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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壕煤矿 “3·10”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4-04-30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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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壕煤矿
“3·10”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 10 日11 时 58 分许,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
限公司营盘壕煤矿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 179.55 万元。
2024 年3 月 11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内蒙古局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乌审旗人民政府,组织乌审
旗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鄂尔多斯
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壕煤矿“3·10”一般其他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乌审旗纪
委监委介入,聘请 3 名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取视频及人员轨迹、询问
调查、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
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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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豪煤矿
“3·10”一般其他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煤矿概况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壕煤矿(以下简称营盘
壕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隶属于兖矿能源
(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能源公司)。核定生产能
力 800 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煤层自燃
倾向性为Ⅰ类容易自燃,2-2 煤层煤样及煤层顶板均为弱冲击倾
向性。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
为机械抽出式。煤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为正常生产煤矿。
2.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营盘壕煤矿上级公司兖矿能源公司成立于2009 年12 月18
日,是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设置有机电管
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九个职能部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营盘壕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机电、掘进、
安全的副矿长和具体负责掘进、技术、生产、机电、运输、通风
等的副总工程师。共有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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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防治水办公室(地质测量科)、通防科、防冲科等12 个科
室;井下综采工区、掘进一区、掘进二区、探放水队等6 个区队;
地面选煤中心、煤炭发运中心等2 个中心。
2.工作面基本概况
南翼(西)辅运大巷(北)设计总长度为785.5 米,工作面自
2024 年2 月8 日开始掘进,截至3 月10 日累计掘进288 米。巷道
设计断面27.6 平方米,掘高4.6 米,巷宽6 米。采用MB670-1 掘
锚机截割、出煤(矸),人工备料,掘锚机后跟皮带机运输煤矸,
机载探梁临时支护,操作掘锚机锚杆钻机和风动锚杆钻机施工锚杆
(锚索)支护顶、帮。
3.劳动组织形式
营盘壕煤矿掘进一区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生产
区队早班 6:00-14:00 生产作业,中班 14:00-22:00 检修作业,
零点班22:00-6:00 生产作业。
4.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营盘壕煤矿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
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
培训合格证明。
5.规程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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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翼(西)辅运大巷(北)为实体煤巷道,施工工艺流程为:
巷道采用一次成巷施工方法,沿2-2 煤层底板掘进,采用MB670-1
掘锚机截割、出煤(矸),人工备料,掘锚机后跟皮带机运输煤矸,
机载探梁临时支护,操作掘锚机锚杆钻机和风动锚杆钻机打注、安
装锚杆(锚索)支护顶帮;截割与出煤、备料平行作业。作业规程
中规定截割完后,先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活矸危岩,人员站在支护
完好的顶板下,将顶网放置于掘锚机支护顶棚上绑牢,掘锚机支护
顶棚伸出至顶板顶牢后,将待安装顶网与迎头支护好顶网前端按要
求联接好。
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中要求:施工现场安装顶部锚杆、锚索
送锚固剂或张拉锚索、进行锚杆拉力试验、联网等登高作业时,操
作人员必须站在掘锚机作业平台上,操作人员必须站稳扶牢,防止
滑倒摔伤。任何情况下严禁站在锚杆钻机上作业;作业高度超过2
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并生根牢固、高挂低用。
6.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营盘壕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能源局负责。2024 年计划检查 16 次,事故发
生前已检查 7 次,查处隐患36 条。
(三)事故经过
2024 年3 月10 日5 时20 分,掘进一区102 队值班人员组织
召开早班班前会。当班出勤13 人,安排9 人负责南翼(西)辅运
大巷(北)掘进,4 人负责南翼(西)辅运大巷(南)地坪施工。
11 时58 分许,南翼(西)辅运大巷(北)掘进工作面第3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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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割作业完毕,岳文智与刘锴开始支护顶板,岳文智负责操作顶部
钻机,刘锴蹲在操作平台上进行联网等工作。11 时 58 分 52 秒刘
锴从掘锚机支护操作平台上坠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营盘壕煤矿南翼(西)辅运大巷(北)掘进工作面
距迎头3.3 米处,顶部支护完第 1、2、7、8 根锚杆,第 3 和 6
根锚杆正在打眼施工,两帮均支护完第 1 根锚杆,第 2 根锚杆正
在打眼施工,工作面顶、帮完好。掘锚机位于巷道中间位置,顶
锚杆支护操作平台长1.5 米,宽 0.37 米,距离顶板 1.05 米,距
离巷道底板 2.75 米,平台前、后及靠煤壁侧都未安装扶手,仅
在左侧有扶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公安局、乌审旗博仁医院出具的材
料,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兖矿能源公司、营盘壕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截至
2024 年 3 月28 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9.5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 月10 日 12 时 1 分,班长李轩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
12 时 7 分,调度室主任黄传贤向矿长何清波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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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时 6 分,何清波向乌审旗能源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 月 10 日 11 时 58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支护工岳文智呼叫
李合峰将刘锴抬到掘锚机右侧过道处,同时检查受伤部位,呼喊
其名字,刘锴无反应。
12 时 1 分,现场跟班副班长李轩向值班队领导与调度室汇
报,并要求调度室安排救护车辆赶往现场。
12 时 2 分,掘进一区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
并要求调度室安排车辆接伤员,随后又向区长汇报了事故情况。
12 时 3 分,现场作业人员使用担架将刘锴往外抬。
12 时 4 分,调度室调度员许卫山通知博仁医院驻矿医生携
带急救用品到副井口等待救援。
12 时 24 分,刘锴被送至地面随后送往乌审旗博仁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3 月10 日 12 时 59 分,刘锴被送达乌审旗博仁医院。
3 月10 日 17 时 15 分,刘锴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营盘豪煤矿成立了善后工作组,在公司相关部门
的指导下,对遇难者与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2024 年3
月 28 日,遇难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未引
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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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送往医院救
治,煤矿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并安排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了事故
情况。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4 年3 月 10 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
即会同相关部门赶赴营盘壕煤矿,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先后组织
勘查了事故现场,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
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安排专人负责后续事故信息的接
收、流转与报送工作,指导营盘壕煤矿妥善处置遇难人员的善后
事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煤矿急救援预案启动
迅速,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处理工
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锴在掘锚机操作平台上登高联网作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
定佩带安全带,不慎跌落致死。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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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辨识研判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登高作业存在的安全风
险辨识不足,现场未配备安全带。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不力,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能力不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不佩带安全带的隐
患,没有认真排查整改。
3.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落实作业规
程、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不力,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
能有效制止。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不深入,从业人
员风险意识、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锴,男,群众,营盘壕煤矿掘进一区102 队支护工。安
全意识不强,违反《南翼(西)辅运大巷(北)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未系安全带登高作业不慎坠落。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李轩,男,群众,营盘壕煤矿掘进一区102 队当班班长,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登高作业不佩带安全
带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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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营盘壕煤矿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刘鹏鹏,男,群众,营盘壕煤矿掘进一区副区长。在掘锚
机上设计安装操作平台后,对平台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出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
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营盘壕煤矿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张胜刚,男,群众,营盘壕煤矿掘进一区区长,掘进一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区队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平台
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未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为作业人员
配备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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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
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建议由营盘壕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撤职处分。
5.唐建,男,中共党员,营盘壕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掘进
副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协助总工程师抓好掘进技术管理工作,是
本专业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掘进专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过程中,对掘进面风险辨识和隐患排
查治理不到位,未针对登高作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
(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
记过。
6.李志勇,男,中共党员,营盘壕煤矿总工程师,煤矿技术
负责人。《南翼(西)辅运大巷(北)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制
定后,监督措施在现场的执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员工违
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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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警告。
7.潘兴松,男,中共党员,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监督检查与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不到位,未排
查出掘锚机加装支护操作平台后存在的安全风险。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记过。
8.詹庆超,男,中共党员,营盘壕煤矿生产副矿长,协助矿
长负责行政管理、生产组织等工作,分管掘进一区。对掘进一区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监督执行《南翼(西)辅运大巷(北)掘
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力,未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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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清波,男,中共党员,营盘壕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全
面负责营盘壕煤矿党政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
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未及时组织消除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予以记大过。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营盘壕煤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
督检查不力,安全培训效果差,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发
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
整(¥700,000.00)。
2.营盘壕煤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依据《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建议自2024 年 3 月 10 日起,将营盘壕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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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体系降为三级。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登高作业管理不到位
登高作业管理规定针对性不强,内容过于笼统,管理人员安
全意识差,安全责任落实不严,作业现场未配齐有效的防护设施。
(二)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对违章作业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
(三)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
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差,现场安全隐患
排查能力不足,自保互保意识差,违章作业习以为常。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
营盘壕煤矿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分专业、分系统
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集中解决系统性、岗位性等安全问题,对
潜在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深刻反思事故发生的深层次
原因,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如加装风险点
安全告知牌匾和危险区域电子围栏等,确保煤矿全系统、各环节
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整改到位、安全可靠运行。
(二)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各工种作业流程现场管理,配足
专职安全检查员,带班矿领导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持续加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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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排查安全监管盲区,重点场
所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盯防,持续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行
为。加大视频监控“反三违”力度,确保“无视频不作业”管理
措施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登高作业安全管控力度
严格落实煤矿登高作业管理规定,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制定
消除设备视线盲区和设备缺陷的安全措施,重要设备的改造加工
必须经过安全论证、风险研判,并完善规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四)扎实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
扎实开展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规程措施、专项
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强化风险分
级管控措施,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意
识。加强内部监督,加大惩治“三违”力度,确保从业人员严格
按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