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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汕头市·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汕头市 发布:2024-10-18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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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1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4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5
(三)其他单位情况........................................................................ 6
(四)事故发生经过........................................................................ 7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9
(一)救援处置情况........................................................................ 9
(二)医疗救援情况...................................................................... 11
(三)善后处理情况...................................................................... 11
(四)应急处置评估...................................................................... 11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1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11
(二)事发路段天气情况..............................................................12
(三)事故人员检验检测情况......................................................12
(四)涉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13
(五)直接原因.............................................................................. 14
(六)间接原因.............................................................................. 15
(七)事故性质.............................................................................. 16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6

2
(一)相关路段安全评估情况......................................................16
(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1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9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9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20
(四)其他建议.............................................................................. 20
六、事故主要教训............................................................................... 21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21
(二)车辆超载超员治理工作存在漏洞.......................................21
(三)部分路段技术指标有待提升完善.......................................21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2
(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22
(二)切实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力度...............................................22
(三)切实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22
(四)切实健全“治超”工作制度...............................................23
(五)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23

3
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6 月 2 日 7 时许,位于汕头市南澳县中岛路龟仔坑路
段发生一起小货车侧翻单方交通事故,造成 2 人当场死亡,1 人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8.63 万元。
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好伤者,做好家属安抚和善
后,查清事故原因,在全市范围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措施整治隐患,
全力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南澳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市、县
公安、卫健、应急、消防等部门以及南澳县青澳湾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
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广东省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汕头市南澳县“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4〕39 号)的要求,2024
年 6 月 9 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汕头南澳“6·2”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有
关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
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和
龙湖区、南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介

4
入调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原则,克服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各种困难,通过现场勘查、
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
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总结了事故主
要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分析认定: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轻型
栏板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造成的经营性较
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苗某朝。车牌:
粤 D3560F,品牌型号:江铃牌/JX1041TGE26,车辆类型:轻型栏板
货车,发动机号码:R3009249,车辆识别代号:LEFYPDG27RHN15302,
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 年 4 月 7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核定载人数:2 人,事发时
载 3 人,已超员;核定载质量:1795kg,事发时所载货物总质量为
4510.33kg,已超载。车辆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100 万元、
车主无忧—广东随车 IBCS 单次事故赔偿限额 12.8 万元,投保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近三年有 1 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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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尚未处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属于使用总质
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及车
辆营运证相关手续[1]。经查,该车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手续相
关记录。经调查询问,该车系苗某朝为其儿子苗某林婚后谋生而购
买,一直交其儿子苗某林驾驶使用。
图 1 肇事车辆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苗某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泥岗
村西泥岗 188 号,身份证号:4113222000*******0。驾驶证芯编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
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6
4110052622132,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
有效期止:2025 年 10 月 7 日,发证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系肇事车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系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儿子,系苗某朝安排
的运送材料负责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陈某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南土
高村 295 号,身份证号:4107821991*******8。系肇事车辆粤 D3560F
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
朝的同乡,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董某冬,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董楼
村董楼 6 号附 1 号,身份证号:4129221977*******2。系肇事车辆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
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姐夫,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事
发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苗某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泥岗
村西泥岗 188 号,身份证号:4129221979*******X。系肇事车辆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其一直在汕务工,2018 年后
个人从事拉货和人力搬运谋生。
(三)其他单位情况
1.苗某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07MA51JDML8D,企
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8 年 4 月 13 日,经营场所位
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东溪村西南路下段 5 巷之 6,经营范围:货
物经营。苗某朝系该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的经营者。经调查询问,

7
苗某朝注册个体工商户,申报从业人数 1 人、资金金额人民币壹万
元。2018 年 4 月 23 日,由市交通服务中心批准办理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由
市交通运输局公示注销。至事发前,苗某朝无再申请道路运输证手
续,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拉货和人力搬运谋生。2024 年 4 月,委
托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槿峪商务咨询中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
手续,仍在办理中。经查,该个体工商户无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及纳
税记录。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507MA572XLD38,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男,28 岁),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经营场所:
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如龙社区居委嵩山北路与东厦北路交界如
龙工业区内 F 幢 108 号之一,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
合金、木制品、防水材料、塑胶制品、玻璃胶销售;室内家具定制。
该商行负责协助店面管理工作的辛某愉于 2024 年 6 月 1 日与苗某
朝约定运送一批材料到南澳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 99 号。经
调查询问,苗某朝随后安排苗某林负责运送材料,期间装载、运送、
搬运等工作均由苗某林安排,尚未与辛某愉结算运输和搬运费用。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 2 日 6 时许,苗某林驾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
货车(驾驶室内乘坐陈某强、董某冬,车后卡载有硅酸钙板、杉木
条、铝合金条等材料),从汕头市龙湖区出发沿着衡山路、嵩山路、
黄河路、泰山路、中阳大道、澄海区莱美路、南澳县南澳大桥、西

8
长线、龙门路、隆深公路、X064 县道和 X057 县道行驶,前往南澳
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 99 号。7 时 35 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南
澳县 X057 中岛线 27 公里 500 米处路段时,苗某林驾车在长下坡
连续弯道处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车辆往前滑行过程碰
撞到路边电线杆、路灯和树木,造成苗某林和陈某强当场死亡、董
某冬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以及电线杆、路灯和树木损坏,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和车上货物受损。
图 2 事故现场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具体人员如下:
(1)苗某林。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59 号】的鉴定意见:“苗某林
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陈某强。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9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58 号】的鉴定意见:“陈某强
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重要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3)董某冬。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60 号】的鉴定意见:“董某冬
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58.63 万元。
经勘查,现场造成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头受损,车
上货物、电线杆和路灯损坏,经对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
货物、电线杆和路灯进行评估,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3.63
万元。
同时,肇事车辆所有人苗某朝与死者陈某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书,一次性赔偿死者陈某强家属人民币 5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同志立即作出指示批示,南澳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市、县公安、
卫健、应急、消防等部门以及南澳县青澳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单
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伤员救治、家
属安抚、善后处置、现场勘查、事故调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一)救援处置情况
2024 年 6 月 2 日 8 时 13 分,南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市消防
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南澳县 057 县道海滨幼儿园附近(110
转警),称一辆工程车翻车,不清楚是否有人员受伤或被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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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后,南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令后宅消防救援站、云澳镇政府专职
消防队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8 时 18 分,南澳县公安局接 110 指令:“现在南澳青澳湾 057
省道往山上方向(青澳到云澳 2、300 米处)有一辆货车(粤 D3560F)
山上翻车,人卡住,3 人严重昏迷,肚子受伤。”
8 时 24 分,南澳县公安局青澳派出所到达现场,迅速查看被
困人员情况,管控好现场秩序,为消防车辆和 120 救护车到位做好
救援准备,并现场围护,管控现场车辆人员。
8 时 40 分,云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8 时 43 分,后宅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8 时 45 分,南澳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同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临
时负责人及交管中队、深青中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同步做好事故现场管控,管制通往事故路段车流,维持现场交通秩
序,协助消防、医疗人员救援被困人员。
8 时 55 分,现场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
9 时 05 分,现场救出另外两名被困人员,南澳县消防救援机
构将现场移交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车内人员全部解困后,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核查死者身份,寻找死者家属。现场扣
留并拖离车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验鉴定,清点现
场物品。
19 时 20 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离开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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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救援情况
2024 年 6 月 2 日 8 时 18 分,南澳县 120 急救中心接到 110 来
电,救护车于 8 时 24 分出车,9 时 01 分到达车祸现场。到达后,
经检查判断 2 名伤者(苗某林、陈某强)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宣布
临床死亡,1 名伤者(董某冬)病情危重。危重伤者(董某冬)随
即由 120 医务人员边抢救边转运至南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继续抢
救,并于 10 时 15 分到达,持续抢救至 14 时 38 分宣布临床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南澳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青澳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
公安局交警大队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各项善后工作有序开
展。死者苗某林、董某冬、陈某强尸体均已火化。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组织专家评估,市、县及各相关单位事发后迅速响应、有序
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 119、110、120,并对危重伤者董某冬
进行全力救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方法得当,救援过程
中未出现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处置有力有效,未导致更大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南澳县县道 X057 线 K3+100~K4+263.781 路段,
该路线长 1.264km,路基宽度 8.5m,路面宽 7.5m,双向 2 车道,
限速 30km/h,道路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标志标线齐全,填方边
坡侧设有混凝土护栏,局部位置设警示桩。线位走向基本为西东方

12
向。路段起点 K3+100 与风电作业道路相交,终点接入省道 336。
图 3 事故路段全景
(二)事发路段天气情况
经南澳县气象部门查询事故路段最近气象点(南澳竹栖肚湾气
象观测站 G1314)数据显示:2024 年 6 月 2 日 6-9 时,阴天有小雨,
气温为 24.0℃~26.0℃,降雨量 0.1 毫米,相对湿度 97%,平均风力
最大 2.4m/s,极大风力最大 8.1m/s,能见度最低 1.7 公里(6 时 55
分)。当天 8 时,阴天,气温为 25.6℃,相对湿度 97%,平均风力
1.6m/s,极大风力 3.9m/s,能见度 21.9 公里。
(三)事故人员检验检测情况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苗某林
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
鉴定意见书》【韩江司鉴[2024]毒鉴字第 600 号】鉴定意见:送检
编号为“142462848”试管中血液样本(JC-2024 毒 600)中未检出乙
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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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苗某林
进行冰毒、吗啡定性分析。根据《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
司法鉴定意见书》【汕大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068 号】鉴
定意见:送检血样(样品编号:DH2024068-1)未检出苯丙胺、甲
基苯丙胺、吗啡、单乙酰吗啡成分。
(四)涉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南 澳 县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委 托 广 东 韩 江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对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鉴定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并对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
时所载货物重量进行侦查实验,有关情况如下:
1.根据《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江司鉴
[2024]痕鉴字第 222 号,韩江司鉴[2024]痕鉴字第 222-1 号】,鉴定
意见如下:(1)①距离事发前 2 分 52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
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32km/h;②距离事发前 2 分 35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26km/h;③距离事发前 2 分 17 秒
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36km/h;④距离事发
前 2 分 5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38km/h;
⑤距离事发前 1 分 40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
度为 41km/h;⑥距离事发前 1 分 25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
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39km/h;⑦距离事发前 57 秒时粤 D3560F 号牌
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27km/h;⑧距离事发前 48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46km/h;⑨距离事发前 22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44km/h;⑩距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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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前 17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58km/h;
⑪距离事发前 12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67km/h;⑫距离事发前 7 秒时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
速度为 74km/h。(2)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于事故侧翻
造成驾驶室变形损毁严重、方向盘变形卡死、车底传动轴脱落,符
合事故中碰撞所形成的后果,未见事发前已损坏的迹象,其余转向
系 、 制 动 系 、 照 明 信 号 装 置 和 行 驶 系 均 未 检 见 异 常 , 符 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3)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身左侧在车辆向左侧翻滑行过程中与
路面发生接触碰撞,车头与路边树木发生接触碰撞,未发现与其他
车体的新鲜刮碰痕迹,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
的可能。
2.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辛某愉所提供货单,依次查验所列
物品重量之和,合并得出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所载
货物总质量,结果为 4510.33kg。
(五)直接原因
根据《南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0523120240000005 号)认定意见: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
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3]的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
行驶至南澳县 X057 中岛线 27 公里 500 米处路段时,该路段限速
30km/h,距离事发前 7 秒时行驶速度为 74km/h,没有保持安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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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4],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
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苗某林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董某冬和陈某强在
本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六)间接原因
为深入调查此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事故调查组对从事货
物运输的个人苗某朝、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
装材料商行开展延伸调查。
1.货物运输的个人“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苗某朝作为承接
此次材料运送的总负责人、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车主,
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货物运输的个人主体责任[5],没有按要求规
范货物运输活动,未对肇事车辆是否超员超载行为进行检查确认。
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汕头市龙湖区
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作为此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要求运送材
料均为该商行联系提供,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治超”主体责任[5],没有按要求规范装载活动,为粤 D3560F 号
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配货[6]。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
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速度。
[5]《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6]《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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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考虑行为人过失等关键因素,事故调查组认定:汕
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
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轻型栏板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
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
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造成的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相关路段安全评估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组工作部署,汕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南澳县人民
政府委托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
对南澳县 X057 线 K3+100~K4+263.781 路段进行安全性评估。南澳
县县道 X057 线路面大中修养工程一阶段施工图由中庭国际设计有
限公司(公路行业丙级资质)设计完成,并通过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专家审查。2022 年 9 月 20 日,开展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2022
年 11 月底交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的规定[7]和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 2 年,
即至 2024 年 11 月底后开展竣工验收。南澳县中岛路(县道 X057
线)龟仔坑路段道路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标志标线齐全,填方边
坡侧设有混凝土护栏,局部位置设警示桩,另有个别技术指标需提
升完善。
(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
针对此起事故造成的原因和相关路段安全评估情况,事故调查
[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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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进一步对南澳县、龙湖区相关单位监管情况进行调查。
1.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南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治理超载执法部门,2022 年 6 月制定
印发《南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自 2022
年以来研究制定《南澳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计划》《货
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
处货车非法超限超载案件 107 宗,卸载货物 2023.355 吨。但此起
事故发生暴露出南澳县交通运输局存在对货运车辆特别是 4.5 吨以
下普通货运车辆超载行为流动执法力度不足等薄弱环节,未能及时
发现并查处涉事车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行为。
2.南澳县 X057 道路建设及日常管养部门
南澳县交通运输局、南澳县公路事务中心分别作为 X057 道路
建设、日常管养部门,自 2022 年以来有对该路段做好公路日常养
护巡查登记工作,对路肩杂灌、影响行车视线和遮挡公路标牌的路
树及时清理,对路网巡查中发现的破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及时劝阻
并报告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道路畅通有序。但此起事故发
生暴露出南澳县 X057 道路建设、日常管养部门没有针对该路段近
期事故多发的态势,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该路段交通安全风险。
3.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治理超载超员执法部门,自 2022
年以来,联合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重点在南澳大桥收费口处、岛
内各辖区其他重点路段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
专项统一行动,期间共查处车辆超载 154 宗,超员 50 宗,处罚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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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43 宗。但此起事故发
生暴露出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存在对货运车辆特别是 4.5 吨以下
普通货运车辆超载行为流动执法力度不足、对货车超员查处力度有
待加强等薄弱环节,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涉事车辆粤 D3560F 号牌
轻型栏板货车超载超员行为。
4.南澳县青澳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南澳县青澳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单位,事发路段不
是乡村道路,不属于该管委会管理路段,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022 年以来共组织辖区各村、物业、商户等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相
关会议 17 场次,制定《青澳管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两站两员”建
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推进“两站两员”配置规范
化,重点在节假日期间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联合交警
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辖区各村、各经营主体发放《道路
安全告知书》超 200 份;针对近期事发路段交通事故情况,及时提
醒辖区村民群众、物业、商户等运载货物不走中岛路。
5.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龙湖区人民政府指定牵头落实
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的部门,聚焦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推进货车违法整治行动;制定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行动方案,强化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公
路运营安全治理、工程治理等领域工作力度;自 2023 年 8 月承接“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以来,审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共计
390 家,审批 4641 条受理事项,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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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龙湖区龙祥街道办事处
龙湖区龙祥街道办事处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属地单位,有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2024 年以来,龙祥街道向各居委合计发放
200 余份宣传资料,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载治理宣传教育;投入 19
余万元用于建设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和 6 个交通劝导站,同时多次
与交警部门联合宣传劝导交通安全工作;2022 年以来查处涉运输
车辆违法案件 8 宗,车辆运输违法行为案件 8 宗,共计处罚金额
2.7 万元。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苗某林,男,事发时系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
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 D3560F 号牌轻型
栏板货车行驶至南澳县 X057 中岛线 27 公里 500 米处路段时,没
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本事
故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苗某林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8],因苗某林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苗某朝,涉事车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针
对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存在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建议由南
澳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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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有关规定,对货车所有人依法予以查处;建议汕头市公安局、汕头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指导。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涉事车辆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针对该商行为粤 D3560F 号
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配货违法行为,建议由龙湖区人民政府责成相
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
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予以查
处;建议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针对此起事故中南澳县相关部门存在问题,以及由此涉及有关
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由南澳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
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四)其他建议
1.针对《南澳县中岛路(县道 X057 线)龟仔坑路段安全性评
价报告》提出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建议南澳县人民政府综合施治,
尽快制定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县
道 X057 线隐患排查治理。
2.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
法》执行不够深入、《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制度》落实不够全面、区(县)一级“治超”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
问题,建议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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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加强督促,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市“治超”工
作;南澳县、龙湖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适应“治超”工作尤其是源头
治理新要求,全面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监管;其他区人民政府、汕头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入
开展“治超”工作尤其是货运源头安全治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在这起事故中,
粤 D3560F 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苗某林存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
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保持安全车速
的问题,反映出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
识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导致酿成惨剧。
(二)车辆超载超员治理工作存在漏洞。粤 D3560F 号牌轻型
栏 板 货 车 核 定 载 质 量 为 1795kg , 事 发 时 所 载 货 物 总 质 量 为
4510.33kg,已严重超载,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广东
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颁行以来,存在货物装载源头
单位治理不深入、“治超”流动执法不深入等薄弱环节,错失从源
头上避免此次事故发生的时机。
(三)部分路段技术指标有待提升完善。该起事故发生在南澳
县 X057 县道的陡坡路段,事发路段受地形地貌限制,山高坡陡,
线型较差,大部分路段弯道急,近年来事故多发,南澳县未对事故
路段综合采取增设完善提示警示标志,未落实相应值守提醒等措施
加以防范,未对事故路段形成有力整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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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
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南澳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上来,树牢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始终保持高度警
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
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密防控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
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真正把
“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
(二)切实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南澳县要组织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路警联动,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持续
加强本地区路面“治超”工作,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频
次,重点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超员和屡罚不改的车辆,并对路面查处
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核查溯源;要主动探索在入岛口布设检测
超限超载的智能监控手段,用科技赋能交通执法,提升超载超限精
准打击力度,切实从“入口处”严把关;要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
从严查处疲劳驾驶、超速、超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酒驾醉驾
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托执法站、临时执勤点精准布控查缉高风
险车辆,有效维护净化路面通行秩序。
(三)切实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南澳县要坚持问题导
向,切实痛而奋发,坚决投资金、下功夫对南澳县 X057 县道的事
故多发路段制定有力的路段整改工作方案,有效解决事故路段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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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全问题;要举一反三组织对辖区内其他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进
行实地踏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
件的,要采取临时措施降低风险;要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在路
侧险要路段增设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测速、路侧护栏的设施,
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要协调地图导航公司调整推荐路线,引导
驾驶人优先选择安全条件好的道路通行。
(四)切实健全“治超”工作制度。龙湖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
行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
“治超”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全市其他地区、
部门也要健全完善“治超”工作制度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明晰“治超”
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治超”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
营建设单位等货物装载源头建立健全“治超”管理制度,强化货物装
载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对货车合法装载及放行等措
施,有效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治超”责任
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交
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
治意识。要通过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
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宣传提示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行车注意事项,督促客货运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
训。要结合典型案例向“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
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用好约谈、通报等有效做法,以点带面
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