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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19”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禅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佛山市 发布:2019-12-23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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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19”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9-12-23 23:43:46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2019年9月19日10时30分许,由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罗格圣堂桥改造工程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程概况  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30443858K;住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西双西直南栋301户;法定代表人:周桂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1年07月0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及市政工程施工、承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绿化养护,保洁服务;花卉盆景的销售、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周桂堂,男,汉族,系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郑途,男,汉族,系事发工程罗格圣堂桥改造工程劳务承包方,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罗格圣堂桥改造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三丫涌经济合作社;工程总承包方: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方:自然人郑途。该工程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三丫涌经济合作社建设,并于2019年9月17日与工程建设承包方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18日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郑途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三丫涌的圣堂桥进行改造工程施工,由劳务承包方郑途雇请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龙国泉擅自驾驶挖掘机钩移圣堂桥拆除下来的桥梁横梁时,由于挖掘机所停位置地基受力塌陷,导致挖掘机倾侧,操作人员龙国泉发现挖掘机有翻侧危险后,从挖掘机右侧驾驶位跳车离开倾侧挖掘机,在跳离着地后挖掘机突然向右侧翻,将龙国泉压在挖掘机下面。后经到场救护人员确认龙国泉被压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南庄派出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庄分局、南庄镇罗格村三丫涌经济合作社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庄镇罗格村三丫涌经济合作社和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抚慰好家属情绪,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龙国泉,男,汉族,系工程劳务承包方郑途所雇请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龙国泉在没有确认挖掘机停放平台稳固的情况下进行利用挖掘机吊移重物,致使停放平台受力发生塌陷,导致挖掘机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不力,将工程劳务违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劳务承包方郑途,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死者龙国泉在没有确认挖掘机作业停放平台稳固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不力。将工程劳务违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挖掘机作业平台存在塌陷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周桂堂作为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缺失、挖掘机作业平台存在塌陷等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劳务承包方郑途,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利用挖掘机吊移重物、没有检查确认挖掘机作业停放平台稳固等的违规行为,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由于负有事故责任的龙国泉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桂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劳务承包方郑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南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协调处理好本次事故的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村居改造、维修等工程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及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 i i++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分类: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