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10.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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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明区武菱汇苑工程“10·2”触电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0 月2 日,位于荷城街道沿江路以东的武菱汇苑在 建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高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成 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区总工会、区住建水利局、荷城街道办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人 员组成的“10·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 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 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 施。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深圳市华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法公 司)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47183X,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华,成立日期:2015 年7 月 29 日,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 2 号南宝大厦 5F, 经营范围:焊接、石凿、木工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 2 砌筑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 抹灰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等。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19〕020890延,许可范围: 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 年7 月 3 日至 2022 年 7 月3 日;持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 年 4 月 6 日,资质类别 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工程概况 武菱汇苑 17#项目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以东、西江河 以西、高明大道以北,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 17.8 万平方米,建设单位: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施工 单位: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公 司),监理单位: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深圳华法公司。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中建二局一公司与深圳华法公司签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其中安全管理责任约定:中建二局一公 司负责公共施工环境、设施建设的协调,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 级配电箱等。深圳华法公 司应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各项安全活动,对安全例会 的决议事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其组织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所 负责工作区域的安全性负责。 3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 年 10 月2 日 11 时40 分许,深圳华法公司的邓昌劲、 丁光云、高欢欢3 名作业人员在武菱汇苑 17#楼负一层顶板进行 模板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延长线插座的电缆线(涉事电缆线) 破损断开,邓昌劲自行进行驳接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组织对邓昌劲进行抢救并拨打 120, 将伤者邓昌劲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邓昌劲经抢 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住建水利局、荷城街道办 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现场勘 验、检查、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武菱汇苑 17#楼负一层顶板处,现场的作业平 台为木质模板,事发点处留有 1 条电缆线(涉事电缆线)、1 个 延长线插座及其它物料工具,涉事电缆线一侧的接线端放在模板 上,另一侧往顶板外延伸,延伸至 B3-C2#电源开关箱(以下简 称涉事开关箱)。延长线插座放置在距涉事电缆线接线端约 2m 的模板上,测得延长线插座的长度约为1m,在延长线插座旁有 1 顶安全帽,事故现场未见任何电工作业工具。 4 图一 武菱汇苑17#楼负一层顶板处情况 延长线插座的接线端露出 3 根电线,3 根电线的颜色分别为 红色、蓝色和黑色,其中蓝色电线端部的绝缘层已剥除,露出 30mm 的金属导体,红色电线和黑色电线的端部露出约 2mm 金属 导体,其中蓝色电线的裸露金属导体有焦黑痕迹。涉事电缆线的 一头接线端露出3 根电线,该 3 根电线的颜色分别为红色、蓝色 和黑色,均有金属导体裸露,红色电线的裸露金属导体长约 2mm, 蓝色电线的裸露金属导体长约 30mm,黑色电线的裸露金属导体 长约 20mm,其中蓝色电线裸露金属导体有焦黑痕迹和熔融珠状 金属,黑色电线的裸露金属导体有焦黑痕迹。 5 图二 涉事电缆线的接线端情况 涉事电缆线的另一端连接有工业用插头,放在 17#楼施工现 场旁边的涉事开关箱,该箱右侧设有4 个工业用插座,箱内设有 1 个熔断器式开关、4 个双极断路器和 4 个双极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以下简称双极漏电开关),各双极断路器和双极漏电开 关分别组合控制 4 个工业用插座。涉事开关箱的上级分配电箱 (以下简称涉事分配电箱)设在施工现场通道旁,编号为B3-C22, 箱内设有熔断器式隔离开关、三极四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等。 6 图三 涉事开关箱和涉事分配电箱的漏电保护装置情况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邓昌劲,男,27 岁,公民身份证 号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系深圳华法公司劳 务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为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 站对该事故进行勘查鉴定。经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事故现场的地面为木质模板,作业人员邓昌劲违章作业,穿 7 着胶底鞋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带电驳接涉 事电缆线和延长线插座,双手分别碰触未切断电源的涉事电缆线 的蓝色电线和黑色电线(电源的相线和N 线),依据漏电开关的工 作原理,此时漏电开关将不会保护动作而切断电源,电流经相线、 人体和N 线形成回路,引发本次触电事故。 2.间接原因 (1)深圳华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未建立和 落实武菱汇苑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 的规定。 (2)赵先华,深圳华法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武菱汇苑项 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武菱汇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 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 2 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高明区武菱汇苑“10·2”触电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2019 年 4 月 26 日,区住建水利局对武菱汇苑 17#工程制定 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按计划对该项目开展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2019 年 1 月至 9 月对武菱汇苑开展 5 次监督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复查。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邓昌劲,违章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 行带电驳接涉事电缆线和延长线插座,双手分别碰触未切断电源 的涉事电缆线的蓝色电线和黑色电线(电源的相线和N 线),导致 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深圳华法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2.赵先华,深圳华法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与工程项 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要求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监管,要监督、指导劳务 分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要结合建筑施工特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明白卡”工作要求, 提高岗位人员安全意识。 (三)住建水利部门要加强防范触电事故专项检查工作 区住建水利局要按照市、区有关防范触电事故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要求,开展对辖区房屋建筑工程防范触电事故专项安全生产 10 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对劳务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依法查 处;要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事故的警示宣传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警示宣传,突出事故 的警示教育,既要通过事故现场警示会的形式开展宣传,也要曝 光事故单位的查处情况,提高警示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