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灵璧“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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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1912-0004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时间: 2019-12-30 16:14 文号: 应急综〔2019〕109号 关键词: 名称: 宿州灵璧“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1912-0004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时间: 2019-12-30 16:14 文号: 应急综〔2019〕109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宿州灵璧“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1912-0004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16:14 文 号: 应急综〔2019〕109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灵璧“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灵璧“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2-30 16:1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19年8月21日8时05分许,S201省道灵璧县灵城镇鲍庄村路段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号牌为鲁D*****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5名路边绿化作业人员,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委、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总工会和灵璧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灵璧县“2019.8.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情况 1.王某某,男,32岁,鲁D*****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王某某准驾车型B2,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2019年8月21日,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1日,该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某现羁押灵璧县看守所。 2.张某某,女,66岁,1953年06月04日出生,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事发时在路边从事修剪花木作业,事故中当场死亡。 3.李某某,女,75岁,1944年08月08日出生,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事发时在路边从事修剪花木作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孙某某,女,59岁,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事发时在路边从事修剪花木作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鲍某某,男,69岁,事发时在路边从事修剪花木作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6.薛某某,男,74岁,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事发时在路边从事修剪花木作业,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21日,于2017年9月8日在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造林绿化工程等;公路养护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 (三)道路与气象情况 1.现场位于迎宾大道南延工程(S201新汴河桥至新S303绕城线段)路段,2014年7月14日开工建设,2016年初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现场道路总体呈南北走向,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该工程为老路改建,道路全长约1.4公里,双向四车道;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各15米、双向行车道宽各9米,中央分隔带宽3米。 2.事发时当地为多云天气,无降水现象。 (四)事故车辆及技术鉴定情况 1.鲁D*****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王某某,核定载人数:7人,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5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 2.根据安徽全程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2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鲁D*****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外饰前部、前号牌前部、前保险杠前部、中网前部右侧所留碰撞痕迹符合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部碰撞所形成。车辆发动机舱盖前部及上部、发动机舱盖左前角及左前翼子板前部、驾驶员左侧三角窗外侧饰板及玻璃、左后视镜壳体前侧、左后轮台外胎侧、左后轮挡泥板外侧及与其对应车体外侧所留碰撞痕迹符合与人体碰撞所形成。 事故发生时,鲁D*****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车辆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因鉴定条件不足,无法确认。 (五)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和司鉴〔2019〕(毒)鉴字第270号):王某某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公安机关毒检意见书(2019167):王某某没有毒驾行为。 2.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43-146号):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征象,鲍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8月21日清晨,王某某驾驶鲁D*****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前妻杨志媚由蚌埠市前往山东省枣庄市家中。8时05分许,车辆由南向北经S201线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鲍庄路段时,王某某所驾车辆将靠绿化带一侧道路上进行绿化管养作业的李某某、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薛某某5人撞倒,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8时10分许,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根据群众报警指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出警救援,接110指令后,值班民警和大队领导第一时间边逐级上报边调派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先后赶到的各救援力量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安民警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与交通疏导,120急救人员将伤员转移到医院进行抢救。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安交警与刑警联合对现场进行勘查,相关调查工作随即展开。 当日下午,县公安交管大队召开“8.21交通事故”案情通报会,向死伤者亲属等通报案件初步调查取证及办理情况。县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理专案组、舆情稳控组和亲属接待组,分别开展事故调查取证、社会舆情引导与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死者已安葬,死伤者相关损失赔偿已赔付到位,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操作不当。 (二)间接原因 1.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2.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市政园林绿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 3.事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占用道路施工行为管理缺位,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司驾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1.王某某,鲁D*****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张某,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灵璧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松懈,对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培训不深入不扎实,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启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李某武,灵璧县城管局园林管理所所长,未按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对园林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 4.柯某某,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晏路中队中队长,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对辖区路段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作业行为监管执法不力,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诫勉处理。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某某、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薛永才在园林养护作业时,未按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公司要求与管理不严是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主要原因,且5人在事故分别死亡和受伤,不予追究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负事故管理责任。鉴于该公司事故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认真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60万元的罚款。 2.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住建局,未认真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空档,由灵璧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通过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暴露出灵璧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方面问题,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责任落实与事故防范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县政府对紧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滞后,事故发生后相关预案启动迟缓,救援与舆情应对只有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且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县政府要针对上述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健全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机制。同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夯实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二)此次事故也暴露出灵璧县相关部门对占用道路施工作业行为存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盲区和漏洞,首先要狠抓源头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审批与监管制度,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控措施。其次要加强过程性安全管理,将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治落实在平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和部门规章,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与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