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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8·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4-10-10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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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8·1”一般触电事
故调查报告
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8·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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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8·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1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3
(二)事故发生经过 .....................................................................................................4
(三)涉事公司合作及安全管理情况 ..............................................................................5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8
三、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8
(二)事故性质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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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8 月 1 日,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工地 1 名工
人在进行自来水管道施工作业时,接触到配电箱内部导电部
位导致其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复
同意,授权区应急局组织成立了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项目
“8·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
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公安北辰分局、区总
工会和西堤头镇政府派人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涉事设备完好,无违规使用的情
形,综合推测死者因基础疾病复发等综合因素造成本人失能
触摸到临时配电箱导电部位导致事故发生,本起事故应认定
为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天津江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9 年 9 月 27 日,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
公路 609 号,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
江斌,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3MA06TP7G49,注册资金:8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
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软件销售。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2.总包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23 日,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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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8 号 7 楼 B 区 7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何向全,统一社会代码:91120000767627781E,注册资
金:1501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
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
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规划设计管理。
3.监理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成立时间:1992
年 1 月 27 日,注册地址:南开区科研西路 2 号金辉大厦
616-620 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乐,
注 册 资 本 : 749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20104103130422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
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一般
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设备监理服务。
4.劳务分包单位:东阳市建安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
立时间:2009 年 11 月 27 日,注册地址:东阳市巍山镇府前
花园 F 幢 1 单元 201 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程德忠,统一社会代码:91330783698251919T,注册
资本:50 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涉外劳务),
室内外装潢。
(二)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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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8 月 1 日早 7 时许,死者王某等 4 名作业人员继
续进行7 号楼北侧自来水管线铺设作业,死者王某和王某强
2 人一组继续向西南作业,用热熔机将管箍固定在管道上,
另外 2 名工友去操作水泵把沟槽里的积水抽干。王某强和王
某将临时配电箱和热熔机搬运至作业点位,将临时配电箱放
置在自来水管道上,热熔机通电后将热熔插头插入管件预设
接口内,开始热熔作业后,王某强去拿作业需要的三通管件,
死者在现场看护热熔作业。待王某强返回现场时,看见死者
仰面朝上躺在沟槽内,位于最西侧管道和沟槽壁之间,王某
强怀疑死者触电,其随即一边呼喊路过的工友帮忙,其工友
拨打了“120”,王某强跳入沟槽内准备按照“120”急救人
员的电话指导救助死者,因死者此时躺在沟槽壁与管道之间
的窄缝内,情急之下王某强将配电箱从管道上扔至沟槽边坡
的地面,同时在工友帮助下将死者从沟槽的水中抬到了管道
上后,按照急救人员电话指导进行人工呼吸,随后急救人员
到场后王某神志丧失、无自主呼吸,初步诊断王某心脏停搏,
随后送往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进行救治,后经
救治无效于 8 时 50 分宣布死亡。
(三)涉事公司合作及安全管理情况
1.涉事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具备总
承包特级资质,符合该项目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该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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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 名,各
作业岗位带班人员兼职负责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三
级教育培训,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2.事发现场状况和涉事设备情况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其他目击证
人,仅有的监控视频距离事故发生地点较远,且清晰度较低。
经查阅监控视频,仅能判断死者在行走时突然下蹲或摔倒在
沟槽内,随后在监控视频中消失。因怀疑死者触电死亡,现
场其他作业人员为救助死者,移动了现场设备,不可避免造
成事发第一现场灭失,经询问第一目击人员,死者躺在沟槽
内的地上昏迷时,热熔机没有插在配电箱上,而是已被放置
在下一需要作业的点位,距离死者约四至五米,配电箱仍在
自来水管道初始作业摆放的位置上,靠近死者右手边,但此
时死者与配电箱未发生接触。详见示意图。
经聘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电工技术
科学研究中心对涉事的临时配电箱进行检测,该设备布线、
操作性能和功能,成套设备的防护等级和电击防护等测试均
热熔机
死者位置 沟槽边坡位置
临时配电箱 自来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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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情况,现场临时配电箱已由持
证的电工连接完毕,死者等4 名作业人员系普通作业工人,
仅需将热熔器插座接入临时配电箱即可使用。临时配电箱放
置于沟槽内的自来水管上,水管系PVC 塑料材质(绝缘材料)
与沟槽内潮湿的地面相隔离,线路敷设在 7 号楼已建成的干
燥水泥地面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的规定
1
。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建筑施工用电
规定,符合设计规范的临时配电箱外壳不带电,可以一定范
围内移动使用,同时未对临时配电箱使用时一般作业人员是
否穿戴绝缘手套提出强制性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无违规操作
行为。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王某,男,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约 21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求救,区应急管
理局通过“120”急救信息平台获悉事故情况后,立即组织
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同时通报住建、公安部门和属地政
府。应急、公安、住建部门和属地政府获悉情况后,均第一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以
下规定:3.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树木、金属构架和金属脚手架上;4.不应接触潮湿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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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调
查询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
位信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
施合理,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
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因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监控视频清
晰度较低且距离死者较远,根据各项调查情况综合推测,死
者在进行自来水管线铺设作业时,因基础疾病复发等原因,
造成本人失能,触摸到临时配电箱导电部位导致事故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强烈拒绝解剖尸检,但经调查死
者有心血管疾病等既往病史。2024 年 7 月 23 日病情反复,
其前往西青医院接受治疗,病例载明其患有心绞痛等疾病,
存在突发晕眩等失能症状,经询问死者工友,事故发生当日
其二人吃早饭时死者自述,存在胸口疼痛、头晕等症状,但
还未严重到影响工作,因不愿请假扣工资,决定再观察两天,
如未缓解再前往专科医院治疗。
经检测,涉事的配电箱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且第一
时间救助死者的现场作业人员与配电箱发生接触时未发生
触电,可推定涉事配电箱表面不带电,故不存在漏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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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门尸表检验,死者仅右手手指和左肘外部存在电
击伤,可排查外力打击、中毒等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符合电
击死亡。
综上,结合死者疾病情况、尸表检报告、目击人员笔录、
设备检测结果和监控视频综合分析,死者完成涉事点位热熔
作业后,将热熔机插头从临时配电箱上拔下后,将热熔机搬
运至下一作业点位。在返回原作业点位准备关闭临时配电箱
箱门将其移动到下一个作业点位时,突然发病失能下蹲或摔
倒,导致其右手伸入临时配电箱内部,触碰到了配电箱内部
带电的部位,引发死者触电,电流从右手流入,从左肘外侧
流出形成回路,导致其触电死亡,符合尸表检验结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涉事设备触电防护性能完好,无
违规使用的情形,综合推测死者因基础疾病复发等因素造成
本人失能触摸到临时配电箱内部导电部位导致事故发生,企
业履行了其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江天数据云数据中心
项目“8·1”一般触电事故应认定为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