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地铁5号线天通苑站“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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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铁 5 号线天通苑站“4·1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4 月 16 日 3 时 27 分许,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 天通苑地铁站内,发生一起测试列车与综控员碰撞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公交总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 会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交通委和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 铁运营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381970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营业场所:北京市东 - 2 - 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 号;负责人:童磊;成立日期:2008 年 04月 03 日;经营范围:地铁运输;地铁车辆、地铁设备设计、 安装、修理等。该公司负责地铁 5 号线、6 号线、7 号线及亦庄 线等四条地铁线路运输,管辖 101座车站,7 个车辆段(停车场)。 (二)地铁 5 号线及天通苑站基本情况 北京地铁 5 号线为南北走向,长约 28 公里,北起昌平区天 通苑北站,南至丰台区宋家庄站,设有 23 座车站,1 座车辆段, 1 座停车场。天通苑站是线路自北向南的第二座车站,位于立汤 路西侧,是一座高架车站,两条轨道位于两侧站台中部。车站分 为两层,首层为站厅层,综控室位于站厅层北侧,二层为站台层, 站台层每侧有站台门 24 个,站台首尾各有 1 个端门,均设有检 修梯 1 部,通向轨行区进入区间。 2022 年4 月 15 日17 时 30分至 16 日 8 时30 分,天通苑站 值班人员有值班站长邵某某;综控员于某某、刘某某;站务员苏 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计8 人。 (三)调试方案 5 号线配合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调试方案,测试日期: 2022年4月15日运营结束后至4月16日3时50分;测试内容: 配合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验证及控制权下发车站办理各测 试进路;测试交路:正线天通苑北站(含停车场小站台)至立水 桥站。4 月 15 日运营结束后,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按照调试 方案安排两组测试列车(TP442、TP437)进行动车验证,自太平 - 3 - 庄车辆段运行至立水桥站折返,返回太平庄车辆段,动车验证完 毕。试验区段停电,进行软件升级回退,再次对试验区段进行送 电,列车重复上述运行路径,验证软件预升级回退成功。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地铁 5 号线天通苑站下行站台(开往宋家庄方 向),死者刘某某位于站台第 18-19号屏蔽门中间位置与 TP442 测试列车之间空隙处,头部有伤口并有大量血迹,第 18-19号屏 蔽门处轨道区间地面、站台轨道区间墙面上有少量血迹,距死者 刘某某被挤夹位置向南 1.5m,靠西侧铁轨处有 3 块长 5cm 左右 不规则的人体组织。涉事 TP442 测试列车右侧距地面 1.2m 处, 从车头位置开始往车尾方向 6.6m 均有不同程度的擦蹭痕迹,距 车头 6.6m 处有一块 45*18cm 血迹,血迹位置距地面1.37m。 (五)技术分析报告 2022 年4 月 24 日14 时 30分,市交通委组织召开了“4 月 16 日地铁5 号线测试列车与综控员碰撞”事故分析专家咨询会, 邀请5名行业专家,从技术层面对TP442测试列车司机操作问题; 《5 号线配合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调试方案》的制定、审批 及可行;行调中心对整个调试方案调度问题;调试任务过程中的 停/送电操作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 专家意见:1.TP442 测试列车司机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2. 未发现《5 号线配合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调试方案》的制定、 审批及可行性方面存在问题;3.行调中心对“配合电子联锁软件 - 4 - 预升级动车验证”调试方案的调度不存在问题;4.调试任务过程 中的停/送电操作不存在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 年 4 月 15 日 15 时许,调度指挥中心下达 597 号令: 地铁 5 号线运营结束后至 4 月 16日 3 时 50分,太平庄车辆段至 立水桥南接触轨不停电,停止太平庄车辆段至北苑路北一切占用 线路施工检修维护作业及线路检查,立水桥站区配合电子联锁软 件预升级动车调试。 2022 年4 月 15 日17 时 26分,天通苑站综控员刘某某、于 某某在综控室出勤,于某某登录施工检修管理平台。 21时 06 分,刘某某与于某某商定,由刘某某进行次日送电 前车站巡视工作。 22时37分至38分,刘某某在施工检修管理平台上接收206、 207、208、209、210号施工命令。 23时 12 分,于某某洗漱回来后发现施工检修管理平台上 5 个施工命令已被接收,随即向站务员王某某询问情况。站务员王 某某告知于某某,施工命令是刘某某接收的。 23时 28 分,行调中心行车调度员刘慧向天通苑站下达调度 命令:太段至立南上下行接触轨不停电,停止太段至北苑路北上 下行间一切占用线路的施工计表及线路检查。于某某抄收命令, 刘某某在《调度命令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16日 0 时 11分,值班站长邵某某询问刘某某当晚是否需要 - 5 - 保洁员清扫道床。刘某某称因当晚有施工计划,不用清扫。 1 时20 分至 40 分许,完成第一次列车调试任务。 1 时 48 分,刘某某接行车调度员门疑哲电话通知,天通苑 北至立水桥南上下行区间含天通苑北上下行折返线接触轨停电 完毕。 3 时18 分,行调中心与立水桥站、天通苑南站、天通苑站、 天通苑北站综控联系,确认送电条件;天通苑站综控员回复具备 送电条件,但未进行送电广播。 3 时24 分,第二次列车调试任务开始,TP442 测试列车从太 平庄车辆段小站台发车,司机为黄某,监护员为陈某;此时,刘 某某携带记录仪和站台门钥匙离开综控室,前往下行尾端门。 3 时 25 分,刘某某开启下行尾端门,向天通苑北方向进行 “送电前巡视检查”。 3 时26 分 30秒,刘某某察觉天通苑北方向有测试列车经过 的情况下,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冒险继续进行“送电前巡视检 查”。 3 时26 分 50秒,监护员陈某在测试列车进天通苑站之前, 发现轨道右侧屏蔽门下方有一个黑影,立即将司控器手柄拉到紧 急位。 3 时26 分 51秒,刘某某巡视至第 18-19号屏蔽门的中间位 置,回头发现行驶的测试列车,立即向站台侧躲避。 3 时26 分 55秒,测试列车与刘某某发生碰撞,将其挤夹在 - 6 - 第 18-19号屏蔽门中间位置与 TP442测试列车缝隙之间。 3 时38 分,黄某拨打120 急救电话。 3 时53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4 时01 分至 02 分,于某某在综控室拨打 119、110。 4 时12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4 时20 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 4 时31 分,120 急救人员确认刘某某死亡。 4 时40 分至 5 时 43分,消防救援人员、公安人员与北京地 铁运营一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商定,采取人工推动列车方式,使列 车与死者刘某某脱离接触,将其抬出,由急救中心送至法医鉴定 中心。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被巨大钝性外 力作用于躯干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 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某在 5 号线配合电子联锁软件升级动车验证过程中违 反调度命令进行“送电前巡视检查”;3 时 26 分30 秒,刘某某 在察觉天通苑北方向有测试列车经过的情况下,未采取紧急避险 措施,继续进行巡视检查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7 -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作为运营单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训 演练不到位。未对转岗综控员进行站区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未对综控员、乘务员进行地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和培 训;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地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二是规 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不健全。立水桥站区未督促在岗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在岗 人员告知“5 号线配合信号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验证”过程 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班人员未将 轨道作业情况、指示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接班人员进行交 待。未制定综控员“停电巡视检查”具体操作规程;未明确 2 名 在岗综控员的具体岗位,导致 2 名综控员岗位职责不清;三是设 备系统不完善。地铁 5 号线天通苑车站(事发车站)综控室IBP 盘(综合后备紧急启动盘)未设置供电系统部分,综控员无法查 看站内轨道是否处于通/停电状态。 2.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负责人童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 8 -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未对转岗综控员进行站区级、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综控员、乘务员进行地外伤害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地外伤害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演练;立水桥站区未督促在岗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在岗人员告知“5 号线配合 信号电子联锁软件预升级动车验证”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班人员未将轨道作业情况、指示要 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接班人员进行交待。未制定综控员“停电 巡视检查”具体操作规程;未明确2 名在岗综控员的具体岗位, 导致 2 名综控员岗位职责不清;地铁 5 号线天通苑车站(事发车 站)综控室 IBP 盘(综合后备紧急启动盘)未设置供电系统部分, 综控员无法查看站内轨道是否处于通/停电状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五),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北京地铁运 营一分公司罚款 3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负责人童磊。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 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9 - 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童磊上一年年度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人员政纪处分建议 1.立水桥站区站区长张佺,未按规定对转岗综控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允许综控员上岗,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降职处分。 2.立水桥站区副站区长孙连庆,未按规定对转岗综控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允许综控员上岗,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对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提出以 下建议措施: (一)加强教育宣传。把该事故作为典型事故,制作警示教 育宣传片,在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开展学习教育,及时把发生 在别人身上的教训和问题与自身进行“挂钩对照”“类比检查”, 强化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针对转岗人员,要严格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 10 -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要认真汲取 “4·16”事故教训,积极开展岗位安全大检查活动,进行“公 司-站区-班组”三级督查检查,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查思想、 查制度、查设备、查隐患、查整改落实,纠正自身和身边的违章 违纪行为,规范执岗作业标准,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 自觉。 (三)完善规章制度。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要根据地铁运 营岗位的工作特点,按照规范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 合的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进行有针对性的修 订,尤其要细化综控员车站巡视、道床清扫作业的操作规程,以 及客车司机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岗位的具体职责。 (四)强化安全管控。要加强列车调试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 理,组织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特别是司机、综控、和维 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 联锁互控机制。作业现场指定一名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组 织工作,严格落实“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等安全措施,确保人 员作业安全。 “4·16”事故联合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