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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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212-00029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时间: 2022-12-13 15:04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212-00029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时间: 2022-12-13 15:04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212-00029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15:04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2-13 15:0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2年7月26日1时22分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工会、消防救援支队、淮北矿业集团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2022.7.26”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初步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基本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0890265L,登记机关: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周某元。经营范围: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销售,物业管理,煤矿、选煤厂运营管理服务;汽车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芦岭煤矿西二楼会议室,始建于1975年,起初为职工活动中心(东西两侧为三层,中间为一层)。八十年代中期,煤矿将原中间一层房屋改建为二层,顶部用钢结构搭建。2010年,对二层的大会议室进行重新装修,但未经消防设计与验收。建筑内配备有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干粉灭火器。死者位于该建筑东二楼房间,为夜班人员临时休息场所。 (三)现场勘查与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整体建筑分区及功能,西侧三层为食堂,屋顶为木质结构,一、二层为食堂和餐厅,三层未使用。中间房屋一层为餐厅,二层为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储藏间。东侧一层为办公、实验室用房,二层为办公室和工匠工作室(内侧房间),三层未使用,屋顶为预制板。除西北部分与招待所相连(为两栋独立建筑,中间有实体墙分隔)外,其余四周无毗邻建筑。火灾发生后,因建筑内部结构复杂,且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浓烟迅速蔓延整栋建筑物二层,除办公室、内侧房间和食堂外,其余房间均过火,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 2.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埇消火认字〔2022〕第0036号)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1时22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办公 楼西楼二楼大会议室西南角;起火点位于二楼大会议室西南角距配电柜东侧0.5米,距南墙0.2米处;起火原因为雷击引发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后发生火灾。 (1)起火部位认定情况 通过对比整栋建筑房间过火情况,查看监控录像及勘验现场,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办公楼西楼二楼大会议室西南角距配电柜东侧0.5米,距南墙0.2米处。一是通过光影实验,确定出现火光位于大会议室南墙西侧第一扇窗户。二是通过南门监控录像的查看,出现火光后,火光东侧和下侧边缘规则,火光的位置位于窗户内侧大会议室内。三是通过查看南门监控录像,火光最先由窗户东侧的下部向西侧上部蔓延。四是现场勘验配电柜东侧较粗的3根用电线路,东至西第一根有两处外部铁皮断裂、内部线路有熔珠,东至西第三根有一处外部铁皮断裂、内部线路有熔珠,由小电箱引出的较细电线断裂,断裂两端有熔珠。五是现场勘验配电柜,从形态颜色上看,西侧柜体基本没有变形,上方颜色发黑,中部颜色如锈斑色,底部略显白色。东侧柜体下部变形,北侧颜色发黑,南侧上方颜色如锈斑色,底部南侧发白,发白部位底部较宽,向上逐渐向柜体南侧变窄。配电柜内部线路均被火烧但线路整体保持较完好,走向清晰。 (2)起火原因鉴定情况 主要依据有:1、气象资料显示,当日1时-2时宿州市辖区内有强对流天气过程。2、调取厂区内监控,可见着火前有数次较强的雷电现象。3、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提供的《检验报告书》(编号:AJ115202200802),现场提取物检测结果为:在配电柜东侧提取的进配电柜线路和出配电柜线路均为电热熔痕。4、现场进行剩磁检测,①对会议室南墙西门上方线槽内的电线外包铁片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为1.9mT。②对会议室南墙西门上方线槽内的电线外包铁片检测结果显示为1.0mT。③对配电柜左侧由外墙引入的三根粗线中间一根(现场编号2)外包铁皮检测结果显示为2.0mT。④对大会议室南墙东门和西门之间的两扇窗户中间墙壁上铁钉检测,中部铁钉检测结果显示为1.1mT,中部下方铁钉检测结果显示为1.0mT,中部上方铁钉为0.6mT。对比《GB 16840.2-1997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技术规范》,上述检测结果为雷击引发所致。 (3)死因认定情况 当日凌晨1时42分,芦岭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向埇桥公安分局汇报。埇桥分局立即安排侦查、技术人员赶往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一系列侦查工作。 经查,周某华性格内向,与家人关系和睦,在芦岭矿及社会关系排查中,未发现和他人有任何矛盾。调查与周某华同住人员,反映事发前未有任何争吵、厮打、搏斗等异常情况,事发前也未有外人进入房间。事故发生时,因其刚调整到临时宿舍居住不久,对宿舍周围环境不熟悉,同时周某华腿脚不便(小儿麻痹症),又在上铺休息,加之火灾后宿舍已停电,现场较为混乱,无人注意周某华去向,导致周某华未能及时撤出火灾现场,烧伤致死。综上,公安机关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其家人对周某华因火灾意外死亡的认定结果无异议。 经法医尸表检验,周某华系生前烧伤致死。 (四)天气情况 据宿州市气象台信息,2022年7月25日23时38分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7月26日0时40分埇桥区芦岭自动气象观测站出现极大风速7级,7月26日1时-2时累计降水量达18.3mm。根据安徽省闪电定位仪提供资料,事发时段该地周边观测到闪电活动。 (五)相关人员情况 1.周某华,男,43岁,芦岭煤矿防突区工人。 2.朱某强,男,51岁,芦岭煤矿物业管理科科长。 3.袁某林,男,39岁,芦岭煤矿防突区区长。 4.方某明,男,55岁,芦岭煤矿工会主席,消防工作分管负责人。 5.袁某策,男,42岁,芦岭煤矿党委书记。 6.周某元,男,37岁,芦岭煤矿矿长。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7月23日,芦岭矿工人周某华、王某林、朱某等18人根据煤矿安排,在西二楼会议室临时夜班休息。周某华与王某林等11人住宿在小会议室东墙外内侧房间,其余人员住宿在小会议室。周某华所在房间共6个上下铺,周某华睡在房间东北角上铺,下铺为工人王某岩(事发时值夜班)。 7月26日1时许,王某林上厕所返回后,看到休息室内冒出浓烟,遂招呼同屋人员抓紧撤离。因事发突然且停电和烟雾导致视线不清,撤离现场比较混乱,当人员各自撤出现场清点人数时,发现周某华未及时撤出,由于当时会议室和东侧临时宿舍火势较大,无法进入搜寻。 (二)应急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7月26日01时22分左右,芦岭煤矿安监处值班人员李某山 外出巡查,发现西二楼会议室楼顶着火,并伴有大量烟雾,随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第一时间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埇桥区公安分局、属地政府、淮北矿业集团等上级部门报告。矿长与党委书记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疏散,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物业管理科启用微型消防站、出动三台洒水车及附近消防栓开展火灾扑救。 2.应急救援情况 1时4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随即调派4辆消防车22人赶赴现场救援; 02时50分,淮河西路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3时08分,经开区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3时51分,火势被控制;4时40分,火势被扑灭。5时26分,失联人员周某华被找到,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消防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与遗留火种,认定为雷击引发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芦岭煤矿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应急疏散预案不健全。煤矿部分消防设施失效,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起火建筑未安装防雷设施。 2.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芦岭煤矿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将办公区作为单位职工临时休息点,未实施有效分隔,未安装消防报警监测等监控系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3.属地消防监管责任不到位。消防管辖权移交我市属地管理后,地方对该矿消防监督检查缺位。 四、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雷击引发火灾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朱某强,芦岭煤矿物业管理科科长,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松懈,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不到位,负该起事故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六千元的罚款。 2.袁某林,芦岭煤矿防突区区长,对该区工人临时休息场所未进行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未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疏散演练,负该起事故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六千元的罚款。 3.方某明,芦岭煤矿工会主席,矿消防工作具体分管负责人,组织和指导消防工作不力,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4.袁某策,芦岭煤矿党委书记,建议责成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5.周某元,芦岭煤矿矿长,建议责成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芦岭煤矿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五万元罚款。 2.责成芦岭煤矿向淮北矿业集团安监局、市安委办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筑牢消防安全防线。淮北矿业集团及所属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在做好岗位安全培训的同时,加强煤矿领导层、管理层与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法规和知识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案为鉴,切实抓好整改,筑牢消防安全的防线,坚决防范遏制此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和公安部门要以宣贯《安徽省消防条例》为抓手,对照部门职责,切实织密压实属地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消安委平台作用,统筹调度各部门联合行动,整治违章搭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等行为,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要加快推进基层消防组织和消防力量建设,尽快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力量。进一步完善智慧报警检测系统,不断提高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消防素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与力度,特别是在各乡镇广大农村地区,要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镇村所在生产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