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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5·1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4-07-02 等级:一般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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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5·14”一般
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5·14”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6 月 21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企业情况····················································· 1
(二)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情况······································· 2
(三)工艺流程··························································· 4
(四)当日天气情况············································· ······· 5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0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0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0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11
(一)直接原因·························································· 11
(二)现场检测情况···················································· 11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五、事故性质···························································· 14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4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4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4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5
(四)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8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9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

— 1 —
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5·14”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4 日 17 时 07 分许,位于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
公司园区污水厂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2024 年 5 月 14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总工
会、国资服务中心、人社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库车泓澄水处
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5·1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
般中毒和窒息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该厂是由库车水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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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下属子公司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库车泓澄水处
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正式注册成立,位于库车市乌尊
镇英尼和村。公司法人刘曙光,总投资45517.57 万元,占地208667
平方米(约 313 亩),建设项目单体共计 30 个,采用改良 A2O
工艺,深度处理为混凝沉淀、臭氧催化剂活性炭过滤。污水处理
厂主要处理开发区工业废水及市区生活污水。
污水厂平面图
(二)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情况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总容积 442.888 ㎥(9.2m×5.8m×8.3m),
有 效 水 深 5.05m 。 其 中 , 配 水 井 一 座 , 容 积 144.42 ㎥
(3m×5.8m×8.3m),有效水深 7.2m。污泥泵井底部设置有 3 台
回 流 污 泥 泵 ( 型 号 规 格 :250QW700-8 ,Q=700 ㎥/h 、H=8m、
P=37kw) ,1 台 剩 余 污 泥 泵 ( 型 号 规 格 :100WQ-80-10,Q=60
㎥/h、H=8m、P=3kw)。污泥泵井平台上 4 个吊泵检修口,入口
1.5m×1.5m(带有两个爬梯,宽 0.4m,爬梯直通底部),中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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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1.1m,剩余污泥泵检修口 1.5m×1.3m。平台顶部配有 1 台
电动葫芦(型号规格:G=2t、行程 L=10m,起升高度 12m、P=3kw)。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外观图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立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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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入口图
(三)工艺流程
进厂污水首先由进水管道进入手提格栅,以拦截超大垃圾,
而后进入分水井均匀进入两条进水渠道,在每条进水渠道内设有
二套机械式粗格栅机,以拦截污水中较大漂浮物及悬浮物;经过
粗格栅的污水由潜污泵提升进入细格栅渠道,经细格栅进一步去
除水中较小的悬浮物及漂浮杂质后,进入曝气沉砂池去除沙砾和
浮油;沉砂池出水再进入调节池,污水在调节池内调节进水水量
及水质,然后由管道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浅层离子气浮池,去除毛
发及油:随后进入初沉池,经过加入 PAC 进行沉淀反应,沉淀
后的清水进入水解酸化池进行生物水解酸化反应,而后进入中沉
池配水井,由配水井分配至中沉池,污水在中沉池内进行物理沉
淀,再进入生物池进行生物处理,经过生物处理后的污水进入二
沉池进行物理沉淀,二沉池内部分污泥通过污泥回流泵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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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生物池继续工作,部分污泥龄较长的活性污泥通过剩余污泥泵
进入污泥浓缩池,经过二沉池沉淀后的出水进入深度处理车间,
经过斜板沉淀+砂滤过滤及投加 PAC、次氯酸钠进行物理沉淀及
化学除磷,再进入高级催化氧化池进行臭氧催化,再进入活性炭
滤池-吸附及降解水中 COD、BOD5、TN、TP 等有机和无机污染
物;出水进入清水池投加成品次氯酸钠进行消毒,达到排放水体
的要求后,将全部注入中水库。
工艺流程图
(四)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5 月 14 日,天气浮尘多云,最高温度 30℃,最低温
度 15℃,东北风 3 级。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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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库车城投集团下属供排水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注册
成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的二类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7PPKN60,法人代表刘曙
光。公司现有在册职工 52 人,企业经理 1 人、副经理 1 人、管
理人员 6 人、公司一般员工 44 人。下设行政办公室、安装维护
所、收费所、市政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生产技术部、
中水运维部七个部门,主要经营生活、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管网
安装维护、中水回用。
2.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成
立,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652923097020779A,法人代表何熠。公司拥有 9 家子公
司,其中全资子公司 7 家,分别为库车昊源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库车惠源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库车丰源农业灌溉有限公司、库车
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库车通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库车佳
源环保有限公司、新疆库车铜场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 2 家,分别为库车泓晟水处理有限公司(占股 90%)、库车
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占股 51%);参股公司 4 家,分别为库
车龟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占股 20%)、库车水务水泥制品有限
责 任 公 司 ( 占 股 20%) 、 库 车 市 新 融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 占 股
15%)、新疆新桥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占股 25%)。现有在
册职工 645 人,集团高管 7 人,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5 人,下辖企
业经理 5 人、副经理 5 人、中层管理人员 73 人,集团及子公司
一般员工 550 人。公司设有“5 部 1 中心”,分别为综合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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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工程建设部、生产经营部 、东湖南湖管
护中心,其中生产经营部负责集团及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定、
实施、评估、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融资
管理等工作。
3.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原
库车 县国 有资 产管 理中 心) 成立 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2017 年
11 月库 车县国有 资产管 理中心从 财政局 二级单 位升格为 正科级
单位,核定编制 25 名,2019 年 12 月撤销库车县国有资产管理中
心,组建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作为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
业单位,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代表库车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
出资人职责,对国企进行监管,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健
全 监 管 措 施 实 现 以 管 资 本 为 主 推 动 监 管 职 能 转 变 , 完 善 企 业 内
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月 14 日下午上班时,污水处理厂技术员吕某通知维修工高
某、维修工张某去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修剩余污泥泵。
16 时 46 分许,高某、吕某、张某 3 人骑三轮车前往 8 号中
沉池污泥泵井进行维修作业,先把进水阀门关掉,然后去 11 号
深度处理间查看电子阀型号。
16 时 48 分许,高某、吕某、张某 3 人上到 8 号中沉池污泥
泵井平台,将 2 处检修口铁格栅打开,查看井内是否还有水。这
次主要是对剩余污泥泵进行维修,需要将剩余污泥泵从井底部通

— 8 —
过电动葫芦提升到平台上维修。
17 时 04 分许,张某穿着白色防护服开始下到污泥泵井作业,
高某调整行车左右位置,大概一分钟左右看到张某走到第一个污
泥回流泵处,就开始往回走,然后通过爬梯往上爬,大概爬了两
三个台阶时就面部朝下晕倒在污泥中。
17 时 06 分许,高某边打电话通知厂长王某,边往控制室走,
期间吕某独自下到回流泵井内救援。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 时 27 分许,员工蒋某用同事丛某手机给经理刘某电话汇
报。17 时 21 分,蒋某用丛某的手机拨打 120 急救电话。17 时 59
分许,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吕某拉到市人民医院抢救。18 时
08 分许,经理刘某拨打 110 报警电话;库车市公安局 110 接到报
警: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一起中毒事故,有人受
伤。接警后,110 迅速指令乌尊派出所赶赴现场。18 时 15 分许,
经理刘某给水务集团总经理李某电话汇报。18 点 38 分,120 急
救车赶到现场,将张某拉到市人民医院抢救。18 时 50 分许,库
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消息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与公
安机关刑侦大队民警一同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同时邀请塔河炼化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气 体 检 测 , 全 面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工
作。18 时 55 分许,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7 时 07 分许,高某通过电话向厂长王某报告,并跑下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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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井平台呼救。
17 时 10 分许,厂长王某驾驶巡逻车赶到现场。
17 时 11 分许,高某、丛某、梁某、王某 4 人上到污泥泵井
平台开始救援。
17 时 14 分许,高某、丛某 2 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下到
井内救援。
17 时 18 分许,通过行吊将张某从井内救出,梁某先将张某
口鼻中的污泥清理干净,然后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17 时 20 分许,通过行吊将吕某从井内救出,当时吕某能够
自主呼吸。
17 时 21 分,蒋某用丛光辉的手机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7 时 59 分许,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急诊护士王某发现现
场有 2 名患者,便让周边人员拨打 120 急救中心派送第二轮救护
车,急救医生阿某发现张某毫无生命体征、呼叫不应、胸廓没有
起伏、动脉搏动触摸不到、没有自主呼吸,用指脉氧监测张明氧
饱和度和呼吸均无数值,用听诊器听张某心音,张某无心跳,继
续对张某进行了胸外按压,胸外按压过程中张某口鼻流出大量污
泥,根据病情急救医生阿某判断张某已经死亡。急救医生阿某发
现吕某神志烦躁、呼吸困难,对吕某给以氧气吸入,建立静脉通
道,把吕某迅速转移到 120 急救车上,18 点 40 分到达市人民医
院急诊中心抢救。
18 时 08 分,经理刘某拨打 110 报警电话。
18 点 38 分许,第二辆救护车赶到现场,急诊医生令某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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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平卧于作业平台地面上,查体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判断张某
已经死亡,在等待刑警大队和派出所警务人员取证完后,将张某
抬入 120 急救车内,给张某开通静脉通道、氧气吸入、药物抢救、
持续心肺复苏,于 20 时许送到市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抢救。
19 时 02 分,乌尊派出所警务人员赶到现场。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
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
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
道畅通,应急响应迅速,对事故人员进行了及时抢救,在事故应
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张某(死者),男,汉族,
32 岁,身份证号:210882199****650,住址:库车市东城街道新
天地社区生态园小区某室,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
厂维修员,5 月 14 日 20 时 52 分,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吕某(伤者),男,汉族,34 岁,身份证号:652923198****338,
住址:库车市东城街道新天地社区新天地小区某室,系库车泓澄
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技术员,目前已从市人民医院转至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医院治疗。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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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
1.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内硫化氢浓度过高。该污泥泵井一般
处于满水状态,底部长期积蓄污泥,污泥内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产生和积聚。事发当天因人为搅动,导致大量硫化氢释放到污泥
泵井内空间,由于污泥泵井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设备,污泥泵井
内积聚的硫化氢浓度过高。
2.违规进入污水池作业。一是本次作业前技术员吕某未履行
作业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二是作业
过程中技术员吕某、维修工张某和高某 3 人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工作程序。三是作业人员张某下井
时未按规定配备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
劳动防护用品。
3.盲目施救。维修工张某在污泥泵井内硫化氢中毒昏迷后,
技术员吕某救人心切,在现场救援环境不明的情况下,未采取正
确救援措施、现场未准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装备,冒险进入污泥
泵井内救人,导致事故扩大。
(二)现场检测情况
5 月 14 日 21 时 05 分许,经塔河炼化专业救援人员对库车泓
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 8 号污泥泵井(事故现场)进行气
体检测,污泥泵井底部硫化氢含量 9ppm、氧含量 20.9%,底部
污泥深约 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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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一是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总经理安全
职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开
展风险研判分析,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二是有限空间安全风险
辨识不全,未将事故发生点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风险点辨识出来,
有限空间防护要求与主要危害因素不相匹配,厂内重点部位未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编制错
误,将氧含量定为 18%,按规定氧含量应在 19.5%以上。四是作
业前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从业人员告
知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配备
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日常作业中有限空间作业制度未实际运行,有限空间
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至今未开具过有限空间作业
票。六是未将有限空间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未能发现污水厂
污泥泵井属有限空间及其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监管企业的重
大事故隐患防范不力。七是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未建
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
育和应急演练,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应急处置能力薄弱,
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
2.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
负责人安全职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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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不全,岗位操作规程不
具备操作性。二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
机制,开展风险辨识和研判分析。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四
是年初至今,只对子公司开展过 7 次安全检查,未达到全覆盖,
其 中 5 月 9 日 对 库 车 泓 澄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园 区 污 水 厂 检 查 发 现
“配电箱未张贴标识、未上锁,灭火器未一年一检”2 项问题,
未检查出有限空间作业隐患。五是未检查分析出所属子公司具体
安全风险点,未对应制定防患措施,未结合公司风险隐患情况制
定 相 对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 未 将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日 常 监
管,未督促下属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
3.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市安委办 2023 年 6 月 10 日下
发《关于切实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
确 了 各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要 迅 速 组 织 对 涉 及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市 政
建设、污水处理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有限空
间管理台账,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
识。作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未对辖区国有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只是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组织
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国资国企领域专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学习,
未督促辖区国有企业摸清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底数,未按要求抓
好国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未将文件要
求传达至所属国有企业,导致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库车
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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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车市乌尊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对市安委办 2023 年 6 月 10 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工作要求没有落实到位,未按
要求摸清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底数,没有发现库车泓澄水
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属有限空间,对该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长期失察,对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
公司园区污水厂管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缺乏实质有效的监管。
五、事故性质
经 事 故 调 查 组 认 定 , 库 车 泓 澄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园 区 污 水 厂
“5·1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男,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维修员,
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的原则,擅自违章冒险进入积聚有毒有害气体的中沉池
及污泥泵井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
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吕某,男,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技术员,
负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

— 15 —
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工作程序,致使作业人员张某中毒窒
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现场救援环境
不明的情况下,未采取正确救援措施、现场未准备相应的救援器
材和装备,盲目冒险进入污泥泵井内救人,导致自身中毒窒息重
伤,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1],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高某,男,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检修工,
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前未对现场存在的作业
风险进行辨识,在作业票尚未开具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建议由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处
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陈某,女,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全专员,其未组
织该公司园区污水厂工作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未检
查出该公司园区污水厂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未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对有
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建议由库车泓澄水
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高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未按职责要求对该公司园区污水厂的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识别,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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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 该 公 司 园 区 污 水 厂 有 限 空 间 特 点 制 定 符 合 实 际 的 应 急 救 援
预案;未督促、检查该公司园区污水厂有限空间的教育培训是否
到位、是否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是否配备有限空间作业防护
用品、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该公司园区污水厂安
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建议依据《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2]和《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3]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理。
4.王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
水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管理工作,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经常性组
织专项应急演练,未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过程中存在从业人员未经许可开展有
限空间作业情况失察,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建议依据《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理。
5.刘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法人、
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根据相关
规程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建议依
[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
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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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严重警
告处理。
6.张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经营部部长,未能指导和督促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开
展有限空间作业的隐患排查,对生产经营部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库 车 泓 澄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园 区 污 水 厂 从 业 人 员 未 经 许 可 开 展 有
限空间作业情况失职失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4]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理。
7.曾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对
库 车 泓 澄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园 区 污 水 厂 中 存 在 的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认
识不足,未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落实情况失职失察。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理。
8.李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按照相关规程规
范的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情况失察。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
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
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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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5]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9.何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能督促子公司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6]之规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四)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阿某,女,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四级主
任科员,对市安委办布置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工作未落实到
位,未组织对国有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排查。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谈话提
醒处理。
2.刘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党委副
书记、主任,未正确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没有按规定督促、
检查、指导库车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所属子公司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3.刘某,女,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党委书
记,未统筹组织、督促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本单
位未认真开展行业领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失察。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
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
者不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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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某,女,库车市乌尊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干,对市安
委办布置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工作未落实到位,未组织对辖
区内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排查。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5.吴某,男,中共党员,库车市乌尊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
长,对市安委办布置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工作未落实到位,
未按要求摸清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底数,未监督检查辖区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对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厂
管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缺乏实质有效的监管。建议根据《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7]之规定,给予其通
报处理。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库车泓澄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8],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履行不力,未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管,未督促子
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导致子公司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议责令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库车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作出深刻检查。
3.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
[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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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责,未正确履行行业安全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库车泓澄
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厂有限空间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建议责令库车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向库
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库车市乌尊镇人民政府,负有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
正确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污水厂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生产监管不力,未能发现辖区污水厂 8 号中沉池污泥泵井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建议责令
库车市乌尊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
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
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警示约谈、通
报等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二)严格落实有限空间管理要求。要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配备个人防
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
作业、对有限空间负责人、监护人、应急人、作业人进行培训教
育,制定应急措施,严禁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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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续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加大辖
区内、行业领域内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
热力、物业管理、矿山、供电、通讯等行业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单位以及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强基础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机制,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推 进 企 业 由 被 动 接 受 监 管 向 主 动 加 强 管 理 转
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
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自查自纠转变。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行业监管部门
要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加强预案培训和专项、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有效防范盲目施救,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不
断增强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