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上海鸿微土方工程有限公司“5.18”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07-24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7-07-24 类型:坍塌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2017年5月18日8时50分左右,位于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四桠车生产队392号民宅拆除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以及华新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华新镇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运项目 建设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工程服务地点:青浦区华新镇辖区内的所有违法建筑,包括农民建房违法建筑及企业违法建筑 建设规模:拆除农民建房违法建筑90万平方米,企业违法建筑90万平方米,包括施工范围内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至地坪标高,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清扫场地及清运处置。 中标单位: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拆除) 上海聪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运) 施工总体顺序:准备工作,现场封闭、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人员、机械进场,人工拆除,机械拆除,二次破碎,清运渣土,清理现场,扫尾及组织竣工验收 (二)单位概况 1、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市政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7日,住所:青浦区盈港路710号;法定代表人:怀云;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市政工程,装潢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水电管道安装,道路桥梁施工,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布置养护,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建材、花卉盆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施工资质:西部市政公司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104031011842,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西部市政公司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3170-02,有效期:2007年11月9日至2010年11月9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上海鸿微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微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21号2幢1层D区190室;法定代表人:潘柱;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绿化工程,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专项设计,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工程其他情况 2017年4月10日,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与华新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 2017年4月18日,西部市政公司与鸿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工程安全协议》,发包华新镇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运项目1,工程地点为华新镇杨家庄村、凤溪居委、华腾居委,施工日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5月18日7时30分许,李远平、庞中明、邹彬和闫光平等四人来到华新镇杨家庄玄武湖小区392号工地拆房,四人均为邹彬的堂哥邹代云招来,每日工资240元,另外包午饭。392号民房为二层建筑,建筑面积共291平方米,原本应使用挖掘机拆除,但因周边百姓担心路面被压坏,不同意挖掘机开进去,于是采取了人工拆除方式,5月17日已将二层全部拆除,5月18日的工作是将剩余的继续拆除。四人通过房子内部楼梯上到二层,先将一层楼顶四周清理干净,然后从房顶的南面往北面开始敲墙,将一层楼顶全部敲掉后,李远平、邹彬和闫光平等三人来到房屋南面5米处抽烟休息,庞中明说还剩下一点活,干完再去抽烟,就留在房内继续敲墙。约10分钟后,392号剩余房屋墙体突然坍塌,将庞中明压在里面,正在休息的三人看到后,马上跑过去将他身上砖块等物体拿开,此时看到庞中明还有微弱呼吸,头部还有轻微震动,闫光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后,将庞中明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最终庞中明经抢救无效于9时25分许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庞中明,男,44岁,重庆市人,工种:杂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2万元。 四、司法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庞中明尸体进行体表检验,发现其双侧眼睑青紫肿胀,口、鼻腔及左侧外耳道血迹,右眉裂创,右面部畸形,体表多处擦挫伤,综合分析认为,庞中明体表损伤符合重物压砸的损伤特点,鉴定意见:庞中明死因符合重物压砸致颅脑损伤。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庞中明等人在敲墙过程中,站在房子内部,墙体坍塌,将房内的庞中明压到,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鸿微公司对拆房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欠缺,在机械拆房方案遭到周围居民阻挠、决定使用人工方式拆除二层楼房前,未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对拆房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拆房人员站在房子内部敲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西部市政公司违反华新镇人民政府对项目中标单位的要求,违规将工程分包给鸿微公司施工。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鸿微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柱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潘柱个人行政处罚。 2、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云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怀云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鸿微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鸿微公司行政处罚。 2、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西部市政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建议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切实落实招标文件要求,杜绝分包行为,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督促其严格执行完善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华新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本工程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八、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