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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11·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荆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湖北省荆州市 发布:2025-02-2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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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11·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松滋万达广场改造项目在拆除原有建
筑外墙钢结构雨棚铝塑板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以下简称“11·28”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成立松滋万达
广场改造工程项目“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
急局相关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经专家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认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人员
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
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意见,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11·28”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企业管理不
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该事故也是企业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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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部门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茂隆恒融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 4 日,法定代
表人为张远亮,注册资本为壹亿圆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21087706983256N;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
中央天城商业 2 幢 337-342 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
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商业投资及相关投资咨询
服务(国家禁止和需专项审批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及策
划服务;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房地产及场地租赁(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得
从事非法集资,不得从事证券类产品和金融理财产品,不得
发放贷款,不得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承诺保底
和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其他投融资类业务)。
2. 裴 俊 , 废 旧 回 收 个 体 户 , 男 , 46 岁 , 身 份 证 号 :
422422XXXXXXXX8217;裴俊从 2022 年开始在松滋万达广场改造
工程项目中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相关人员和设备均为临时聘
请或租用。当有需要拆除和回收废品时,茂隆恒融实业集团
(松滋)有限公司的李家丽就联系裴俊到场。
3.施工单位:湖北松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建公司”),为松滋市国有企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为王清平,注册资本为壹亿伍仟陆佰万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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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1087181919007U;住所:松滋市
新江口镇民主大道 179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
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
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
试;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测绘服务;河道采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
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土壤
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砼结构构建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
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建筑砌块销售;基础地质勘察;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建筑用石加工;
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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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加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城市绿化管理;白蚁防治服务;
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渔港渔船泊位
建设;人工造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监理单位: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为陶
伟,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圆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1776159086;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 7 号欧洲花
园 10-5-101 室,经营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道桥、
市政、公用、环境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审
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茂隆恒融公司与松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约定,松建公司承包范围为松滋万达广场改造项目全部
工程(含新建改建内容),事发拆改作业属合同承包范围且
位于松建公司施工区域内。建设单位茂隆恒融公司存在违规
行为:擅自将拆除作业及废旧回收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和
管理能力的个人实施,且在收到施工项目部《联系函(编号:
20240324)》后作出“安全由我方负责”批复,既单方面隔
离总包方安全管理职责,又未派出工程部人员或要求监理单
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导致设备及人员进场后无人验收检
查,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设备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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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与安全防护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持续违章作业最终引
发事故。承包单位松建公司项目经理龙秋杰以此为由,未对
本该由自己进行管理的施工范围进行有效管理,对于进场的
人员和设备未进行严格审核。
(三)事发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涉事车辆为车牌号鄂D36185的HTS704A型7吨4节臂随车
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7吨,起重力矩180kN·m),由湖南昊
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生产。该起重机所有人与
操作员佘远志(身份证号422422XXXXXXXX2758)持有有效期内
的A2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依据《特种设备目录》规定,
该轮胎式底盘随车吊属于流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起重机类
别,因其最大起重量7吨已超过目录规定的3吨下限,依法需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要求操作人员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Q2)。经查,佘远志既未办理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人也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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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涉事随车吊全貌
涉事随车吊吊臂前端可通过螺栓与吊篓连接,随车吊大
臂升降时,作业人员可随吊篓升降或上至雨棚顶面,图 2 为
事发后的随车吊前端与吊篓连接的钢板,图 3 为吊篓焊缝撕
裂位置。起吊铝塑板的工具是一根圆形纤维吊装带,一头捆
绑在随车吊大臂前端,一头系住一个钢板夹,吊装带从吊篓
下方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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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涉事随车吊臂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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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吊篓焊缝撕裂位置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8 点左右,随车吊司机佘远志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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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车辆到达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佘远志、裴俊
等相关人员和随车吊设备进场时,松建公司项目经理龙秋杰
未安排对人员和设备进行严格审核,且进场施工后未安排相
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检查。当天裴俊一共召集了 4 人
到现场开展雨棚顶部铝塑板的拆除工作,主要分工为:裴明
在吊篓中用钢板夹夹住铝塑板长边中部,以便随车吊将铝塑
板吊离雨棚钢架,下放到地面;佘远志站在随车吊驾驶室后
面操作台上,用操纵杆操作大臂起吊和下放;其余 2 人,易
军在前面大吊车上协助拆除,赵祥兵在地面协助收拾整理。
当天,裴明登高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下午
3 点多,裴明站在随车吊的吊篓中,用钢板夹夹了一块铝塑
板(铝塑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已由易军拆除),示意可以起
吊,佘远志起吊操作中突然听见异常响声,当时以为是钢板
夹松脱,铝塑板掉落,于是下车观察,但是看见被吊的铝塑
板还在雨棚上,吊篓已摔到地面,裴明也摔到开敞式半地下
室地面。当时裴俊在几十米远的皮卡车上休息,佘远志等人
急忙跑去通知裴俊,随即两人返回并与附近协作的工人一起
将裴明抬上皮卡车。佘远志当时要打电话报警,但裴俊说不
需要。随后裴俊驾车将裴明(佘远志等护送)送到了松滋市
人民医院,医生对裴明立即进行了会诊抢救,一天一夜后宣
告裴明不治。
(五)事故地点和涉事设备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在松滋市玉岭南路 28 号,松滋万达广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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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大楼改造项目,如图 4、图 5 所示。该楼一共 5
层,其中半地下室 1 层,半地下室上方有 4 层。一层外侧顶
部安装有雨棚,经测量可知,一层高度为 5 米,半地下室高
度 5.3 米,雨棚顶部距离地面 10.3 米,事发时死者在随车吊
吊篓中配合进行雨棚铝塑板吊装作业,吊篓脱焊后造成高坠
事故。
图 4 事发工地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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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事发现场
涉事雨棚如图 6 所示,由框架、横梁、铝塑板组成,雨
棚框架每节长度 1.2 米,宽度 0.8 米,每块铝塑板长约 2 米,
宽 1 米,用铆钉铆接在雨棚顶部框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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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涉事雨棚局部照片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
当天天气情况:2024 年 11 月 28 日(周四),晴,最高
气温 17℃, 最低气温 4℃。风力为西风 1 级。
(七)事发岗位周边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人员
裴俊:废旧回收个体户,死者裴明弟弟,雨棚拆除施工
的 召 集 人 , 没 有 任 何 资 质 。 男 , 46 岁 , 身 份 证 号 :
422422XXXXXXXX8217;
佘远志:随车吊所有人、司机及操作人,男,58 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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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号:422422XXXXXXXX2758;
裴明:本起事故的死者,拆除及废旧回收作业人员,裴
俊 的 哥 哥 。 家 住 松 滋 市 王 家 桥 镇 , 身 份 证 号 码 :
422422XXXXXXXX8233;
易军:由裴俊聘请、协助拆除的劳务人员,男,身份证
号码:422422XXXXXXXX005X;
赵祥兵:由裴俊聘请,协助拆除的劳务人员,男,身份
证号码:422422XXXXXXXX423X;
李家丽:建设单位茂隆实业主管会计师,女,39 岁,身
份证号:421087XXXXXXXX7949。
裴俊从 2022 年开始在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中从
事废品回收业务,相关人员和设备均为临时聘请或租用。当
有需要拆除和回收废品时,建设单位的李家丽就联系裴俊到
场。
(八)事发前公司生产情况
经调查确认,事发前茂隆恒融公司和松建公司均处于正
常生产经营状态。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裴明(男,49岁,身份证号:422422XXXXXXXX8233,
家住松滋市王家桥镇),拆除及废旧回收作业人员。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5万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费用,无
其他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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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随车吊驾驶员佘远志第一时间通知在旁休
息的裴俊,两人返回并与附近协作的工人一起将裴明抬上皮
卡车。佘远志当时要打电话报警,但裴俊说不需要。随后裴
俊驾车将裴明(佘远志等护送)送到了松滋市人民医院,医
生对裴明立即进行了会诊抢救,一天一夜后宣告裴明不治。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28日事故发生后,松建公司安全负责人张志尊
于当日下午通过工人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分管负责人雷振电
话汇报,雷振要求核实信息并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项目经理
龙秋杰通过安全员口述得知人员受伤送医后,组织安全教育
并加强巡查,但三人均未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部亦未审核
涉事吊车司机及死者作业资质,导致事故信息仅在内部流转。
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方面,根据新江口街道办事
处主任杨正元笔录,站长张东平在事发第二天即11月29日就接
到杨正元电话,告知事故,但是直至事故发生约一个月后,
在听取了副站长冉家成的口头汇报后,才安排冉家成与安全
监督员杨城赴现场调查,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期间,张东
平始终未将事故向任何上级部门报告。经与松建集团副总经
理雷振核实,事故系建设单位茂隆公司私自委托无资质方违
规拆除铝板引发,施工方强调事故不属其承包范围。质监站
后续介入协调赔偿事宜,但前期安全监管存在明显缺位,未
及时启动正式上报程序。
2024年11月29日,新江口街办副书记马玉峰通过微信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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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从新江口水陆派出所所长张雄处获悉事故信息,得知死者
已在松滋市人民医院死亡,需街道配合处理后续工作。马玉
峰口头安排街道平安办主任张华联系杨家冲社区,组建维稳
专班负责后续事务,包括丧事办理、火化及安葬等。因事故
涉及纸厂河镇户籍的包工头与死者,马玉峰向市委政法委分
管维稳人员雷劲松报告情况,并请求协调纸厂河镇共同处理。
维稳专班反馈家属情绪平稳,丧事顺利进行,火化及安葬无
阻碍。安葬后,街办建议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但家属未主动联系社区或街道。马玉峰口头向街道书记主任
汇报,并根据分管职责向市委政法委上报事故处理进展。新
江口街办主任杨正元在接到马玉峰报告后,立即与质安站站
长张东平电话沟通,明确事故处置权限归属住建局,并强调
总包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街道在安葬后未再介入事故处理,
住建局与街办对事故监管责任存在分歧,街办主张小散工程
应由住建局全权负责。
(三)应急处置评估
该事故属于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发生及救援、善后情况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8 点左右,随车吊司机佘远志驾
驶车辆到达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当天裴俊一共
召集了 4 人到现场开展雨棚顶部铝塑板的拆除工作,主要分
工为:裴明在吊篓中用钢板夹夹住铝塑板长边中部,以便随
车吊将铝塑板吊离雨棚钢架,下放到地面;佘远志站在随车
吊驾驶室后面操作台上,用操纵杆操作大臂起吊和下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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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2 人,易军在前面大吊车上协助拆除,赵祥兵在地面协助
收拾整理。
当天,裴明登高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下午
3 点多,裴明站在随车吊的吊篓中,用钢板夹夹了一块铝塑
板(铝塑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已由易军拆除),示意可以起
吊,佘远志起吊操作中突然听见异常响声,于是下车观察,
但是看见被吊的铝塑板还在雨棚上,吊篓已摔到地面,裴明
也摔到开敞式半地下室地面。当时裴俊在几十米远的皮卡车
上休息,佘远志等人急忙跑去通知裴俊,随即两人返回并与
附近协作的工人一起将裴明抬上皮卡车。佘远志当时要打电
话报警,但裴俊说不需要。随后裴俊驾车将裴明(佘远志等
护送)送到了松滋市人民医院,医生对裴明立即进行了会诊
抢救,11 月 29 日,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2025 年 6 月 18 日起通过查勘事故现场,并对相关人员
进行调查笔录,研究事故各项问询材料以及建设单位、各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各项记录、技术文件,反复核实现
场情况,对本起高处坠落事故做出如下结论: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因连接钢板夹的吊装带是从大臂前端的吊篓下绕过,大
臂起吊时,钢板夹受力后将吊装带绷紧,吊装带随即对吊篓
下部产生向上顶托力和向外的推力,多次反复起吊后,吊篓
与钢板之间焊缝已部分脱离,但作业人员疏于检查,吊篓处
于带病作业状态。事发时,有一块铝塑板与钢梁之间的铆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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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脱开,起吊时吊装带受力过大,将吊篓顶脱,裴明与
之一起坠地,造成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
该公司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相关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拆除作业连同废旧回
收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个人实施,在收
到施工项目部发出的联系函(编号:20240324)后,批复“安
全由我方负责”,既隔离了总包方的安全管理,又未派出工
程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也未要求现场监理人员进行
安全管理,导致用于拆除作业的设备、人员到场后无人验收
检查;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设备
隐患和安全防护无人监管,一直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单位:湖北松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现
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包单
位负责”。项目部在收到建设方对联系函(编号:20240324)
的回复后,既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也未向建设方建
议加强安全监管,直至事故发生。
3、监理单位: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与公司均无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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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岗证件已过期,现场监理人员均为退休人员,赵平年
龄已接近 70 周岁(身份证号:422422XXXXXXXX5956)。
该监理部无项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内容仅
记录当天施工工序的名称,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部未
召开监理例会,无安全检查记录,监理通知单不全且部分未
回复,对进场作业的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资质未验收,
项目监理部未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总监理工程师无履
职痕迹。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裴俊
作为雨棚铝塑板拆卸施工负责人,忽视拆除作业安全管
理,未对特种作业设备、人员证件进行审查;未对作业人员
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未向作业人员配备劳保防
护用品,拆除作业前未对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安排冒险
作业,违规使用随车吊(在大臂前端捆绑吊装带);作业时
未派人进行安全监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2、佘远志
作为随车吊所有人和使用者,其设备起重量达到 7 吨(超
过 3 吨),操作者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
代号 Q2)。但佘远志既没有办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本人也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意裴俊违规使用随
车吊(在大臂前端捆绑吊装带);作业前未对设备(吊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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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违规使用设备带病作业导致事故
发生。
3、建设单位: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
该公司项目部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拆除作
业连同废旧回收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
个人实施,在收到施工项目部发出的联系函(编号:20240324)
后,批复“安全由我方负责”,既隔离了总包方的安全管理,
又未派出工程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也未要求现场监
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导致用于拆除作业的设备、人员到场
后无人验收检查;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
交底;设备隐患和安全防护无人监管,一直违章作业导致事
故发生。
4、施工单位:湖北松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现
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包单
位负责”。项目部在收到建设方对联系函(编号:20240324)
的回复后,对现场违章拆除作业行为视而不见,既未对作业
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也未向建设方建议加强安全监管,直至
事故发生。
5、监理单位: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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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与公司均无劳动合
同,上岗证件已过期,现场监理赵平未与监理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仅口头约定担任现场监理员。
该监理部无项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内容仅
记录当天施工工序的名称,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部未
召开监理例会,无安全检查记录,监理通知单不全且部分未
回复,对进场作业的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资质未验收,
项目监理部未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总监理工程师无履
职痕迹。
(二)有关监管部门
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生产安全事故专业
认知不够,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督导辖区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工作不仔细,组织开展重大隐患专项行动工作不深
入,对事故单位监管存在疏漏。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裴明,男,拆除及废旧回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安全知识欠缺,违章高处作业导致高坠死亡,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
佘远志,男,随车吊所有人和使用者。其设备起重量达
到7吨(超过3吨),操作者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项目代号Q2)。但佘远志既没有办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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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本人也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意裴俊
违规使用随车吊(在大臂前端捆绑吊装带);作业前未对设
备(吊篓)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违规使用带病设备作
业导致事故发生。交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袁群伟,男,茂隆恒融公司万达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松滋万达广场项目经理。将拆除作业连同废旧回收业务发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个人实施,在收到施工项目
部发出的联系函(编号:20240324)后,批复“安全由我方
负责”,该批复属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既隔离了总包方的
安全管理,又未派出工程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也未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导致用于拆除作业的设
备、人员到场后无人验收检查;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设备隐患和安全防护无人监管,持续违
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交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李家丽,女,茂隆恒融公司会计。未审核裴俊、裴明、
佘远志等人的资质,通知裴俊、裴明、佘远志等人进场违章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交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雷振,男,湖北松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对事发
项目未做到封闭管理,与建设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
议,未将作业现场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交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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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龙秋杰,女,湖北松建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对项目承包
区域管辖范围不清,对进出承包区域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
未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事发项目既不知道自己的管理职责,
也未履职,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交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裴俊,男,废旧回收个体户,雨棚拆除施工的召集人。
裴俊作为雨棚铝塑板拆卸施工负责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违规使用随车吊(在大臂前端捆绑吊装带);作业时未
派人进行安全监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其瞒报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松滋市应急管理局移交
属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茂隆恒融公司作为事发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
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
产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有效监督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松滋
市住建局依法处理。
(五)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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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维峰,男,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对主管部门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不到位,导
致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处置上报制度,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松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
张东平,男,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对
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松滋市纪委监委
处理。
杨城,男,松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员。
对负责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移交松滋市纪委监委处理。
(六)其他建议
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安
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
到位,对辖区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建议其向松滋市
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整改情况报松滋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通过对“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针对
涉事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为切实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
以下工作建议:
(一)茂隆恒融公司应深刻吸取“11·28”事故教训,
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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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
(二)松建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施工区域的
封闭管理,加强对进场人员的资质审核。
(三)华泰监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方和
施工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场地的
安全隐患,避免监督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新江口街道办事处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
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
治,完善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安全风险辩识和评估。健全辖区
内安全隐患台帐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明确
辖区内在建工地的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和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市政府松滋万达广场改造工程项目“11·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