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8.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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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高明区“8·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8 月 28日 12 时31 分许,S273 线 39KM+500M(高明 区更合镇瑶村村口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无号牌电动 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高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成立 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 局以及更合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8·28”事故调查组。事 故调查组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开展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调查取证、鉴定,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 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瑞可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可达公 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GTWRY7K, 法定代表人:冯小俊,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18日,营业期限 至:2026 年 3 月 30日,登记机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 . 2 督管理局,住所: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姚孟村,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装卸搬运等。 瑞可达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号:晋交运管许 可运字货 140802018046 号,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姚 孟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17 年 9 月27 日至 2021 年 9 月26 日。 瑞可达公司有 27 辆货运车,都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货运 车辆,该公司没有实际控制的货运车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 挂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瑞可 达公司,实际支配人:戴玉汉。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 0119440608310332000141 ; 商 业 险 单 号 : 0119440608310360000389。经查,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近三年内(至事发前)有交通违法记录 1 条,状态为未处理,没有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该车准牵引 总质量为 386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牵引总质量为 42610KG,超 载4010KG,该车装载有北斗定位系统,但已无法使用。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 该车制动系效能和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 合技术标准;该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 3 图一 晋M6044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现场照片 2.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晋 MR279 挂号牌重 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 人:瑞可达公司,实际支配人:戴玉汉。该车未购买保险,该车 近三年内(至事发前)有交通违法记录1 条,状态为已处理,没 有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检验鉴定,经鉴 定:该车制动系效能和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标记有“LonGtu”的无号牌电动自 行车的车辆实际支配人:阿格若。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 队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标记有“LonGtu”的无号牌电 动自行车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该车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 动车;该车转向功能、制动功能无法检测,前大灯在事故中损坏 缺失,未按规定安装反射装置。 4 图二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故现场照片 (三)事故车辆实际控制人情况 戴玉汉,男,1964 年 12月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2019 年 1 月 8 日,与瑞可达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将晋 M60442 号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瑞 可达公司。合同中戴玉汉委托瑞可达公司代收缴晋 M60442 号牌 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营所需的 各种税费;戴玉汉每年须向瑞可达公司交付代办费 1000 元,代 办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3 月起 一直聘请梁啟露作为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双 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 (四)驾驶人及有关人员情况 1.梁啟露,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44 岁,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北良村新 西十一巷1 号,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A1A2E,发证机关: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检验鉴定,梁啟露在事故发生时,无酒驾、毒驾状态。近 三年有13 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其中驾驶晋 M60442 号牌 5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通违法记录 0 起,无既往事故记录。 2.阿格若,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42 岁,纳西族,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水洛乡古尼村九别组 28 号, 公民身份号码:***,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 S273 线 39KM+500M(高明区更合镇瑶村村口 处),为双向六车道的分向式沥青路面,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明城,西往合水,中心分隔带缺口西侧设 置有人行横道,并设置有村庄警告标志和人行横道指示标志,事 发地限速70 公里/小时。 (六)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因未处理赔偿,截 至2019 年 12 月12 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1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 年 8 月 28 日 12 时 31 分许,梁啟露驾驶晋 M60442 号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 S273 线由西往东(即由合水往明城方向)行驶,至 S273 线 39KM+500M(高明区更合镇瑶村村口处)时,遇阿格若驾驶无号 牌电动自行车自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致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 栅式半挂车左侧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阿格若 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梁啟露拨打“110”报告事故。110 接 6 报事故后,通知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置。民警到达事故 现场,立即对事故现场采取警戒措施,设置警戒区域,临时封闭 事故现场路段,指引车辆绕行。更合镇中心卫生院到达现场对伤 者进行抢救,随后将伤者转送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8 月28 日,阿格若在高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责任认定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梁啟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 标准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 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和违反装载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阿格若驾驶无号牌 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 叉路口,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导致 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鉴于梁啟露、阿格若两当事人实施的交 通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 度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认定:梁啟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阿格若承担此事 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瑞可达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瑞可达公司是 7 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 挂车的管理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及考核,从业人员不熟悉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再教育和培 训;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北斗/GPS 双模卫星定位装 置无法使用的事故隐患;瑞可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 源头管理缺失,未采取任何措施约束挂靠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 1 的规定。 2.冯小俊,瑞可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冯小俊未健全瑞可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 查瑞可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 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一)项、第(五)项 2 的规定。 3.戴玉汉 3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戴玉汉,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 控制人,未按要求对雇佣司机梁啟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 考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北斗 /GPS 双模卫星定位装置无法使用的事故隐患。戴玉汉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 4 的规定。 (三)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新兴宏基陶瓷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货物源头单位治超职责。 新兴宏基陶瓷有限公司 5 虽然制定了《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机 构及职责》,但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晋 M60442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 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 经营主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 新兴宏基陶瓷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65036411N,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新,成立日期:2007 年 08 月 20 日,登记机 关: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新兴县稔村镇坝村村委会(省道 S274 线南侧稔 村镇陶瓷定点区内),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制品等。 9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标准装 载、配载,为超载的货运车辆放行。 (四)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佛山市高明区“8·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向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执法支队调取了2019 年开展治超执法检查材料。经调查,2019 年,按照《佛山市高 明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方案》,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执法支 队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并对公路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格若,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瑞可达公司,作为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管理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冯小俊,瑞可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10 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戴玉汉,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 挂号 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 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梁啟露,晋M6044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建议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其它处理建议 新兴宏基陶瓷有限公司,未落实货物源头单位治超职责,为 晋 M6044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 MR279 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 挂车超标准装载、配载,为超载的货运车辆放行,建议由新兴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 办法》(粤府令第201 号)等有关规定,对新兴宏基陶瓷有限公 司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树立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 更合镇以及区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支队、公安分局等单位 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定期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在本 11 单位内通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压力的层级传导;对 2019 年更合镇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分析,提出减少、遏 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警示教育,按规 定在事发路段设立事故警示提醒。 (二)加强重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区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支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要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要切实抓好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监 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改进执法方式,采取科技治超等有力手 段,加大执法力度,对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行为,从严执法,形 成对经营性车辆违法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遏制态势,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 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区外交通运输企业、运 输车辆在区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情况的调查摸底,研究、探索加 强区外运输车辆安全监管的办法,切实落实对区外道路运输企 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消除交通安全监管盲区。要加强对运 输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人员密集的村居、 出租屋、企业宿舍等场所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活动。邀请新闻媒体 12 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过现实案例加深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 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知交通设备设施,广泛传播安全出行理 念,切实扭转高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形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