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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7·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4-09-26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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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 市兴华 水泥制 品有限 公司“ 7· 24”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7·24”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8 月 30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蒸房情况······················2
(三)工艺流程····························································2
(四)事故发生经过···································· ·················2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1.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 3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六)当日天气情况······················································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4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4
(一)直接原因····························································4
(二)间接原因····························································4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5
四、事故性质认定··························································6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6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6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7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7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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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 市兴华 水泥制 品有限 公司“ 7· 24”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2024 年 7 月 24 日 22 时 41 分许,在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
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约 80 万元。
2024 年 7 月 27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
等有关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市
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7·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
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地址:库车市伊西哈拉镇红旗社区 6-5 号商铺,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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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91652902MADEDL****,法人陈某某,注册资金 1000 万元,
主要经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等。
(二)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蒸房情况
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蒸房于 2024 年 4 月参照
同行业蒸房自行组织施工建设,无设计图纸,未办理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蒸房采取东西走向建设,共建设蒸
房 7 个, 其中 1-3 号蒸 房尺寸 为 23.2m×2.95m×1.85m,4-7 号蒸
房尺寸为 23.2m×2.95m×2.2m,轨道间距为 1.36m,轨道板车尺寸
为 1.9m×1.80m×0.83m,60 型模具尺寸为 2.15m×1.02m×0.95m,
80 型 模 具 尺 寸 为 2.20m×1.17m×1.28m , 100 型 模 具 尺 寸 为
1.22m×1.36m×1.48m,120 型模具尺寸为 2.18m×1.60m×1.7m,每
个蒸房最多可容纳模具 18 个。蒸房开口为南北走向,模具浇筑
完成后,由工人通过轨道板车推送至蒸房北门处,再由人工推进
蒸房内,高温蒸养后自蒸房南门由人工拉出,进行脱模处理,事
发地为 6 号蒸房南侧模具出口处。
(三)工艺流程
首先由工人对 U 型渠模具内进行喷涂棉籽油,后向模具内放
置预埋件及钢筋骨架,将砂子、水泥、矿粉、水按照比例混合搅
拌均匀后浇入模具,使用震动平台对浇灌好的模具进行震动确保
模具内无空气后,由人工使用轨道板车将浇筑好的模具推入蒸房,
经高温蒸养后,再进行脱模、清理。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 24 日 22 时 35 分许,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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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班组车间工人吾某某使用轨道板车推送模具自北侧进入 6
号蒸房,22 时 40 分许锅炉工玉某某前去关闭 6 号蒸房门时,发
现 6 号蒸房南侧蒸房门因模具突出 10 公分左右无法关闭,随即
向二班组班长帕某某告知,帕某某表示一个人推不动模具,需要
人员帮忙。22 时 41 分许在帕某某叫人过程中,玉某某独自一人
进入 6 号蒸房内推动模具,模具突然从轨道上滑落,模具推动玉
某某一起掉落至外输轨道坑内,模具掉落后因惯性向前倾倒,挤
压中玉某某胸口。22 时 42 分许,帕某某发现后,组织员工将玉
某某抬至车间南侧出口处,22 时 43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23 时
救护车达到将玉某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玉某某,维吾尔族,男,1980
年 3 月 28 日出生,身份证号:65292319800328****,住址:库
车市阿克吾斯塘乡某村,系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锅炉工,
7 月 25 日 0 时 57 分许,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80 万元。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7 月 24 日 22 时 41 分,天气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月 24 日 22 时 43 分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二班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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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帕某 某拨打 120 急救电 话,23 时救护 车达现场 ,7 月 25 日 9
时 44 分,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消息后,立即派人前往事
故现场了解情况,全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11 时 13 分,市应急
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
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月 24 日 22 时 41 分许,二班组班长帕某某在发现锅炉工玉
某某被模具砸中后,22 时 43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立即组织
本班组员工移开模具,23 时 00 分许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玉
某某送往库车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7 月 25 日凌晨 0 时 57 分许
玉某某经库车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
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
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
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锅炉工玉某某个人安全意识薄弱,在发现蒸房
门无法关闭后,违反操作规程,未听从班组长指令要求,在不具
备辨识岗位风险因素的情况,擅自从事本岗位以外工作,是造成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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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房内轨道末端未安装设定限位器,采取限位措施,导致
模具超出蒸房,出现模具掉落隐患;
2.企业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告知不到位,
导致员工安全意识不足,对各岗位风险点缺乏防范;
3.经调查了解,企业多次发生模具从轨道掉落情况,该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消除事故隐患,致使该
类隐患成为常态现象。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法人陈某某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熟悉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风险不具备
辨识能力。三是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档案,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
练,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应急处置能力薄弱。
2.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未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
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新党厅字〔2018〕
76 号)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缺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
3.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
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事发前未将库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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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
患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等因素及雷电、
雨雪、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库车市兴华水
泥制品有限公司“7·24”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
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玉某某,男,系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锅炉工,安
全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未听从班组长指令要求,盲目作业,
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
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陈某某,男,系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作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
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之规定,对
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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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某某,男,系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分
管副总,未有效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
检 查 发 现 并 消 除 公 司 轨 道 板 车 运 送 模 具 易 掉 落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之规定,对其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阿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党
委委员、副镇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存
在的安全隐患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3]之规定,
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2.信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本行业
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缺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
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市兴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
者不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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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之规定,对其处 50
万元行政处罚。
2.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3.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
批、谁负责”和“三管三必管”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行业
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作业活动的安全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要进一
步加大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为,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养患成灾。
(二)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逐
条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按要求组织从业
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风险辨
识能力,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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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实施。
(三)各乡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此为鉴,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恪 尽 职
守、依法履职;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