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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梅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2025-08-19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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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8 日 13 时 55 分许,在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一鱼
塘处,饲料卸货工人王*来在进行饲料卸货时不慎摔伤,后送医抢
救,于 9 月 10 日医治无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故,造成的民事纠
纷现仍在民事诉讼期间,法院尚未审结,暂时无法核定事故中直
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
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 年 9 月 30 日,区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
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科工商务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江
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
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
起因为饲料卸货作业人员未对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好相应的安
全防护,从车厢上失足坠落受伤后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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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张*祥(曾用名朱*清)。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鱼塘主,饲料
购买人。
2.罗*榜。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
3.吴*。2024 年 8 月 28 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运输活动的承包
人,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7 年 1
月 26 日。
4.吴*航。跟吴*是父子关系,事发时是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
斌利物流服务部(2024 年 8 月 29 日已注销)负责人。
5.谢*利。是 2024 年 8 月 28 日王*来高处坠落事故中的运输
车辆司机。
6.王*来(死者)。是 2024 年 8 月 28 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卸
货作业人员。
7.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明,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6 日,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埔寨镇农场,经营范
围:生产、销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依
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作业概况
2024 年 8 月 28 日,城北镇玉水村鱼塘主张*祥通过微信联系
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罗*榜,购买了 7000 公斤鱼
饲料。罗*榜将饲料运输安排给吴*负责,由于吴*自有的运输车辆
属大型运输车辆,无法进入玉水村鱼塘现场,吴*又将运输作业叫
其子吴*航将运输作业安排给谢*利负责。为方便卸货作业的完成,
张*祥叫罗*榜联系饲料卸货作业人员,吴*接到罗*榜联系饲料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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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作业人员的要求后,交由其子吴*航电话联系到王*来提供饲料
卸货服务。谢*利承接运输作业后,驾驶粤 M259P3 的轻型厢式货
车将鱼饲料运送到城北镇玉水村鱼塘现场,到达现场后由卸货作
业人员王*来进行卸货作业,事故就在卸货作业环节发生。
(三)涉事车辆
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 M259P3,所有人:谢*林(谢
*利的儿子),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质量:1100 公斤,住所
梅州市梅江区古洲路 3 号。事故中运输的饲料总重为 7000 公斤超
过了核定载质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 28 日 12 时 20 分许,谢*利驾驶粤 M259P3 的轻型
厢式货车,将 7000 公斤鱼饲料运送到城北镇玉水村鱼塘现场处。
13 时,卸货作业人员王*来来到现场,开始进行卸货作业。13 时
55 分,王*来在作业过程中,从车厢上掉落在地面,并出现神志不
清、呼唤不应的情况,经抢救无效于 9 月 10 日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8 月 28 日 13 时 55 分许,谢*利发现事故发生,立即
找到渔场工人邓*明请求协助救人。邓*明到达现场看到王*来躺在
地面,头面部有呕吐出来的食物,因无相应的急救知识,立即驾
驶摩托车到达张*祥的住处,告知王*来受伤情况。张*祥得知情况
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向医院请求救援。
2024 年 8 月 28 日 14 时 10 分许,梅州市人民医院的 3 名医务
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王*来进行现场抢救,5 分钟后,医务人员
将王*来送往医院救治。
2024 年 8 月 28 日 14 时 10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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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
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
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
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由于涉及事故的各方对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事
故善后工作至今未能办结,事故发生造成的民事纠纷现仍在民事
诉讼期间,法院尚未审结。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王*来,饲料卸货作业
人员。
2.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在民事诉讼期间,未有判决
结果暂时无法统计。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死亡原因证明
2024 年 9 月 11 日,梅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推断)书》,确认王*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的场所是在城北镇玉水村张*祥鱼塘的仓库房外的
门坪,门坪属水泥硬底化场地。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王*来安全意识淡
薄,未对卸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在作
业过程中,从车厢上失足掉落在地面,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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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问题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
1.张*祥。张*祥作为涉事鱼塘的主要负责人,对鱼塘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相应职责。但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饲料卸货作业人员王*来进入
张*祥生产经营的鱼塘场地内进行卸货时,未对卸货作业进行现场
的检查和安全管理,未确保卸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未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五)项
①
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谢*利。谢*利驾驶车牌号为粤 M259P3 进行经营性运输作业,
运输饲料 7000 公斤,超过了车辆核定载质量 1100 公斤,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②
规定。
3.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谢*利驾驶车牌号为粤 M259P3
进行经营性运输作业,运输饲料 7000 公斤,超过了车辆核定载质
量 1100 公斤,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为涉事车辆超额配货并放行,涉嫌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③
规定。
五、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在本次事故
的履职中存在迟报事故的问题,伤亡事故发生在 2024 年 8 月 28
日,当日 17 时左右,城北派出所将该事件通报给镇综治办,29 日
城北镇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各方进行协调,协调医疗、护理费用分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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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问题,至受伤人员王*来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死亡期间,城北镇
人民政府均未报告事故发生信息,2024 年 9 月 27 日死者家属到梅
江区应急管理局上访,9 月 30 日城北镇人民政府正式以书面报告
事故信息。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的人员
王*来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卸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好
相应的安全防护,在作业过程中,从车厢上失足掉落在地面,头
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死
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未及时
报告事故,建议将问题线索材料转交梅江区纪委、监委,对该镇
2024 年 8 月 28 日的相关值班人员及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张*祥。张*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④规定予以处罚。
③《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物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
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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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移交线索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将
线索移送丰顺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谢*利。谢*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江区城北镇政府向梅江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
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中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此次事故中涉及人员及相关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不顺畅
此次事故发生在 2024 年 8 月 28 日,属地派出所已将事故情
况通报至镇相关部门,但因镇级工作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概念范
畴是否包括个人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识不清,及对事故发生后
如何初报、续报流程不明确,是造成事故迟报的主要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加强涉个体、个人等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
动的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
题和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探索制订、试行涉及个人、个
体户等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其生
产经营活动的现场作业规范管理。要联合村、社区形成综合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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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管理工作的合力,加强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遏制此类事故的
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宣贯教育,
强化事故报送工作
由梅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办及相
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专
题宣贯教育培训会,对相关法律条文再培训、再学习、再教育,
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掌握信息判定及报送标准,杜绝事故迟报发生。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超载
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
家庭活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共同筑牢社会安全防
线。
(四)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规范源头行
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货运源头企业计重设施和监控设备进
行检查,同时要求货运源头企业落实专人值守,紧盯货物装载环
节;对货运源头企业监管责任不明确,存在运输安全隐患,安全
措施不落实的货运源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非
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范
交通运输源头治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