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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5-06-10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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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
“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
“4·25”一般顶板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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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灵露煤矿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116.77 万元。
2025 年 4 月 2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内蒙古局会同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组织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
局、扎赉诺尔区应急管理局、扎赉诺尔区公安分局、扎赉诺尔区
总工会成立了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一
般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邀请扎赉诺尔区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调取监控、综合
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原因,
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
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见附件 1)。
经调查认定,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4·25”
一般顶板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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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以下简称灵露煤矿)位
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中国华能集团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生产煤矿。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灵露煤矿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程师、生产
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 1 名,配备了副总工程师 7
名,设置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 12 个科室机构和
综采队、掘进队等 8 个基层队组。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 人,
全部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劳动组织形式
灵露煤矿采用三八工作制。一班:8:00 至 16:00,二班:16:00
至 24:00;三班:次日 00:00 至 8:00。
3.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灵露煤矿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了
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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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情况
(1)规章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3 月 23 日灵露煤矿编制了《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灵露煤矿关
于 112206 工作面末采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措施》),
3 月 25 日审批通过,并于 3 月 25 日至 29 日组织综采队人员进
行了贯彻学习。2025 年 4 月 12 日该工作面进入末采铺网阶段,
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处于最后三个循环割煤。
《安全技术措施》中铺网和铺钢丝绳的规定:
①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首
先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②顶板破碎、片帮严重时,逐架在支架顶梁上方穿木方预先
托住柔性网和顶板后,施工锚杆、锚索,穿木方作业时,专人监
护顶板及煤壁情况,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作业,严禁人员在网内作
业。
《安全技术措施》中“末采最后三个循环割煤”规定:
①采煤机割第一刀时只推刮板输送机不移架,在每台支架架
间顶板打一根锚杆。
②采煤机割完第二刀、第三刀煤时,采用自上而下逐段作业
方式,每次割煤一采煤机长度,使用 0.8m、1.6m 长铁轨或单体
将刮板输送机前移 0.8m,将伸缩梁、护帮板全部伸出,在第二
刀煤顶板处施工一根锚索,第三刀煤顶板处施工一根锚杆,自上
而下重复以上工序施工至刮板机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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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灵露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负责。2025 年计划检查灵露煤矿 6 次,已实施检查 1 次,查出
隐患 13 项,处罚 6 项,罚款 18 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 24 日 23 时,综采队采一班班长梁爱国组织召
开班前会,布置本班工作任务,先给掘进队运料,运料后,给掘
进队打锚杆、锚索做准备工作。
4 月 25 日 0 时 5 分左右,当班人员到达 112206 工作面开始
进行作业。5 时 40 分左右,梁爱国组织对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上
方穿木方,液压支架工吴艳臣降低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杜堃等
五人负责在采煤机下方向上递送木方,梁爱国、李军、王玉贵、
琚照权站在采煤机上面负责穿木方作业。5 时 58 分许,李军等
四人将一根 4 米长的木方放至 40 号液压支架顶梁上方的过程中,
顶板突然冒落的大块煤将李军头部挤压到液压支架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112206 工作面 4 月 12 日开始进行末采铺网作业,事故发生
时,该工作面处于最后三个循环割煤,形成出架通道。事故发生
在该工作面第 40 号液压支架处,工作面倾斜长度 220 米,煤层
平均厚度 10.9 米,采高 3.5 米、放顶煤 7.5 米,共安设液压支架
128 台。事故发生时,正在第 40 号液压支架处穿木方作业。最
后三个循环割煤工作已割煤至 43 号支架处,此时,40 号架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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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未进锚杆、锚索支护,空顶距离过大、煤壁片帮严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经调查,事故调查组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扎赉诺尔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
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灵露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
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6.7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现场发生事故;
6 时 02 分,现场人员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07 分,调度室核实完事故基本情况后通知副井人车到
井底等候接人;
6 时 11 分,调度室呼叫 120 急救;
6 时 13 分,调度室再次询问核实伤者情况,并向井下带班
矿长、调度室主任和地面值班矿长报告事故情况;
6 时 16 分,调度室主任向矿长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17 分,调度室向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安监科长报告了事故情况;
6 时 56 分,矿长张连荣向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
了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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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时 58 分,张连荣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
法七处报告了事故情况。
2.事故信息响应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
处、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灵露
煤矿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月 25 日 5 时 58 分事故发生;
5 时 59 分,班长梁爱国开始组织人员现场救援,制作简易
担架将李军抬往副井并安排人员报告事故;
6 时 07 分,调度室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通知副井人车到井
底等候接人;
6 时 11 分,调度室呼叫 120 急救;
6 时 47 分,李军升井随即转运至 120 救护车。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李军升井后 120 医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抢
救,同时送往扎赉诺尔区人民医院。7 时 40 分,医院宣布李军
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灵露煤矿成立了善后工作组,
在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李军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
抚工作。2025 年 4 月 28 日,李军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善后处理
工作结束,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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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
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故情况,矿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
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安排专人保
护事故现场,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
执法七处和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
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
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
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灵露煤矿,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
察执法七处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三次事故
现场勘查,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
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指导灵露煤矿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
宜。
3.评估结论。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
员先期处置及时,灵露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迅速、运行顺畅,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事故信息报告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
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铺网支护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
顶板突然冒落的大块煤将李军头部挤压到液压支架上,导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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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按技术措施进行支护。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
规定施工顶板锚杆、锚索,导致顶板支护强度不够。
2.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铺网支护作业前开展的专项风险辨识
未辨识出顶板冒落的安全风险。
3.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中未针对顶板破
碎、煤壁片帮情况下的铺网支护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
敲帮问顶,也未安排专人监护顶板和煤壁情况。
5.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人员冒险进入空顶区域作业,自
保、互保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人员未制止不安全行为。
6.上级公司管理不到位。上级公司安全包保责任落实不力,
对于煤矿末采铺网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全、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
不强、作业现场违章等问题失管失察。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并征得扎赉诺尔区纪委监委的同
意,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李军,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综采队一班班长,负责班组日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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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综采队队长,负责全队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撤职处
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
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采煤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领导,具体负责采煤管理工作。
给予警告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工作。暂停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生产副矿长。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7.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给予警告处分;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暂停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9.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暂停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灵露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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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管理存在漏洞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红线意识不牢,对于习惯性违章
习以为常,对违章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
违章。
(二)安全风险辨识浮于表面
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工作时不细致、不深入、不严谨,未能覆
盖全部作业流程和环节,未能辨识出顶板冒落这一关键的安全风
险点。
(三)技术措施落实不力
铺网作业存在抢工期、冒险作业现象,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
依照《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开展顶板支护作业,导致顶板支护
不到位,甚至空顶作业。
(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现场从业人员缺乏自保互保能力,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冒险作
业、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级公司要组织改进末采铺网工艺,提高末采阶段各作业环
节的安全性,强化对高风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进一
步落实好上级公司的包保职责,强化煤矿重点时段、关键作业环
节的监督检查,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分析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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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保对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组织各专业、各系统对所有作业场所、环境和行为开展全面
的安全风险辨识,从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节、作业行为等方
面准确辨识出各类安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
(三)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组织全员重新开展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学习培
训,并做好现场的落实,以规程和措施规范作业行为。各级管理
人员全面开展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技术措施执行
到位。
(四)全面强化技术管理
依据风险辨识结果重新梳理高风险作业清单,将末采等关键
环节纳入高风险作业范围,提升管理层级,加密日常检查、带班
领导检查等频次,切实防范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严格审核把关,提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质量,
确保能够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
分专业、分岗位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和风险辨识能力,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
互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