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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三塘湖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拉线塔新建项目“1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巴里坤县·政府信息公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发布:2026-06-2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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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智恒达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成立日期2007年3月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的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互联网信息服务。2024年7月8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2025年4月21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 监理单位,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通信产业监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等(依法需要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2024年11月19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通信工程监理甲级。 (二)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马某甲,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项目经理。2025年5月13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2024年11月12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 2.马某乙,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安全员,由河北智恒达公司授权其协助马某甲处理哈密业务事宜。2024年5月24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3.王某甲,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队长兼安全员,2024年10月30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4.钱某某(王某甲妻子),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厨师兼地勤人员。 5.陈某某(王某甲大姐夫),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地勤人员,因王某甲回山东照看母亲,王某甲让陈某某前来临时负责施工现场。 6.王某乙,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安全员。2025年4月28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7、唐某某,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高处作业人员。2025年6月16日取得聊城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 8.龙某某,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地勤人员。 9.李某某,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地勤人员。2024年8月2日取得聊城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10.王某丙,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高处作业人员。2025年4月7日取得聊城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 11.牛某某,河北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施工队地勤人员。 10.马某丙,甘肃通信产业监理公司现场监理。2022年取得中国通信协会颁发的信息通信建设初级监理人员证书。 (三)项目基本情况 1.2025年4月24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方)和河北智恒达公司(卖方)签订了《中国铁塔2025年度铁塔产品集中招标项目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智恒达》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七《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由河北智恒达公司承接项目中岔哈泉北华电风电场区域28座拉线塔的生产、安装任务。2025年8月29日,由铁塔哈密公司、甘肃通信产业监理公司审定了河北智恒达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华电拉线塔01批智联专业新建常规整体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和宁夏通信设计院编制的28座拉线塔《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2.2024年12月27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铁塔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甘肃通信产业监理公司签订《2025年中国铁塔公司新疆分公司监理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2025年9月甘肃通信监理公司编制了《中国铁塔公司新疆分公司哈密分公司2025年第华电拉线塔01批智联专业新建常规整体项目监理规划》《中国铁塔公司新疆分公司哈密分公司2025年第华电拉线塔01批智联专业新建常规整体项目监理细则》。 3.拉线塔结构及施工工艺。每根拉线塔高35米,重3吨,有6节塔体(5节塔体高6米、1节塔体高5米。每节塔体由3根Q355B圆钢和Q235B其它型钢和板材钢结构焊接而成用E43焊条满焊焊接,三棱锥面,每面宽0.5米,其中一面焊接有爬梯。每节塔体之间有3个法兰、9颗螺丝紧固),1至4节塔体为第一段,拉线2层(第三节塔体与第四节塔体法兰位置连接处有三根拉线三面拉接,角度45°、第四节塔体与第五节塔体法兰位置连接处有三根拉线三面拉接,角度59°);5至6节为第二段,拉线2层(第五节塔体与第六节塔体法兰位置连接处有三根拉线三面拉接,角度50°、第六节塔体与避雷针法兰位置连接处有三根拉线三面拉接,角度56°),塔顶(第六节顶部)设有避雷针及避雷扁铁,避雷扁铁从塔顶沿塔体辐射至地面接地极。 拉线塔在地面分2段组装完成,分2次吊装。拉线塔组装时先由工人在地面把第1至4节塔体连接成一段,把第5至6节塔体连接成另一段。首先用汽车吊将第一段立直后,由地面工作人员先后将第3、4节的2组6根拉线与地面锚体固定,随后登高人员上塔至第四节顶部,把吊车吊绳解开(登高人员不下塔),第一段安装完毕;第一段塔体安装完成后,用汽车吊将第二段塔体吊起至第四节塔体的上面,由登高人员对齐两节塔体间的法兰并用9颗螺丝固定,随后由地面工作人员将5、6节的2组6根拉线与地面锚体固定,登高人员继续登至塔顶,把吊车吊绳解开;最后,由登高人员一边下塔,一边把避雷扁铁用铁扎带绑在每节塔体上,避雷扁铁落地后,地面电焊工将避雷扁铁焊接至接地极,1座拉线塔安装完毕。 (四)事故发生前相关情况 铁塔哈密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河北智恒达公司完成一级安全交底。9月5日及时支付了该项目100%的安全生产费用,9月10日土建工程开工,2025年9月4日至11月15日,铁塔哈密公司对河北智恒达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对现场28处铁塔基坑开挖、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基础建设进行了安全巡查检查,对11处铁塔安装现场的安全开展了巡查旁站,发现了8条隐患,河北智恒达公司已按期完成整改。 2025年10月16日,河北智恒达公司拉线塔安装施工队队长王某甲和钱某某、王某丙、牛某某抵达三塘湖岔哈泉北华电风电场区域,在华电水电七局租用两间板房居住。4人自2025年10月16日开始拉线塔地面组装。2025年10月18日,河北智恒达公司哈密片区项目安全员马某乙抵达施工队住所对4人进行了半小时左右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随后离开施工现场。截至10月22日,施工队4人共完成了3座拉线塔的地面组装,10月23日,唐某某从外地抵达施工队且施工队于当日开始拉线塔的吊装工作,为加快施工进度,11月4日,龙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到达施工队,开展拉线塔安装工作。王某甲对四人在施工现场口头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项目部门经理马某甲、安全员马某乙未到施工现场对4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王某甲和王某乙负责现场安全,唐某某和王某丙负责高处作业,李某某负责电焊,牛某某、钱某某、龙某某负责地面施工。 自拉线塔安装以来,安装拉线塔前一日上报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批》,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内容、作业类型、风险辨识、特殊作业场景、作业人员等。 每天施工前现场负责人王某甲向施工人员做三级安全交底班前会,监理旁站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施工队按“一塔一方案”的要求编制作业方案,报监理审查同意后施工。现场监理在日常工作中填写《监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截至2025年11月15日,根据《施工审批方案》顺序施工,完成了16座拉线塔的安装。 2025年11月13日,王某甲因母亲生病返回山东,走之前,召集陈某某到达施工队负责工地施工(11月13日抵达),王某甲和陈某某2人未交接相关工作,也无人对陈某某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由钱某某和陈某某负责。 2025年11月15日,施工单位经办人马某乙向监理单位上报了2座拉线塔的《施工方案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陈某某与钱某某商量,11人(2名吊车司机)同时安装一个拉线塔浪费劳动资源,将原本的顺序施工改为两点同时施工。 截止事故发生,项目经理马某甲未去过施工现场履职且未与安全员马某乙及施工队员工取得任何联系,安全员马某乙自10月18日后,再未去过施工现场履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6日8时许,陈某某和钱某某将施工人员分为2组,陈某某组负责6号铁塔安装及改造工程;钱某某组负责11号铁塔安装及改造工程,随后施工队人员同时从宿舍出发,龙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乘坐双排货车前往6号拉线塔工地,王某乙、钱某某、马某丙、王某丙、牛某某乘坐皮卡前往11号拉线塔现场(11号塔位于6号塔西北方向19公里处)。 9时许,龙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到达6号塔施工现场,开始在地面对拉线塔进行组装。 9时30分许,王某乙到达6号拉线塔进行施工现场巡检,之后返回11号拉线塔现场。 11时30分许,两段拉线塔在地面组装完毕,然后开始第一段塔体吊装,吊车司机(王某丁)将拉线塔第一段吊起就位后,龙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紧固塔脚螺铨,固定1至4节两层拉线,拉线固定好后,唐某某系五点式安全带登上拉线塔解开吊车吊绳后下塔,第一段吊装完毕。 12时40分许,5人在施工现场吃饭。 13时30分许,5人开始对6号塔第二段进行吊装,施工人员及吊车司机(王某丁)就位后,唐某某系五点式安全带再次登上拉线塔。 13时50分许,第2段塔体就位后,唐某某拧紧第1段和第2段之间3个法兰上的9个固定螺铨,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地面分3个方向用倒链固定5至6节两层拉线,拉线固定完毕后,唐某某登上塔顶解开吊车吊绳,吊车司机收起吊绳及吊臂,唐某某开始边下塔边用钢扎带绑扎避雷扁铁。 14时许,唐某某下至拉线塔2、3节之间(离地面10到15米高左右)的位置时,不慎坠落。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正在紧固拉线的陈某某、李某某听到“扑腾”一声,转头看见唐某某坠落在地面上,身体侧卧,眼睛睁着,口吐白沫并发出轻微的声音。李某某随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14时03分许,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三塘湖镇卫生院前往事发地点;随后3人将唐某某放在木板上抬到双排车后座前往与救护车汇合。 14时05分许,陈某某向钱某某打电话,说唐某某从铁塔掉下来了。随后,钱某某和王某乙驾驶皮卡车向事发现场赶去。 14时39分许,钱某某、王某乙开皮卡车和龙某某一行在赶往三塘湖的戈壁路上与龙某某相遇,双方未停车一路向三塘湖方向行驶。 16时32分,龙某某等人在鸭子泉护边员执勤房附近与三塘湖卫生院医务人员汇合,医务人员对唐某某进行了抢救。钱某某强烈要求将唐某某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随后三塘湖卫生院医务人员驾驶救护车前往巴里坤县人民医院。 19时47分,救护车将唐某某送至巴里坤县人民医院,因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14时02分许,龙某某连续拨打王某乙电话因现场信号不畅电话未接通。 14时06分许,龙某某打电话向在山东的施工队队长兼安全员王某甲报告了事故情况。 14时06分许,王某甲打电话向智恒达销售经理王某戊汇报了事故情况。 14时14分许,智恒达销售经理王某戊向智恒达哈密项目安全员马某乙通报了事故。 14时34分许,马某乙打电话向王某甲询问了事故情况;然后开车前往事发现场,至21时40分到达。期间未向其他部门汇报事故发生情况。 15时46分至15时49分,龙某某四次拨打09026826110电话因信号原因均未接通,之后施工队人员没有再拨打报警电话; 16时15分许,三塘湖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赶往事发现场的路途中向岔哈泉边境派出所拨打报警电话。 16时46分许,岔哈泉边境派出所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无人,等了40分钟后,龙某某、王某乙、钱某某三人返回现场。 16时54分许,巴里坤县公安局通过电话向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事故情况。 17时27分许,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先后向县人民政府、哈密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虽第一时间未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但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主观上不存在蓄意瞒报事故的情形,故不认定为迟报和瞒报事故。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岔哈泉边境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向县公安局进行了报告,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现场事故设备进行封控并开展前期勘查,督促涉事企业有序停止施工。在此次事故中,涉事企业在设备处置、人员送医抢救环节行动及时有效,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唐某某,男,汉,山东省东阿县人,2025年5月1日与智恒达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6月16日取得聊城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规定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唐某某在下塔绑扎避雷扁铁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将安全带挂钩固定在铁塔构件上),导致下塔时失去保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马某甲、安全员马某乙未到现场履职;现场施工人员随意改变施工方案,安全员未到位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导致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进场施工人员培训时间不足,且未做到全覆盖培训,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 3.安全带选用不正确,该项目塔上高处作业人员在下塔过程中站立在钢梯上进行双手绑扎接地扁铁操作,未按规定《安全带》(GB6095-2021)5.3.2.1选用围杆式安全带。 4.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于马某甲、马某乙长期不在现场履职不管顾问,施工方案审批走过场,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劳动力投入无吊车驾驶员信息,2025年11月13日,王某甲因事回家,11月15日的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劳动力投入仍有王某甲、陈某某11月13日到达现场,10月24日开始,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劳动力投入已有陈某某,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施工审批表施工;在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过程中未进行旁站监理。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巴里坤三塘湖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拉线塔新建项目“1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河北智恒达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项目管理混乱,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马某甲名为哈密项目的项目经理,实际从未到项目施工现场履职;安全员马某乙仅于2025年10月18日到现场进行了半个小时的培训,之后再未到过项目施工现场;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前期进场的4人仅进行了为期半小时左右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期进场的4人仅进行了口头叮嘱,项目临时管理人员(陈某某)到达现场后,未经任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现场施工人员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现场管理人员随意变动且未进行任何交接,现场临时负责人陈某某到达现场的第二天便将原本确定的顺序施工改为多点同步施工,事故发生前,6号塔施工现场没有任何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成为安全监管盲区,导致现场高处作业中的违章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上问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建议 铁塔哈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按规定将项目分包给河北智恒达公司并签订了《中国铁塔2025年度铁塔产品集中招标项目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智恒达》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七《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组织甘肃通信产业监理公司审定了河北智恒达编制的《2025年第华电拉线塔01批智联专业新建常规整体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委托宁夏通信设计院编制了28座拉线塔《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自项目施工以来,工程所在地铁塔哈密公司对河北智恒达公司进行了安全交底,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巡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履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职责,不予追究责任,建议由铁塔哈密公司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河北智恒达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督促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履职,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现场履职,现场管理混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三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9.2.2、9.2.3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北智恒达公司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1.唐某某,拉线塔高处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马某甲,智恒达公司新疆哈密铁塔新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自项目施工以来,从未到项目施工现场履职,未依法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甲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马某甲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3.马某乙,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哈密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仅于2025年10月18日到现场进行了半个小时的培训,之后再未到过项目施工现场,对后期进场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乙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由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4.王某甲,项目施工队队长兼安全员,未经报告擅离职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甲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由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5.王某乙,项目施工队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现场起重、吊装、高处等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门现场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安全事故隐患,明知6号拉线塔有吊装和高处作业,未向龙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告知吊装和登高作业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在场才能开展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乙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由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6.马某丙,项目施工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于马某甲、马某乙长期不在现场履职不管不问,施工方案审批走过场,未如实记录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容中劳动力投入无吊车驾驶员信息,2025年11月13日,王某甲因事回家,11月15日的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劳动力投入仍有王某甲;陈某某11月13日到达现场,10月24日开始,施工方案审评、监理日志内劳动力投入已有陈某某,现场施工人员与施工审批表不符;在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过程中未进行旁站监理。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4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移交中国通信协会停止马某丙执业资格。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河北智恒达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在现场履职,科学组织现场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对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高风险作业要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消除监管盲区;监理人员严格落实监理责任,要加强施工方案、施工机械、施工人员的审查与监管,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巡视,对高风险作业要旁站监理。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河北智恒达公司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不同作业类型、内容,针对性对进场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要符合规定且全面。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作业人员掌握登高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冒险蛮干及侥幸心理;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三)完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河北智恒达公司要根据所承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优化高处作业防坠技术手段,在通信塔设计生产阶段,在爬梯上设置人员防坠导轨,或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增加垂直生命绳和攀登自锁器,形成安全带、生命绳双重防坠措施,使人员作业全程始终处于保护状态,提高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水平;塔上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在塔下监护,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塔上与地面人员配备现场对讲机;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塔上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固定在铁塔的主体结构上。 巴里坤三塘湖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拉线塔新建项目 “1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4日 附件下载: (此件于重新编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