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4 月 2 日,饶平县人民政府接到市安委办《关于依 法依规调查核处群众信访事项的督办函》(潮安办函〔2025〕9 号)后,县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迅速 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对群众信访投诉材料进 行认真研究,并到饶洋镇进行实地核查。经初步核实:2024 年 8 月 22 日,在饶平县饶洋镇 G355 国道饶洋段新粤路 17 号拆除铁 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4 月 21 日,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 会、饶洋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楠洋 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 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查明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 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建议。 — 2 —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项目概况 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 饶洋段清 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业主单位为饶平县饶洋镇人民 政府,工程地点位于饶平县饶洋镇,工程内容为对国道 G355 饶 洋镇两侧(新丰镇与饶洋镇交界至饶平四中、杨慈埔村委会至饶 洋镇与上饶镇交界路段)长度约4.6公里进行风貌整治提升(即 清拆雨棚及铁棚等),工程合同总造价 51.68 万元,工期为 20 个日历天,施工单位为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 位为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工期紧,该项目实际于2024年7月7日开始施工,至2024 年 9 月初已全部完成,属于边干活边走流程、合同方面后补,深 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6日和饶平县饶洋镇 人民政府签订该项目的监理合同,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和饶平县饶洋镇人民政府签订该项目的 施工合同。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业主单位:饶平县饶洋镇人民政府 2.施工单位: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5122MAC3KPBD5P),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 年 11 月 2 日,住所为饶平县饶洋镇,法定代表人为詹某庆,经 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 — 3 — 咨询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水利工 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 公司于 2024 年 02 月 02 日取得了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L344348998,资质等 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 2029 年 02 月 02 日。广东 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05 月 29 日取得了广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 施工,有效期:2024 年5 月 29 日至 2027 年5 月 29 日。 3.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574774013X),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 为李某柱,经营范围包括:港口和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 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河砂开采、航标维护、工程技术 咨询、工程监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 及其他金融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工程设备租赁 — 4 — 与销售、汽车船舶租赁与销售、酒店管理与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园林绿化工程,劳务咨询与服务。旅游开 发、餐饮服务。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24 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 证书》(证书编号:E244067398),有效期:2026 年 08 月 24 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三)事故有关单位调查情况 1.业主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饶洋镇人民政府制定《饶洋镇开展镇区主要道路专项清拆行 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清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饶平县建设 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具体 工作要求。同时,安排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步入场,要求其履 行法定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并在项目施工过 程中,多次组织镇、村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 宣传,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现场配置了工程 项目管理人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庆任该项目的负责人,詹 某庆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粤建安 A(2023)9001***,有效期:2023 年 05 月 22 日 至 2026 年 05 月 22 日。由何某智任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5 — 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22)0101***,有效期:2024 年 03 月18 日至 2025 年 06月 26 日。 根据 2018 年 12月 22 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 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 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以及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总则” 中业务范围有明确:“(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 项目”,属于拆除工程范畴,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等。而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 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用于承接施工承包企业或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因此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 公司承接“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 洋段清拆项目”,属于超资质承接工程的违法行为。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虽有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但其编制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9 日,属于事故后的后补 资料,在事发前未能有效用于施工组织。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对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的相关佐证资料或人员签名确认 — 6 — 记录。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已在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号 2024440806D8I400040294),投保的险种被保险 人为不记名,保险期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5 年7 月 25 日, 保险责任为在该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该合同约定的建筑 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 或在该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身故、身体伤残 和医疗。 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现场配置了总监理 工程师程某,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职业证书》,注册号: 44024464,有效期:2027 年 6 月 23日。由张某胜任职现场监理 员,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 ZTB20241001X11***,有效期至 2027 年10 月 11日。 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有提供《监理规划》,但其 编制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9 日,属于事故后的后补资料,在事 发前未能有效用于施工现场监理。 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初项目开始施 工时入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但以该项目规模较小为由 未形成监理日志。 (四)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 7 — 张某良,男,汉族,辽宁丹东人,1972 年 5 月 10日出生, 作为包工头,负责“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施工队伍的组建和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 工作,并在具体的施工作业中负责开铲车,不具备相应的铲车操 作资格,也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詹某立,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66 年 8 月8 日出生, 作为包工头,和张某良共同负责“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 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主要负责协调挖掘机设 备和设备操作人员,也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廖某谊,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67 年 9 月25 日出生, 临时雇佣工,不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伤者,事故发生当天在 现场施工作业。 廖某定,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63 年 2 月 3 日出生, 临时雇佣工,不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事故发生时在现场施工作业。 詹某高,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68 年 7 月24 日出生,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股东。 詹某庆,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78 年 2 月11 日出生, 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某胜,男,汉族,广东饶平人,1966 年 7 月26 日出生, 深圳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监理员,是“饶平县建设 — 8 — 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现场 监理。 程某,男,汉族,湖北黄冈人,1983 年11 月 23日出生, 深圳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是“饶平县建设好广东 ‘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 师。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 G355 国道饶洋段新粤路 17号东边的房屋, 该房屋为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门前原遮阳铁棚已拆除,残留一 段角铁构件,现场已更换为统一的橙色门檐,门檐距离地面高度 约 3.5m(见图1 所示)。事故现场已不具备事故还原条件。 2.事故现场周边虽设有视频监控装置,但因事发时为 2024 年 8 月 22日,到2025 年 4 月 28日现场勘察时,已过去7 个月, 远超过视频监控装置内设定的监控保存时间,因此未能提供事故 现场影像(饶洋派出所)。 — 9 — (六)施工人员现场作业情况 根据廖某谊、廖某定、张某良等多人笔录证实,事发前施工 人员(含伤者)均有佩戴安全帽,但因铁棚顶作业面未有合适的 安全带系挂点,因此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及安全绳。 包工头张某良在安排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前,只进行了口 头安全培训,仅限于口头简单的安全提醒,没有任何高处作业安 全培训记录。 张某良开着铲车将廖某谊和廖某定抬到铁棚上进行拆除作 业,铁棚离地面约 3.5m 左右,作业期间,廖某谊不慎从铁棚上 方摔下来。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高处作业 的定义“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或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行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号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0号修正) 的要求,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 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廖某谊事故前从事铁棚拆除 工作,从铁棚顶面到地面的高度约 3.5m,符合高处作业的定义 范围;截止至事发时廖某谊已在该项目从事高处作业累计 25 天, 符合高处作业“专门或经常”的频率要求,因此认定铁棚拆除作 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但廖某谊未能提供 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 3.0.5 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 — 10 — 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 全防护用品、用具。”事发前廖某谊虽有佩戴安全帽,但因铁棚 顶面未有合适系挂点,廖某谊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且铁棚顶作 业面和下面也未设置任何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 包工头张某良雇佣不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廖某谊、廖某定等 人,在廖某谊现场作业时,只进行了口头安全培训,仅限于口头 简单的安全提醒,未对拆除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安全要求或设置 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廖某谊在不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接 受张某良雇佣,在该项目中从事高处作业累计达 25 天,违反基 本的安全操作规范。 (七)事故当天天气环境情况 根据潮州市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天 8 月 22 日潮州市饶平 县气象数据为气温 25℃-31℃,西南风2 级,阴转多云,事发前 无降雨,排除了事发前因降雨和风力因素致施工人员在铁皮棚踩 滑跌落或因风力过大将人吹倒的天气环境可能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后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结 合专家的技术分析意见,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22 日 14时许,张某良带着廖某谊、廖某定等 六人,到达饶平县饶洋镇G355 国道饶洋段新粤路,其中四人分 两组,在两个作业面开始作业。张某良负责开铲车把工人送上作 — 11 — 业面拆除铁皮瓦楞板,另外一人负责在地面进行清理。作业面离 地大概 3.5 米左右,其中廖某谊和廖某定在同一个作业面工作。 16 时许,廖某谊在拆除螺丝时,因不慎踩空从作业面坠落至地 面致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良立即通过电话拨打 120,并一直与廖某 谊对话,不断询问廖某谊伤情,期间廖某谊保持清醒,之后廖某 定和另一个工人陪同救护车将廖某谊送往饶平县第二人民医院 治疗,随后廖某谊于 2024 年8 月 22 日当晚被转至潮州市中心医 院进行治疗,2024 年8 月 27 日被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继 续治疗,2024 年 11月 5 日至今均在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 复治疗。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良主动与廖某谊家属协商医疗费用问题, 饶洋镇政府迅速组织公安派出所和镇、村干部积极与伤者家属联 系,并做好善后安抚工作。在廖某谊治疗期间,张某良主动垫付 了 32 万医疗费用,但涉事各方就后续治疗康复等费用事宜协商 未达成一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一人重伤。廖某谊,男,58 岁,广东省饶平县 三饶镇人,系“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工人。根据潮州市中心医院、中山大学附属 — 12 — 第三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诊断病历显示,事故造成廖某谊 脊髓损伤、右侧髌骨骨折、颈椎骨折、腰椎滑脱和胸骨骨折,治 疗天数为 243天(截至 2025 年 4 月21 日),折算工作日为 163 天(截至 2025 年4 月 21 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 度》《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相关规定,本次事故按照伤者 伤情诊断属于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 105 日)。由于伤者前期提 供的伤情相关资料存在部分欠缺,后期虽已函告伤者补充,仍未 能取得完整资料,事故调查组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未能正常开展,未能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目前,这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2万元, 主要是伤者廖某谊的前期医疗费用,因事故各方对后续的治疗费 和赔偿费用尚未达成协议,因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 统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伤者廖某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未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能力,在未佩 戴和使用安全带及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站在铁棚顶上进行高处 作业时身体失稳导致坠落。 (二)间接原因 — 13 — 1.饶洋镇人民政府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 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业主单位,在对外发包拆除 工程时,对承包公司的资质审查不严,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并且未与广东辰环建筑 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违规承接“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对进行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把关,未对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张某良,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雇佣无高处作业 操作证的廖某谊等人从事高处作业,违反特种作业有关规定;未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仅进行口头简单 提醒;未按要求为作业人员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及时 制止廖某谊等人的违规作业行为。 4.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审 核发现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督促现场作 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 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 14 — 经调查认定,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 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 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施工单位, 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违 规承接铁棚拆除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处理。二是未严格审核张某良、廖某谊等人员资格;且 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未督促作 业人员在施工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饶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东 ‘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监理单位, — 15 — 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核发现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 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 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饶平县饶洋镇人民政府,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 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的业主单位,未对承 包清拆项目工程的建筑公司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将项目发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且未与广东 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清 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虽能履行业主安全生产职责,但安全统 一协调管理、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日常检查内容不 够全面。同时,饶洋镇人民政府于 2024 年8 月 22 日接到事故报 告后,由于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欠缺,对生产安全事故认 定的认识不足,认为该起事故致一人受伤且已立马送医积极进行 治疗,只是普通的工伤事件,故未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 况。建议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饶洋镇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并责成饶洋镇人民政府向饶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 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 1.廖某谊,系事故伤者,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高处 — 16 — 作业,在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及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站在铁棚 顶上进行高处作业时身体失稳导致坠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应对该起事故发生负 直接责任。鉴于廖某谊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目前仍在广东省工伤 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建议由饶洋镇人民政府视其伤情恢复情 况对其进行警告教育。 2.张某良,系“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 G355 饶洋段清拆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 能力不足,雇佣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且未对 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未按要求为作业人 员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 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饶洋镇人民政府对张某良进行警告教 育。 3.詹某庆,系广东辰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实施现场施工 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人员未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 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饶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 其实施行政处罚。 — 17 — 若纪委监委发现本起事故有相关失职渎职情况的,由纪委监 委依法调查后公布。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全县各类业主、发包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工 程项目发包时强化承包单位资质审查,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 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进行发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与承包单位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确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全县各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以案为鉴,应依法取得 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 要加强对施工人员资格审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要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制 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培训;要做好 现场高处作业等各类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督促检查施 工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 素及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 (三)各类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 — 18 —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并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安全防护 用品。 (四)全县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 一反三,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各类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结合 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和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深入推进,深化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 理;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提 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