分,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主要
领导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各单位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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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时 57分,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 119报警后,调派城关中
队2 辆车 14 人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处置人员分为 2 个战斗小组,
一组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事发场所搜救被困人员,一组对
围观群众进行疏散警戒。20时 35 分现场搜救完毕,未发现被困
人员,清理出桶装物品等;20时 55 分持续利用氯气侦检仪进行
检测,直至氯气浓度降至危险值之下;23 时 15分再次进入现场
清查,未发现被困人员。
20 时 10分,区卫生健康委值班室接报后,快速启动突发应
急响应机制,协调房山区 120 急救网络及时转运伤员,通知房山
区第一医院、房山区中医医院、北京燕化医院全力救治收诊伤者,
并及时将病情较重的伤者分别转往北京儿童医院、北京朝阳医
院、解放军第五医学中心。救援期间共出动救护车19 车次。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救治情况
事故造成62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其中未成年23人,
成年 39人,年龄最大的 59 岁,年龄最小的4 岁。
救治情况:8 月 2 日事发后,62 人到医院就医,其中 35 人
住院治疗。为确保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
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区卫生健康委积极协调市卫生
健康委,指导接诊医院迅速反应,组成医疗专家组,开通绿色通
道,积极救治伤者。各接诊医院迅速组织专家力量,成立专业救
护小组,全力救治伤者。截至9 月 2 日,伤者已全部治愈出院。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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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1.现场提取样品检测和试验结果
检测鉴定机构从现场提取有关物品样品有:无标签标识白色
50千克塑料桶盛装的白色颗粒制品;无标签标识黑色 25 升塑料
桶盛装的淡黄色溶液。经检测鉴定机构对提取样品进行理化测试
分析和试验,结果为:
(1)现场无标签标识白色50千克塑料桶盛装的白色颗粒制
品的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
(2)现场无标签标识黑色25升塑料桶盛装的黄色溶液为次
氯酸钠溶液。
(3)将三氯异氰尿酸与次氯酸钠溶液反应试验结果表明:
白色颗粒样品集中加入黄色溶液中,数秒后可发生剧烈化学反
应,释放大量氯气并产热;试验现象与视频监控现象相印证。
2.事故现场人员中毒反应情况
事发现场人员因急性吸入化学刺激物导致不同程度反应,人
员临床表现符合氯气刺激反应、急性氯气中毒的诊断,与氯气模
拟扩散情况和氯气浓度估算情况基本吻合。
3.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对提取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试验结论、勘
验笔录、视频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结合现场情况模拟
结果、应急分析数据,确认事故直接原因为:瑞莱游泳健身房工
作人员直接将两种游泳池水消毒剂三氯异氰尿酸颗粒制品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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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酸钠溶液混合,导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氯气并在空
气中扩散,致使现场部分人员吸入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急性中毒症
状。
(二)间接原因
1.瑞莱游泳健身房实际投资经营人王砚松非法经营、违法建
设
瑞莱游泳健身房实际投资经营人王砚松未办理瑞莱游泳健
身房营业执照;其游泳项目未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经营许可;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建造游泳池时
未取得规划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未到区住建部门办理普通地下室
备案手续;未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卫
生规范》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建设游泳池,
未设置消毒设备;未制定游泳池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瑞莱
游泳健身房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关培训,对游泳池消毒技术规范和
操作流程不掌握不了解,盲目作业。
2.房屋出租、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
房屋所有权人郑书森,房屋转租人李永亮、吕钦伦、赵善水、
转租人戚新军、戚忠亮在出租地下室时,未按相关规定与承租人
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和非
法经营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未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负
责人李博的妻子史丽娜于2019年7月24日与王砚松共同注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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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司并持有干股。
3.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不到位
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检查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
可工作不力,存在对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检查排查不
到位的情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无照经营问题未采取有效监管
措施依法予以制止,也未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属地政
府对辖区内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
止,隐患排查治理和治理预防机制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氯气中毒事故是
一起非法经营、违法建设、盲目作业导致的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犯罪嫌疑人王砚松、李岩、刘启慧、杨健、纪云龙、李博 6
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行政处罚
1.瑞莱游泳健身房实际投资经营人王砚松未办理瑞莱游泳
健身房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取得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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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游泳体育项
目,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全民健身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区体育局没收游泳项目违法所得,处
以游泳项目违法所得5 倍罚款;承租房屋时,使用普通地下室前
未到区住建部门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北京市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游泳项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
条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委处以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北
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房山区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施意
见》规定,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对瑞莱游泳健身房内的违
法建设进行拆除。此外,要求王砚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房屋所有权人郑书森,房屋转租人李永亮、吕钦伦、赵善
水、转租人戚新军、戚忠亮在出租地下室时,未与承租人签订安
全管理责任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屋所有权人郑书森处
以 1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转租人李永亮、吕钦伦、赵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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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计处以 1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转租人戚新军、戚忠
亮二人共计处以 1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郑
书森,房屋转租人李永亮、吕钦伦、赵善水,转租人戚新军、戚
忠亮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和
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
了《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
通知》京建发〔2011〕186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关于制止、
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第七条的
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责令
整改,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行政处
理,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应急管理局
进行约谈。
(三)对相关单位及监管人员处理意见
房山区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依纪依规对相关单
位和个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
处理。
对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工商所科员翟某、房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副主任科员涂某某、房山区体育局市场科
科员戴某某、房山区体育局市场科副科长闫某某、房山区城关街
道办事处副主任兼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张某某、房山区城关街道
办事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赵某及房山区城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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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城关街道办事处进行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购买消毒物品违法线索,由公安
机关侦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意见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
施:
(一)城关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开展
非法经营查处、违法建设拆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整治工
作;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非
法经营、违法建设、违规出租等问题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
决措施并有效落实。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企业情况和经
营活动,并强化对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空间等领域内经营单位的
监督检查,对于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对于利
用地下空间申请注册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审核;对于在违法建设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已在违法建设
内登记注册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
(三)区体育局要依法依规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审批,认真排查全区各类面向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
泳馆等游泳经营场所,既要排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证的游泳场所,又要排查无照无证的非法游泳场所。重点检查证
照资质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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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严
把行政许可审批和使用地下空间登记备案,做好出租商业房屋登
记工作,严肃查处未如实登记备案行为,建立打击违法建设的联
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
监管,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对违法
建设和相关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坚决制止。同时,建议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对物业公司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全区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
作,着重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进行
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进一步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职责,对于发现的违
法建设行为做到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