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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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 “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 “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组 — 1 — 2025 年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灵露煤矿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116.77 万元。 2025 年 4 月 2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内蒙古局会同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组织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 局、扎赉诺尔区应急管理局、扎赉诺尔区公安分局、扎赉诺尔区 总工会成立了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一 般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邀请扎赉诺尔区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调取监控、综合 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原因, 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 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见附件 1)。 经调查认定,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 一般顶板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以下简称灵露煤矿)位 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中国华能集团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生产煤矿。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灵露煤矿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程师、生产 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 1 名,配备了副总工程师 7 名,设置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 12 个科室机构和 综采队、掘进队等 8 个基层队组。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 人, 全部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劳动组织形式 灵露煤矿采用三八工作制。一班:8:00 至 16:00,二班:16:00 至 24:00;三班:次日 00:00 至 8:00。 3.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灵露煤矿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了 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 3 — 4.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情况 (1)规章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3 月 23 日灵露煤矿编制了《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灵露煤矿关 于 112206 工作面末采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措施》), 3 月 25 日审批通过,并于 3 月 25 日至 29 日组织综采队人员进 行了贯彻学习。2025 年 4 月 12 日该工作面进入末采铺网阶段, 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处于最后三个循环割煤。 《安全技术措施》中铺网和铺钢丝绳的规定: ①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首 先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②顶板破碎、片帮严重时,逐架在支架顶梁上方穿木方预先 托住柔性网和顶板后,施工锚杆、锚索,穿木方作业时,专人监 护顶板及煤壁情况,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作业,严禁人员在网内作 业。 《安全技术措施》中“末采最后三个循环割煤”规定: ①采煤机割第一刀时只推刮板输送机不移架,在每台支架架 间顶板打一根锚杆。 ②采煤机割完第二刀、第三刀煤时,采用自上而下逐段作业 方式,每次割煤一采煤机长度,使用 0.8m、1.6m 长铁轨或单体 将刮板输送机前移 0.8m,将伸缩梁、护帮板全部伸出,在第二 刀煤顶板处施工一根锚索,第三刀煤顶板处施工一根锚杆,自上 而下重复以上工序施工至刮板机尾。 — 4 — (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灵露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负责。2025 年计划检查灵露煤矿 6 次,已实施检查 1 次,查出 隐患 13 项,处罚 6 项,罚款 18 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 24 日 23 时,综采队采一班班长梁爱国组织召 开班前会,布置本班工作任务,先给掘进队运料,运料后,给掘 进队打锚杆、锚索做准备工作。 4 月 25 日 0 时 5 分左右,当班人员到达 112206 工作面开始 进行作业。5 时 40 分左右,梁爱国组织对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上 方穿木方,液压支架工吴艳臣降低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杜堃等 五人负责在采煤机下方向上递送木方,梁爱国、李军、王玉贵、 琚照权站在采煤机上面负责穿木方作业。5 时 58 分许,李军等 四人将一根 4 米长的木方放至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上方的过程中, 顶板突然冒落的大块煤将李军头部挤压到液压支架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112206 工作面 4 月 12 日开始进行末采铺网作业,事故发生 时,该工作面处于最后三个循环割煤,形成出架通道。事故发生 在该工作面第 40 号液压支架处,工作面倾斜长度 220 米,煤层 平均厚度 10.9 米,采高 3.5 米、放顶煤 7.5 米,共安设液压支架 128 台。事故发生时,正在第 40 号液压支架处穿木方作业。最 后三个循环割煤工作已割煤至 43 号支架处,此时,40 号架前顶 — 5 — 板未进锚杆、锚索支护,空顶距离过大、煤壁片帮严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经调查,事故调查组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扎赉诺尔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 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灵露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 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6.7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现场发生事故; 6 时 02 分,现场人员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07 分,调度室核实完事故基本情况后通知副井人车到 井底等候接人; 6 时 11 分,调度室呼叫 120 急救; 6 时 13 分,调度室再次询问核实伤者情况,并向井下带班 矿长、调度室主任和地面值班矿长报告事故情况; 6 时 16 分,调度室主任向矿长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17 分,调度室向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安监科长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56 分,矿长张连荣向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 了事故情况; — 6 — 6 时 58 分,张连荣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 法七处报告了事故情况。 2.事故信息响应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 处、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灵露 煤矿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事故发生; 5 时 59 分,班长梁爱国开始组织人员现场救援,制作简易 担架将李军抬往副井并安排人员报告事故; 6 时 07 分,调度室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通知副井人车到井 底等候接人; 6 时 11 分,调度室呼叫 120 急救; 6 时 47 分,李军升井随即转运至 120 救护车。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李军升井后 120 医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抢 救,同时送往扎赉诺尔区人民医院。7 时 40 分,医院宣布李军 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灵露煤矿成立了善后工作组, 在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李军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 抚工作。2025 年 4 月 28 日,李军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善后处理 工作结束,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 7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 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故情况,矿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 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安排专人保 护事故现场,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 执法七处和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 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 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 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灵露煤矿,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 察执法七处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三次事故 现场勘查,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 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指导灵露煤矿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 宜。 3.评估结论。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 员先期处置及时,灵露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迅速、运行顺畅,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事故信息报告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 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铺网支护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 顶板突然冒落的大块煤将李军头部挤压到液压支架上,导致死 — 8 — 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按技术措施进行支护。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 规定施工顶板锚杆、锚索,导致顶板支护强度不够。 2.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铺网支护作业前开展的专项风险辨识 未辨识出顶板冒落的安全风险。 3.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中未针对顶板破 碎、煤壁片帮情况下的铺网支护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 敲帮问顶,也未安排专人监护顶板和煤壁情况。 5.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人员冒险进入空顶区域作业,自 保、互保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人员未制止不安全行为。 6.上级公司管理不到位。上级公司安全包保责任落实不力, 对于煤矿末采铺网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全、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 不强、作业现场违章等问题失管失察。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并征得扎赉诺尔区纪委监委的同 意,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李军,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综采队一班班长,负责班组日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依 — 9 — 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综采队队长,负责全队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撤职处 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 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采煤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领导,具体负责采煤管理工作。 给予警告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工作。暂停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生产副矿长。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7.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给予警告处分;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暂停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9.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暂停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灵露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 10 —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管理存在漏洞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红线意识不牢,对于习惯性违章 习以为常,对违章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 违章。 (二)安全风险辨识浮于表面 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工作时不细致、不深入、不严谨,未能覆 盖全部作业流程和环节,未能辨识出顶板冒落这一关键的安全风 险点。 (三)技术措施落实不力 铺网作业存在抢工期、冒险作业现象,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 依照《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开展顶板支护作业,导致顶板支护 不到位,甚至空顶作业。 (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现场从业人员缺乏自保互保能力,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冒险作 业、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级公司要组织改进末采铺网工艺,提高末采阶段各作业环 节的安全性,强化对高风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进一 步落实好上级公司的包保职责,强化煤矿重点时段、关键作业环 节的监督检查,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分析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指导 — 11 — 包保对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组织各专业、各系统对所有作业场所、环境和行为开展全面 的安全风险辨识,从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节、作业行为等方 面准确辨识出各类安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 (三)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组织全员重新开展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学习培 训,并做好现场的落实,以规程和措施规范作业行为。各级管理 人员全面开展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技术措施执行 到位。 (四)全面强化技术管理 依据风险辨识结果重新梳理高风险作业清单,将末采等关键 环节纳入高风险作业范围,提升管理层级,加密日常检查、带班 领导检查等频次,切实防范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严格审核把关,提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质量, 确保能够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 分专业、分岗位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和风险辨识能力,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 互保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