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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5·6”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2022-09-02 等级:一般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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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5·6”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5 月 6 日 13 时 30 分许,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在大东区小北关街185号附近进行地下排水管道清淤
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2 名工人死亡,直
接经济损失约17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有
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
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机
构及相关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
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工程情况
1.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概况。沈阳市北三
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北三泵站改造工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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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东侧路面,北起沈阳市北三泵站、
南至联合路北。工程建设单位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总承包单位沈阳市排水公司。工程内容为:实施沈阳市北三
泵站进水管道改造,新建合流管渠224 米;新建钢筋混凝土
检查井 15 座;对小北关街联合路至北三泵站段 2 条地下排
水渠疏通清淤 1530 立方米;对小北关街联合路至北三泵站
段沿线4 条暗渠进行检测及实施排迁、导水、支护等其他相
关工程。工程合同价为 3413173.92 元。
2.清淤及管道工程概况。发生事故的清淤及管道工程
(以下简称清淤工程)是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施工内容的一部
分,沈阳市排水公司对该清淤工程实施了分包,承包单位为
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淤工程施工内容为:暗渠
及管渠机械疏通、1200mm 管道清淤、1950 灌渠清淤、潜水
员水下砌筑封堵拆除管道 17 处。计划开工日期为中标后第
二日,工期 45 天。
二、工程有关参建单位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法
定代表人:蒋某,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5 月 29 日至 2038
年 5 月 28 日,注册资本:424000 万元,经营范围:水务行
业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经营管理;自来水生产、供应、
销售及服务;排水运营、管理及排水设施维护养护;污水处
理及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及设备安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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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市排水公司,全民所有制,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34 号,法定代表人:海某,营业
期限:1990 年 5 月 31 日至长期,注册资金:4500 万元,经
营范围:市政工程建筑及配套、土建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
筑。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的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壹级。
3.清淤工程分包单位。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路路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法定代表人:郭某,营业
期限:自 2005 年3 月 1 日至 2035 年 3 月1 日,经营范围: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
程、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4.工程监理单位。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37 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营业期限:自 1990 年 3 月24 日至长期,注册资本:1500 万
元,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科研、设计、
技术咨询服务;测绘钻探;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监理等。
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三、工程管理情况
(一)建设单位。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
程序,确定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市排水公司、工程监
理单位沈阳市政研究院。2021 年 10 月 14 日,沈阳水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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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排水公司签订《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
改造工程合同》。2021 年 11 月17 日,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
司与沈阳市政研究院签订《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
程监理合同》。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没有依法办理《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
①
(二)总承包单位。沈阳市排水公司对工程中清淤作业
内容进行了分包,并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分包单位沈阳路
路通公司。2022 年 1 月6 日,沈阳市排水公司与沈阳路路通
公司签订《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清淤及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沈阳市排水公司将清淤工程交由公司第九工程处进行管理,
第九工程处指派施工员康某某具体负责清淤工程现场施工
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专职安全员佟某迪不定期对施
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清淤分包单位。沈阳路路通公司与劳务人员高某
签订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2022 年 2 月 15 日,沈阳路
路通公司向沈阳市排水公司提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沈阳
市排水公司审批后,于 2 月 16 日首次进场施工,但因天气
寒冷不适合清淤施工作业,于 2 月 21 日申请停工。随后,
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疫情缓解后,
4月25日沈阳路路通公司向沈阳市排水公司提报工程复工申
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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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沈阳市排水公司审批后,于 4 月 27 日开始进场复工
作业,直至 5 月 6 日事故发生。
期间,沈阳路路通公司没有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
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要求。
实际施工期间,沈阳路路通公司清淤工程合同中确定的
项目经理李某某、安全员于某均未参与清淤工程施工活动管
理。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为高某指派的劳务人员庞某某,施
工现场未指派专职安全员。
(三)监理单位。沈阳市政研究院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总
监理工程师薄某某,监理工程师闫某某负责该处质量和安全
监管工作。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项
目部未签署该处开工令。4 月 29 日,接到沈阳市排水公司清
淤工程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点示意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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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5 月 6 日 7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庞某某组织
工人佟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申某锋、申某哲在施工现场
进行穿线、安装水泵、运送卷扬机、查看待施工排水井等清
淤施工准备工作。
11 时 30 分至 13 时 30 分,工人午休。
13 时 30 分,6 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分成 2 组作业,
每组 3 人。庞某某、佟某某、张某某一组打开发生事故井的
井盖后,将梯子放入井内。之后,庞某某到事故井北侧另一
排水井处,打开井盖通风。
13 时 40 分许,庞某某返回事故井位置,此时佟某某正
在下井,随后佟某某倒靠在井壁上。因佟某某未系安全绳,
不便于地面人员对其施救,庞某某立即跑向北三泵站取安全
绳、送氧机,同时喊另一组工人王某某、申某锋、申某哲三
人帮忙,并拨打了 119 救援电话。庞某某返回后,指派工人
张某某带绳子下井救人,并让现场工人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张某某下井后同样倒靠到井壁上,因张某某携带的绳子并未
系在其身上,井上人员无法通过拉拽绳子的方式将其营救到
地面。庞某某指派工人王某某下井营救井下两人,王某某下
到半途感觉呼吸困难,用手势示意“不行”,井上工人拉拽
安全绳将王某某拉拽到井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向事故井内进行打氧,并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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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进行管控,随后,消防人员将佟某某、张某某两人从井
下救出。120 急救人员对佟某某和张某某进行了现场抢救后,
将两人运送到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5 时许,两人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0 万元。死
者佟某某,常住户口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金德胜村。
死者张某某,常住户口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金德胜
村。
六、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现场施工负责人庞某某组织清淤作业时,没有对井内
进行有效通风和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②
,违章指挥工人佟某
某、张某某下井作业、救援。
2.工人佟某某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
③
,在没有佩戴和使用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井室内作业,因井室内
存在有害气体并且含氧量不足,造成甲烷、氨和硫化氢混合
气体中毒窒息死亡
④
。工人张某某在未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情
②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5.1.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
道内有害气体。
③ 施工人员进入检查井前,井室内必须使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检查井中或用鼓风机进行
换气通风,测量井室内氧气的含量,施工人员进入井内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毒面具及氧气罐。
④ 经对井下空气检测,在井盖关闭的条件下,氨气最高浓度为 0.01mg/m
3
;硫化氢最高
浓度为0.03mg/m
3
,甲烷最高浓度为69593mg/m
3
,氧气含量为0.2%;在井盖打开自然通风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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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进入存在有害气体和含氧量不足的排水井盲目施救中
毒窒息死亡,扩大事故后果。
发生事故的排水井(上一图)和下井使用的扶梯
⑤
条件下,氨气最高浓度为 0.01mg/m
3
;硫化氢最高浓度为 0.02mg/m
3
,甲烷最高浓度为
27350mg/m
3
,氧气含量为 4%。
⑤ 发生事故的污水井位于大东区小北关街 85 号居民楼西侧、小北关街东侧,距离街边
马路边石约 113cm,井口直径约 70cm,井深约 4.15m,下井用的扶梯由 3 个长度为 2.5m 的
短梯连接而成,总长度约 6.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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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1.沈阳路路通公司对施工项目未实施有效管理,合同约
定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参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未配备专
职安全员,未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无法达到有限空间
作业防护要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落实,现场监护缺失。
2.沈阳市排水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未认真组
织开展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
⑥
,未健全和落实有限空间作
业审批制度,审批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和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不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
问题及时纠正。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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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佩戴的防酸性气体普通呼吸面罩
此外,事故还暴露出建设单位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因施工项目缺少规划手续等问题,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监理单位沈阳市政研究院,没有对施工单位施工
作业方案和危险作业审批单严格审查;在北三泵站改造工程
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施工单位开工
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5·6”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要
求施工作业及盲目施救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沈阳路路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在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检测的情况下,组
织工人冒险作业;未为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安排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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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 43 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
理局给予罚款七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沈阳市排水公司,未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危险因素
辨识,未健全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审批制度流于
形式;没有对清淤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到场、施工作业
人员违章操作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
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3. 沈阳市政研究院,没有对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方案和
危险作业审批单严格审查;在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未取得工程
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施工单位开工作业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
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4.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北三泵站改造工程缺少
规划手续等问题,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
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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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1)庞某某,沈阳路路通公司北三泵站清淤工程现场
负责人,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在未配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入有限空间冒险作业,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康某某,沈阳市排水公司第九工程处施工员,未
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审批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对施
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不到场、施工作业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
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张某林,沈阳路路通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利,未
及时消除工人冒险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为施工人员
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未到施工
现场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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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处 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3.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人员
针对查明的沈阳水务集团和沈阳市排水公司所暴露出
的问题,对应当追责问责的沈阳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陈某宁、
沈阳市排水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杨某及其第九工程处经理鞠
某武、副经理陈某天等 4 名国企管理人员相关违纪线索,移
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海某,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对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2)曹某,沈阳市排水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清淤工程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危险作
业审批制度不落实、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分包单位管理人
员不在位的问题,曹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殷某,沈阳排水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履行岗位
职责不到位,对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清淤工程施工方案内容与
实际不符情况失察,审批不规范,殷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
(4)孙某澄,沈阳排水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履行岗
位职责不到位,对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清淤工程施工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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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不符情况失察,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佟某迪,沈阳市排水公司第九工程安全员(劳务
派遣人员),对北三泵站改造工程清淤工程存在违反操作规
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在位的
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薄某某,沈阳市政研究院北三泵站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该项目部存在施工方案审查不规范、
对施工人员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格、没有签署开工报告、对危
险作业审批程序及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监管责任。
(7)闫某某,沈阳市政研究院北三泵站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该项目部存在施工方案审查不规范、对
施工人员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格、没有签署开工报告、对危险
作业审批程序及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监管责任。
5.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佟某某、张某某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在没有进行有
效通风和检测,且没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下,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和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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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审批、个人防护
等程序;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加强对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
生产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沈阳市排水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
实各类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各类施工方案和预案,
全面掌握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保证有关人员的资质符合
规定,对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人员不在位的施工活动坚决制
止和纠正,保证施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沈阳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加强对项目
监理部的管理,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方案、预案等严格审查,严格
对工程许可、开工审批、现场监管等关键环节把关,坚决制
止、纠正违章和冒险作业行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工程许可有
关规定,杜绝未批先建的行为,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及时配
备各部门主要领导,强化教育落实责任,持续检查治理隐患,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保证各类规章制度落到
实处。
沈阳市北三泵站进水管道改造工程“5·6”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