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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4·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5-07-02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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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4·21”一般坍塌事
故调查报告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4·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项目概况 ..................................................................................................... - 2 -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 3 -
(四)事故发生经过 ..................................................................................................... - 3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4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 4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5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 5 -
(二)间接原因分析 ..................................................................................................... - 5 -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6 -
(一)事故责任单位 ..................................................................................................... - 6 -
(二)有关监管部门 ..................................................................................................... - 7 -
(三)地方党委政府 ..................................................................................................... - 8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
(一)刑事责任追究 ..................................................................................................... - 8 -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 9 -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 9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 11 -
(一)严格落实指导督促职能,主动进位消除事故风险 ........................................................- 11 -
(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11 -
(三)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小散工程巡查检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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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21 日,位于我区的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在
进行销售中心顶层拆改作业时,一名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被坍塌
坠落的门梁砸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
同意,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了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
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北辰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
北仓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开展调查工作,
并邀请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依法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和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
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待拆除的门框顶部
过梁失稳坍塌,坍塌坠落的房梁将作业人员吕某某砸伤,根据《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本起事故应认定
为坍塌事故。
经查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4·2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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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违法发包,施工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事故项目为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中心顶层的隔断
墙体拆除及垃圾清运项目,项目主要包括将该公司销售中心顶层
放置的垃圾清运出该公司,并将隔断墙全部拆除,不涉及主体结
构拆改,总施工面积约745 平方米,项目金额采取确定人工和设
备单价,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预计不超过 5 万元,属于无需办
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散工程。项目于2025
年 4 月 16 日开始施工作业。由该公司安全生产部相关负责人张
某进行先期比价咨询,2025 年 4 月 10 日经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决定由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涉事项目。涉
事施工组织人员李某某原计划借用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名义承揽本项目,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履行盖章手续迟滞等原因,直至事故发生时,天津市中央药业
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合同始终未
签订。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19 日,注
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宜中路10号416(存
在多址信息),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1030707061,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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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桢。经营范围: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颗粒剂、
软胶囊剂、合剂、口服溶液剂、滴眼剂、溶液剂、原料药、中药
提取、麻醉药品、中间体原料、塑料件、塑料改制的制造;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普通货运;仓储(危险化学品
除外)及相关技术咨询及转让;食品加工、销售。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漠,对本单位施工项
目的安全管理失控漏管,在施工方存在借照施工可能的情况下,
未做审核管控,在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安排施
工人员提前进场施工,导致涉事项目实际上被发包给不具备资质
的个人,造成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在无合理合规施工方案的
情况下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 20 日,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中心顶层
垃圾清运工作已完成。自然人李某某组织包括死者在内的3 名自
然人进行拆砸作业。4 人首先从里向外进行拆除作业,将里面房
间的隔断墙都拆除后将拆除的建筑垃圾运至外边房间。4 月 21 日
销售中心顶层里面房间拆砸作业完成后,4 人开始对外面房间进
行拆除作业。当日下午 17 时10 分许,拆除到一面带门的墙体时,
李某某指挥 3名作业人员首先砸掉了门左侧(施工人员面向墙体)
砖砌支撑柱的上半部分,然后让3 名作业人员将长木方抵在门框
上,试图合力将门框推落地面,但未能将门框推落。死者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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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棍准备将门框撬落。在撬动门框的过程中,门框顶部的过梁松
动后开始坍塌,死者遂进行躲避,但因死者距离墙体较近,躲避
不及,被坍塌的过梁砸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等3 人立即将
过梁抬起,然后将死者抬上李某某的私家车,将其送往北辰医院
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吕某某,男,57 岁,山东省潍坊市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4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并向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部副部长张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张某随即将事故情况向该公
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层层汇报。接到死者死亡的情况后,天津
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公司和政府部门报告
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
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善后、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信
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
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
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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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某拆除作业组织不合理,未按照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自上向下”的拆除作业顺序施工,在未拆除房
门顶部房梁的情况下,拆除门框两侧的承重墙体,导致房梁缺乏
支撑坠落,将死者砸伤致死。
(一)直接原因分析
李某某拆除作业组织不合理,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
术规范》(JGJ147-2016)5.1.1“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
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
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的规定进行拆除作业,在未拆除房门顶部房梁的情况下,首先拆
除了门框一侧的承重墙体,随后才开始进行房门顶部过梁的拆除
作业,加之涉事的过梁仅为隔断作业,无承重设计,内部未埋设
钢筋,一侧承重墙体被拆除后,导致其缺乏支撑坠落,将死者砸
伤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李某某违规承揽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拆砸项目,未按
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 的规定,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16)5.1.1 规定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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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单位审核把关不严,
导致本公司销售中心顶层隔断墙拆除和垃圾清运项目实际上被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3.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拆除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
项目负责人未提供待拆除墙体结构情况或建设图纸,未督促施工
负责人李某某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导致现场作业人员野蛮施工。
4.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现场拆除作业违反《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1 规定的事故隐
患及时发现并消除。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单位审核把关不严,
导致本公司销售中心顶层隔断墙拆除和垃圾清运项目实际上被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1
。
2.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拆除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
项目负责人未提供待拆除墙体结构情况或建设图纸,未督促施工
负责人李某某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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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47-2016)3.0.2
2
规定,导致现场作业人员野蛮施工。
3.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现场拆除作业违反《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1 规定的事故隐
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
3
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3〕10 号)“一、明确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4
的规定,涉事项目属于免于
或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加之涉事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主动向属地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报
告施工项目情况,导致住区住建委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不曾知晓涉
事项目进行施工,难以履行监管责任。
针对小散工程事故情况,建议区住建委,吸取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
工的通知》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
上级部门关于此类施工项目的监管要求,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做
好我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遏制事
2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 (一)下列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1000 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涉及 500 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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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
(三)地方党委政府
按照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的《北辰
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津辰住建发
〔2024〕2 号)的规定,北仓镇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
零星作业的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查
处。
北仓镇政府在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委发包作业安
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将小散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纳入了
外委发包作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但对《关于加强外委发包
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北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
纳管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中监管工程项目范围的差异理解不到
位,未对涉事企业拆砸、装修等小散工程需要登记报备的工作要
求进行宣贯,导致涉事企业始终不知晓本单位小散工程施工前应
向属地政府报备,造成涉事项目始终未被纳入监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起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北辰
分局已做出立案决定。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李某某违规承揽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
司拆砸项目,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
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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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作
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
安机关对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如在下一
步刑事调查中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的建议同样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北仓镇政府城镇建设办公室作为该单位小散工程主管部门,
对涉事企业政策宣传和巡查检查工作负有责任,赫某作为北仓镇
政府城镇建设办公室科长,工作存在疏漏,虽然贯彻落实了对辖
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巡视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未批
先建等问题进行了制止。但是对《北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
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理解不够深入彻底,造成政策宣传过程中,
遗漏了涉事企业等生产型企业,导致涉事企业始终不知晓本单位
小散工程施工前应向属地政府报备,造成涉事项目始终未被纳入
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北仓镇党委给予其批评教育的
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施工作业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
本公司销售中心顶层隔断墙拆除和垃圾清运项目实际上被发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拆除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向施工
负责人李某某提供待拆除墙体结构情况或建设图纸,未督促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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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 规
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对现场拆除作业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16)5.1.1 规定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
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
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罚款。
杨福祯作为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现场拆除作业违反《建筑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1 规定的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天
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祯处上一年收入(共计
102000 元)40%的罚款,计肆万零捌佰元(40800 元)。
同时,针对该企业分管负责副总经理孙某和安全生产部相关
负责人张某在项目发包和管理中存在审核不严不实,枉顾国家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未督促施工负责人李某某制定施工组织设
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该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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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级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应
急管理局。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指导督促职能,主动进位消除事故风险
区住建委要深刻认识到,从 2021 年来我区小散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增加趋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日趋
严峻,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积极改进措施招法,
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单位的抽查检查频次,对不实或不尽责的
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或督办改正,情况严重的提请区委、区政府,
严肃处理。同时要采用抽查、鼓励投诉举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
对属地政府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成效进行
督促检查,确保属地责任落到实处。
(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申请和建筑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确保
本单位建筑施工项目合法合规进行。二是要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审
核审查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各类项目及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合同和安全管
理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做好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三是要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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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小散工程巡查检查
北仓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辖区内村居、社区、生
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宣贯,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
制度,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做到“全覆盖”,同时充分发挥各
科室合力作业,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巡查,对建设
领域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
时转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从严从重处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对未经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加大打击
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治理非法建设行为,真正做到“铁面、
铁规、铁腕、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