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务基“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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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务基“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永善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6 月26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二、事故发生经过............................................................................................................-4-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4- 四、处理建议....................................................................................................................-6- 五、主要教训....................................................................................................................-7-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7- - 1 - 2025 年5 月2 日20 时11 分许,杨*清驾驶川W94709 号重 型自卸货车(空车)从务基镇综合八社往务基镇街上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务基镇综合八社谢家弯(廖**家门前)处转右弯时, 该车左前轮将醉酒后躺于道路东侧路面的夏*碾压,造成夏*当场 死亡。 事故发生后,永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县公安 局牵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具体负责调查该起事故,务基镇党 委、政府负责善后事宜。2025 年5 月28 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 管理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625*********** 号),认定杨*清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夏*负此次事故同等责 任。由于死者家属对事故性质有异议,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 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运局、总工会、人社局、务基镇 组成的永善务基“5·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走访座谈、 询问谈话等方式,弄清了事故发生过程,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总结分析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 年5 月2 日20 时11 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永善县务基镇务基社区综合八社谢家 弯。 - 2 - (三)天气与路况:阴;路面性质:现场位于务基镇务基社 区综合八社谢家弯(廖**家门前)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务 基镇方向,北往务基镇青龙村方向。中心现场处为一般坡急弯, 弯道半径R=11 米,坡度为+2%,该路段为水泥路和土路相结合, 道路东侧有一加宽段土路,最宽处为3.1 米,水泥路宽为5.3 米, 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水泥路面和土路,道路无中心线,无照明设施, 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 (四)事故涉及方情况 1.车辆情况:肇事车为川W94709 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 解放牌/CA***********T1E5,车辆识别代号:LFNK******06, 发动机号:53***427。该车出厂日期为2021 年3 月23 日,注册 登记日期为2021 年3 月26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31 日, 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期间为:2025 年3 月25 日至2026 年3 月25 日,行驶证载 明机动车所有人为杨*清,肇事时由杨*清驾驶。 2.当事人情况:杨*清,男,汉族,1983 年3 月10 日出生, 42 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1 号, 现 住 : 云 南 省 昭 通 市 昭 阳 区***************1 号 , 持 : 53**************12 号“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 2017 年9 月15 日,驾驶川W94709 重型自卸货车。 夏*,男,汉族,1966 年3 月21 日出生,59 岁,户籍所在 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8 号,在 - 3 - 此事故中死亡。 (五)人员伤亡:死亡1 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96 万元 (七)检验鉴定情况 1.机动车检验鉴定情况 经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鉴定: (1)川W94709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时转向系性能满足规 定的技术要求。 (2)川W94709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事故时制动系性能 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 2.死者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夏*符合生前胸腹部 遭受碾压致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心血检出乙醇含量 4.22mg/ml。 (八)其他情况:工程承包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G4216 云南永善连接线TJSG-4 标段项目经理部)与专业分包人(云南 ******有限公司),于2024 年12 月30 日签订了《务基连接线 K0+000~K1+800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CR1****-YSLJX-******6),分包工程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永善 县。分包工程范围:务基连接线K0+000~K1+800 段落。分包工 程内容:砍伐树木、挖除树根,土石方开挖,弃方超运,路基填 - 4 - 筑,特殊地区路基处理,截、排水,挡土墙,护坡、护面墙,边 坡加固,盖板涵、箱涵等全部工作内容及缺陷责任修复。合同工 期为2025 年1 月1 日至2026 年9 月5 日,云南*******有限公 司指派王*为现场负责人。肇事车(川W94709 重型自卸货车) 所有人杨*清分别于2025 年4 月6 日和4 月11 日,打电话联系 云南*******有限公司务基连接线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是否需要 使用车辆,4 月27 日王*与杨*清联系租用该车辆并按转运车次 结算费用,杨*清于4 月29 日到务基,后返回昭阳区,又于5 月 1 日到务基镇施工工地转运弃土。 二、事故发生经过 5 月2 日18 时许,杨*清完成弃土转运工作后,将肇事车开 至临时停车地点停放,18 时29 分与**修理厂刘*联系拆除肇事 车加高板事宜,然后又将车开到**修理厂处拆除车辆加高板,打 黄油。期间驾驶员杨*清去吃饭,饭后到修理厂支付费用并计划 将车开往务基社区综合八社临时停车点休息,20 时11 分许,杨 *清驾驶川W94709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务基镇综合八社谢家 弯(廖**家门前)处转右弯时,该车左前轮将醉酒后躺于道路东 侧路面的夏*碾压,造成夏*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一)事故原因 杨*清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导致注意力不集中, 对路况观察不仔细、不到位,不能及时判断危险,是造成此次事 - 5 - 故的原因之一。 夏*醉酒后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 一。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驾驶人员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排除无证、 酒驾、毒驾等因素。 (二)调查发现的问题 1.云南*******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及时,因 驾驶员法定节假日到岗便未及时向工程承包人中铁**局集团有 限公司G4216 云南永善连接线TJSG-4 标段项目经理部报备并培 训。 2.发生事故的村组道路因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了 部分加宽改造,但未进行设计论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意见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第二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 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 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 - 6 - 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 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本事故系杨*清 下班将车停至停车点后,未受云南*******有限公司指派,自行 驾车去修理厂拆除加高板,不属于工作任务或为完成任务必需的 准备工作。 综上,该起事故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要件,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 合该事故调查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建议: 善后处置方面,因目前夏*家属已向昭通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建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积极对 接市交通管理支队尽快依法作出复核结果,在双方自愿申请的基 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快速理赔,保障受害 者家属权益;务基镇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 驾驶员杨*清,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结果出来后,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7 - 建议由永善县交通运输局和沿江高速指挥部进一步督促中 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G4216 云南永善连接线TJSG-4 标段项目 经理部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农村道路复杂路况预判不足, 存在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部分群众作为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避险知 识缺乏。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 强对违法改装、超员、超载、超速车辆的查处力度。 (二)针对目前被改造过的村组路,属地各乡镇要加大宣传 力度,制作安装好标志标牌,提醒过往车辆驾驶员及行人注意安 全。 (三)县内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杜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四)县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各乡镇(街道)认真对辖区路段 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五)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移风易俗工作,引导群众 自觉抵制酗酒等不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