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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2·17”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5-04-07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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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2·17”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2·17”一般其他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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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17 日 11 时 15 分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金宝屯煤矿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130 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在 1 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直到 2 月 18 日 10 时 18 分才向通
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2025 年 2 月 19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组织科尔
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依法成立辽
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2·17”一般其他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科
尔沁左翼后旗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现场模拟、查阅资料、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2·17”一般其他事故是一起卸料工作业时因U型钢倾倒被砸
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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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矿
业公司)下属的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以下简称
金宝屯煤矿)南翼 S305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由辽源矿
业集团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承包,事故遇
难人员为矿建公司工人。
1.辽源矿业公司
辽源矿业公司位于吉林省辽源市,2005 年由辽源矿务局改
制,为省属国有企业。公司现有煤矿 3 处,设有安全监管部、生
产技术地测部、通风部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板块安全
管理人员 29 人。
2.金宝屯煤矿
金宝屯煤矿为正常生产矿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
沁左翼后旗,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
类型中等。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开拓,主运输采用立井胶带运
输方式,辅助运输采用轨道和单轨吊车运输方式。
3.矿建公司
矿建公司位于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隶属于辽源矿业公司。
2017年3月19日,经辽源矿业公司研究决策,金宝屯煤矿与
矿建公司签订了《金宝屯煤矿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将部分开拓
和掘进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矿建公司。其后每年均续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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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矿建公司在金宝屯煤矿设有第一项目部
(金宝屯煤矿综掘二区一队)、第二项目部(金宝屯煤矿综掘二区三队)、
第三项目部(金宝屯煤矿开拓二区)。本次事故发生在第三项目部,
即金宝屯煤矿开拓二区(以下简称开拓二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金宝屯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设有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
师、开拓副矿长、管理副矿长,配备了4名副总工程师。下设综
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生产技术地测部、通风部等7个机关部
门,综采区、综掘区、准备区、巷修区、开拓区等21个基层单位。
2.开拓二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开拓二区设 1 名区长、2 名副区长、1 名工程师,在册职工
82 人,设三个生产班组。事故发生时,开拓二区主要负责南翼
S305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
3.劳动组织形式
金宝屯煤矿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一班工作时间
为 1 时至 9 时;二班工作时间为 9 时至 17 时;三班工作时间为
17 时至次日 1 时。
4.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金宝屯煤矿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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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
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规程措施制定情况
金宝屯煤矿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S305 运输顺槽掘
进作业规程》,其中对卸载 U 型钢做如下规定:
(1)《安全操作规程》第 27 页第 6 条和第 28 页第 14 条规
定:装卸料时,应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许站在当中,以免材料
滚下伤人。搬取物料时,先取上层,从上往下逐层搬拿,不得先
抽取中、底层而悬空顶层。严禁放垛取料。
(2)《S305 运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第 79 页第 2 项第 10
条规定:往工作面运送 U 型钢时,作业人员要相互配合,动作
协调,拿稳拿牢。从花栏车上卸 U 型钢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
置操作,剩余的 U 型钢用铁线绑在棚腿上,防止其颠倒碰人。
(3)《S305 运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第 81 页第 7 条规定:
卸 U 型钢前,距卸料点下方 3~5 米处用圆木打两根立顶子;然
后用跳板贴轨面往上排严作为挡板,用铁线将跳板捆绑在顶子
上。挡板高度不得小于 800 毫米;立顶子的间距 1.5 米~2.0 米。
(4)《S305 运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第 81 页第 8 条规定:
卸 U 型钢时,必须使用两台 5 吨起重机,起重机吊挂及捆绑 U
型钢必须牢固可靠。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操作。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24 年 9 月 23 日,金宝屯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由吉林省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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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厅移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职
责分工,金宝屯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负责。2025 年计划执法检查 2 次,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开展;2 月
14 日聘请专家开展会诊发现问题 47 条,已完成整改 27 条,剩
余 20 条正在整改中。
(四)事故经过
2025 年 2 月 17 日 7 时 30 分许,开拓二区区长刘百军组织
召开班前会,安排了南翼 S305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当班作业任
务。卸料工王锁成、王利佳负责卸 U 型钢。
8 时许,当班人员陆续入井。11 时 9 分,王锁成、王利佳通
过“南翼 305 入风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器,随后到达距迎
头 58 米处的作业地点。11 时 15 分许,王锁成使用撬棍准备卸 U
型钢;王利佳负责警戒,走向迎头时听到背后“咣当”一声,转
身返回看到花栏车上的 U 型钢向巷帮侧倾倒,王锁成被压在 U
型钢与巷帮间隙内,随即跑到迎头向刘百军汇报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南翼 S305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8 米
处,坡度约 5 度。发生倾倒的 16 根 U 型钢在轨道端头缓速绞车
前方的第一辆花栏车上,车下巷帮侧轨道轨面较另一侧轨面低约
4 厘米。间隔 2 米的第二辆花栏车装有待卸的 U 型钢,第三辆为
空车。U 型钢规格为 40U,每根呈弧形,长度约 3.4 米,重量约
140 公斤。一般每辆花栏车装载 24 根(分 4 摞、每摞 6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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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05 运输顺槽设计长度为 1106 米,已施工 991 米,剩余 115
米。巷道为机轨合一巷道,净断面为 11.3 平方米,下山掘进施
工,支护方式为锚网(索)+40U 型钢架棚联合支护。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核实,确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金宝屯煤矿统计结果,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确
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 月 17 日 11 时 15 分,事故发生;
11 时 23 分,刘百军向煤矿调度中心报告发生事故;
11 时 30 分,调度员王磊向矿长米川报告发生事故。
2 月 18 日 10 时 18 分,米川安排安全副矿长赵英杰向科尔
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米川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 1 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利佳立即向正在南翼 S305 运输顺槽掘进工
作面迎头的刘百军报告。两人随即赶到现场将王锁成从倾倒的 U
型钢下方救出,此时王锁成处于昏迷状态,仅有微弱呼吸。刘百
军随即安排赶到现场的人员将王锁成往井上抬。12 时 31 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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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成到达地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王锁成升井后,金宝屯煤矿救护车将其送往科尔沁左翼后旗
第二人民医院。13 时 50 分,医院收诊后诊断为“院前死亡”。
后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死因系“钝性外
力作用于胸部、背部造成心脏破裂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宝屯煤矿和矿建公司成立善后工作组,对遇
难人员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2 月 19 日,遇难人员家
属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了事
故。金宝屯煤矿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但未按规定时
限内报告事故。
2.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
处置,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工作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卸料工王锁成使用撬棍从花栏车上卸 U 型钢时,U 型钢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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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向巷帮侧倾倒,砸中其胸部、背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规程措施编制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S305 运输顺
槽掘进作业规程》照抄照搬,卸 U 型钢有关规定脱离实际,不具
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工人卸 U 型钢实际为长期无措施作业。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未认真检
查现场作业地点安全状况,未辨识出 U 型钢倾倒伤人的风险,
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效果差,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风险辨识不清,卸料工王锁成在作业场地
不平、空间受限的不利条件下野蛮作业。
4.上级公司管理不到位。辽源矿业公司错误决策制造重大事
故隐患,造成金宝屯煤矿长期将部分开拓和掘进工作面作为独立
工程发包给矿建公司。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共 12 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辽源矿
业公司董事长、金宝屯煤矿矿长等两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处
罚款等处罚;辽源矿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安管部部长、金宝
屯煤矿开拓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矿
建公司总经理、矿建公司生产副经理等 8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等处罚;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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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区长给予撤职行政处分、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和罚款等处罚;开拓二区工程师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等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金宝屯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金宝屯煤矿及辽源矿业公
司“两个至上”理念不牢,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悬空,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失效。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弱化,思想麻痹松懈,技术
管理、安全管理层层失守。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浮于表面、
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熟视无睹”,管理人员对事故
隐患“视而不见”,导致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无人问津”,最
终演化为事故。
(三)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对培
训质量管控不力,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安全风险、应
急措施缺乏应有的知晓,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不高,应
急处置能力严重缺乏。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两个至上”
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能以效益差、负担重、经营困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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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无视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风险。要紧紧围绕不出事故的
结果导向,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
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切实提升办矿水平。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人防、技
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真正做到技术保安、管理保安。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现场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结合实际制定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岗位“明白卡”和
风险“告知栏”,紧盯物料装、运、卸等零星作业薄弱环节,加
大对作业流程现场执行的监督检查,举一反三消除事故隐患。
(四)提升培训教育质效。分专业、分岗位加强日常安全培
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和风险辨
识能力,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
(五)强化事故警示教育。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覆盖全员
开展“起底式”事故警示教育,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和
“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用事故教训推动做好事故
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