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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4•21”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邢台市·站内搜索补充(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北省邢台市 发布:2025-07-01 类型:容器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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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6 月

- 1 -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 3 -
(二)事故储气罐基本情况 ........................................................ - 3 -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 -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 4 -
(二)事故救援情况 .................................................................... - 4 -
(三)事故报告情况 .................................................................... - 5 -
三、现场勘验情况及检测情况 ..........................................................- 5 -
(一)现场勘验情况 .................................................................... - 5 -
(二)检测检验情况 .................................................................... - 6 -
四、事故原因分析 ..............................................................................- 7 -
(一)直接原因 ............................................................................ - 7 -
(二)间接原因 ............................................................................ - 7 -
五、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 8 -
(一)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问题 .....................................- 8 -
(二)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 - 9 -
(三)河北南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9 -
(四)南宫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10 -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 10 -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 - 10 -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9 人) ............................- 10 -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 12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6 -
(一)进一步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6 -
(二)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 16 -
(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16 -
(四)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管理主
体责任。 ......................................................................................- 17 -

- 2 -
•
2025 年 4 月21 日 13时 08 分,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千喜鹤公司”)分割车间发生一起储气罐爆炸事
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4 月 23 日,邢台市政府依
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南宫市政府等部门参加的河北千喜鹤肉类
产业有限公司“4·21”储气罐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依据省纪委办公厅和省
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
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原因、人员伤亡、直接
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就暴露出来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4·21”储气
罐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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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千喜鹤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01 月 26 日,注册地址南宫市城
市工业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76166315U;法定代
表人:张国庆,2008 年,被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评为“河北省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猪收购、屠宰;
食用动物油脂、肉制品、速冻食品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和
散装食品销售等。
该公司下设行政人事部、生产部、品控部、财务部、销售部、
采购部、安管办,其中生产部下设屠宰车间、分割车间、仓储车
间、动力车间。
企业设立了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刘彦奇,成员王栋林、李天
赋、杜申秋。制定了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岗位责任制、安全
操作规程。动力车间设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1 名。
(二)事故储气罐基本情况
事故储气罐由河北全一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容器类
别:I 类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编号:QY2106A01089,制造日期:
2021 年 6 月 24日,容积:1m³,设计压力0.84MPa,设计使用年
限 10 年。2021 年 12 月安装使用。
储气罐安全阀,制造编号:130500938,型号:A28W-16C,
出厂日期,2015 年 5 月,整定压力:0.8MPa,校验标牌编号,
HBJK-202502702,校验结果合格,校验日期2025 年 2 月19 日,
下次校验日期 2026 年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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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20 日 22时 03 分,千喜鹤公司分割车间包装班
组长张文星发现空气储气罐漏气,便在企业生产内部信息群中向
动力车间主任刘臣发、大班长鲍丙辉报告:“分割储气罐漏气了,
需要维修”。21 日 5 时36 分,鲍丙辉在信息群回复“收到”。
9 时 31 分,关建峰将氩弧焊机推进储气罐间,与鲍丙辉一起对
储气罐封头连接处裂纹进行焊接,9 时 53 分,关建峰将氩弧焊
机推出储气罐间。10 时 29分,关建峰将普通电焊机推进储气罐
间,对储气罐罐体纵向裂纹进行了焊接,并在焊缝处加装了角钢,
10 时 49 分,将电焊机推出储气罐间。10 时 43 分,鲍丙辉向刘
臣发电话汇报,称储气罐焊修不好了,需要换新的,刘臣发让其
向供应商咨询购买新罐事宜。12 时30 分,鲍丙辉在企业物资群
向刘学俊、李景等人提出了购买新储气罐的申请计划,刘臣发等
人表示同意。12 时 56分,鲍丙辉、关建峰再次进入储气罐间,
13 时 04分,高圣进入储气罐间,三人在储气罐间对储气罐进行
充气升压,13 时 06 分,鲍丙辉通过微信向刘臣发报告储气罐压
力为 0.38MPa,13 时 08 分 18 秒,储气罐突然发生爆炸。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分割车间员工急忙跑入现场开始救援工作,鲍
丙辉、关建峰被抬出储气罐间放在分割车间通道上,高圣由同事
搀扶出来等待医护人员。袁红侠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13 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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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120 急救车及急救人员抵达公司车间门口,鲍丙辉和关建峰
被抬上救护车,高圣由同事搀扶上救护车,送往南宫市人民医院
抢救。13 时 40 分,鲍丙辉经抢救无效死亡。13 时 50 分,关建
峰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圣头部受伤转至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治疗,
目前身体状况正常。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忙于安排人员救治、安抚家属情绪、处理
善后、排查车间隐患等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4 月 22 日21 时,企业法人、总经理张国庆安排刘彦奇向南宫市
应急管理局、南宫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上报事故信息。4 月 22
日 21 时08 分,南宫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接到事故报告,随
后南宫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南宫市政府和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报
告了事故信息。
23 日0 时 30 分,南宫应急管理局通过全国突发事件综合业
务系统初报事故有关情况,并将内容传真到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及时向邢台市委、市政府、河北省应
急管理厅上报了事故信息。
三、现场勘验情况及检测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储气罐间面向室内西侧大门变形、天窗玻璃破碎、房顶天花
板部分脱落;储气罐筒体撕裂展开,罐体上下封头分离,筒体钢
板宽 1400mm,长 2400mm,底座距离下封头上沿 400mm,空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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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有两处明显焊缝,纵焊缝长 600mm,封头环焊缝长 110mm。在
纵焊缝中间部位有长 300mm的重复补焊现象,筒体原纵焊缝左侧
由 590mm 长、40mm 宽不锈钢板垂向补焊,补焊位置筒体上有板
材过烧现象。筒体及封头内部有明显锈蚀现象,锈蚀深度距离筒
体底部为 260mm,现场未见排污记录,且各焊缝处存在锈蚀现象,
纵、环焊缝补焊存在未焊透、未熔合情况,筒体爆裂紧挨原焊缝
右侧。
图1:爆炸后的储气罐间 图2:裂开的储气罐罐体
(二)检测检验情况
经河北省特检院邢台分院对储气罐安全阀及现场散落地面
的焊条进行检测分析:安全阀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事故
发生时安全阀未启动。焊接使用的焊条符合国家规定,与储气罐
材质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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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法
1
违规对储气罐裂纹进行焊接,焊口质量不符
合要求,焊补后又盲目对储气罐进行充气作业,储气罐在升压过
程中爆炸,罐体从焊缝处迅猛地撕展开,罐体与压缩气体将站在
储气罐旁边作业的 2 名人员击倒击伤,另 1 名作业人员因距罐体
较远,头部被坠落的顶板打伤。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事故储气罐安全技术档
案。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
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
制度;动力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能
及时制止纠正鲍丙辉、关建峰等人违法焊接作业行为。
2.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立运行不到位。对压力容器风险辨识
不到位,安全风险四色图未标明储气罐间风险等级,未标明储气
罐位置,现场未张贴安全风险告知卡;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未健全储气罐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3.法治与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思想依然存在。企业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三十八条: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
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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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薄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作业人员要绩效不要安全的思想仍然根深
蒂固,安全管理在许多环节打折扣,全员责任制不能有效落地,
是发生事故的深层原因。
五、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认识上存有偏差,只将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备案许可
等手续的特种设备纳入本部门监管职责,将不需要办理备案许可
手续的特种设备列入使用单位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特种设
备安全主体责任失管,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扎实。2024年岁末年
初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工作开展不
扎实,仅检查3家企业,排查问题隐患2条,未覆盖千喜鹤公司。
该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2024年以来共对千喜鹤公司开展了3
次执法检查,均只抽查了有备案手续的特种设备,未对千喜鹤公
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4年12月5
日专项检查中,仅抽查了三台特种设备,未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及特种设备风险
辨识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2024年9月6日检查中,使用的检查表
包含设备档案、人员档案、机构制度、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内容,
工作人员均进行了例行检查(表格上均进行了勾选),检查记录

- 9 -
为未发现问题,检查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深入、不细
致。
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落
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特种设备监督
检查工作开展不扎实,主要依赖于上级安排部署,缺乏工作主动
性。2024年以来,仅对千喜鹤公司开展一次检查,且只抽查了一
台锅炉设备,未对公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检
查,工作方式粗放。
(二)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存在问题
对畜禽屠宰和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千
喜鹤公司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指导检查不到位,2024
年以来,共对照《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安全生产指导检
查表》对千喜鹤公司开展了13次检查,未发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安全生产业务能力不高,对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粗放、
不深入。
(三)河北南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存在问题
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编制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4 年以来对千喜鹤公司组织开展了 3 次
综合执法检查,其中 1 次检查与南宫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且
未发现任何问题,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
轻落实,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中,只起到了协调组织作用,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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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也未对各部门在每次检查中发现
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指导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四)南宫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存在问
题
重要时段对其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导不到位。对督导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有关行业部门进行提示提醒,强化管
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1.鲍丙辉,千喜鹤公司维修大班长,违法违规对储气罐进行
焊补作业,后又违规升压,造成储气罐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关建峰,千喜鹤公司维修工,违法违规对储气罐进行焊补
作业,后又违规升压,造成储气罐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9 人)
1.张立华,中共党员,南宫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监督管
理所副所长,分管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特
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
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
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张峰,中共党员,南宫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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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性
不强,未能结合辖区内压力容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
开展工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周世宁,中共党员,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股负责人,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对自己监督检查职
责认识不清,未能将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纳
入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
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马洪栋,中共党员,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
局长,分管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领
导不力,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研判不到位,对分管
科室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将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特种设备
纳入监管范围,及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不
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5.田振宁,中共党员,河北南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科
级干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重部署、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随意性强,监督检查方
式粗放,不深入不细致,对千喜鹤公司几次开展检查工作均未发
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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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韩同振,中共党员,河北南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级
业务主办,协助田振宁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千喜鹤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网格管理员,安全生产业务不熟悉,监督检查方式粗放,
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
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7.孙茂文,群众,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屠宰管理科负责人,负
责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对千喜鹤公司工作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指导不力,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安全生产检查,未
能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涉嫌违反工作纪
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史春海,中共党员,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分管畜
牧工作,对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分管科室工作人
员履行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工作不深入
不透彻等问题失管失察,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发生负主要
领导责任,鉴于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9.王海,中共党员,南宫市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工贸股负
责人,2024 年以来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未向有关
行业部门进行通报提醒,强化管理,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对事故
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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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存有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业人员违法违规对储气罐
进行焊接作业;特种设备管理组织不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等制度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健全,风险辨识和隐患
排查清单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
《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
3
,参照《应急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95 项裁量阶次 C 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
准,建议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人民币 80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
2.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 人)
(1)张国庆,千喜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公司存在的特
种设备管理组织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
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4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
造成 2人死亡,或者 6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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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基准》第 94 项裁量阶次 A 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建议由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上报,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5
、《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参照《应急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89 项裁量阶次 A 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
准,建议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65%罚款的
行政处罚,合并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105%的罚款。
(2)马刚,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本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认
真组织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本部
门违法违规实施的特种设备维修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8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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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裁量权基准》第 2 项裁量标准,建议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孟庆朋,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
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本
部门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备维修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第2 项裁量标准,建议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
上一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彦奇,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室主
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未能协助企业主要
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参照《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2 项裁量标准,建议由邢台市应
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臣发,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动力车间主任,
本部门设备维修、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及时
制止纠正本部门违法违规对储气罐进行焊接作业行为,对维修人
员提出的储气罐不能正常使用问题重视不够,未能及时制止储气
罐焊接后调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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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 项裁量标
准,建议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罚款的
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
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
为代价这条红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
门认真贯彻实施《邢台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
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有效
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
深刻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充分认识并履行自身监管职责,采取多种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开展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压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
责任,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行业监管部门要扛牢
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提升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切实提升工作质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
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名员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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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切实做到“岗岗有职责,人人有责任”,通过责任制落实提
升岗位人员安全技能,杜绝“三违”作业行为发生。进一步完善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全面开展风险辨识,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分层级、全方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管
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
总监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明确各级管理责任,落实“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及时发现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加强
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依法及时取得资质证书,严禁未取得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严禁未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维护操作作业,严格规范作业行为,
落实安全技术规范,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