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昆明经开区海子新村露天堆场4·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某某使用的露天堆场“4·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故调查组)
- 报告时间:2026年8月;公示发布日期:2026-10-14
- 来源URL:https://jkq.km.gov.cn/c/2026-10-14/7186222.shtml
- 附件原件:https://jkq.km.gov.cn/upload/resources/file/2026/10/14/3734595.docx
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 谢某某使用的露天堆场“4·16”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4·1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 目录 2026年4月16日,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某某使用的露天堆场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61.14万元(未包含桥梁恢复费用)。 事故发生后,昆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云南省火灾调查处理规定》(云政办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由管委会副主任孔祥英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易黎任副组长,综合管理部、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阿拉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的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某某使用的露天堆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财产损失情况,厘清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社区海子新村原云南建国门业有限公司北侧地块,土地为集体所有制用地,地块总面积约46亩,地块为空地,地面无建构筑物。整个地块由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向10位海子新村村民租赁,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起止日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42年5月1日。陈某某于2025年10月1日租赁给罗某某用于机械设备维修及堆放,2025年11月15日租赁给肖某用于机械设备堆放,2025年11月15日租赁给王某用于蜜蜂养殖,2026年3月1日租赁给谢某某,其作为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及实际负责人,以该公司名义在租赁的空地上进行石蜡加工及交易活动,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荆某,与谢某某为夫妻关系。 整个地块平面近似一个长方形,场地四周均为林地,北侧紧邻撒梅大道高架桥。谢某某租用场地位于地块西北角,为桶装石蜡露天存放堆场。罗某某与肖某租用场地位于地块西南角,谢某某石蜡堆场南侧。王某租用场地位于谢某某石蜡堆场东侧。起火区域为谢某某石蜡堆场龙门吊下方,该区域过火程度最重,石蜡吨桶金属外框横梁变形严重,表面可见铁氧化皮,呈红褐色,其它区域吨桶金属外框表面呈蓝灰色,变形痕迹轻微。堆场北侧为向下的坡地,撒梅大道高架桥下部分绿化植被过火烧毁,北侧桥梁及相关附属设施过火不同程度受损。石蜡堆场南侧罗某某与肖某堆放机械设备场地北侧过火,部分机械设备烧毁,王某的养蜂场未过火。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监事谢某某,成立时间:2018年9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船舶新村C47幢2单元3层302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燃气器具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茶具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在事发现场主要开展固态石蜡热熔、液态石蜡调配等工艺流程作业,同时从事石蜡原材料及成品的经营活动。事故发生时,现场共堆放石蜡约15吨、570余桶。 二、事发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6日凌晨,谢某某租用的空地上石蜡堆场发生火灾。监控视频显示00时53分许石蜡堆场龙门吊下方可见较大明火,形成稳定燃烧。00时54分许,石蜡堆场旁昆明表妹蜂场员工段某准备去洗漱睡觉时发现堆场龙门吊下方起火,随后与蜂场另外三个员工呼叫石蜡堆场的工人。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和其他工人在石蜡堆场东南侧的集装箱宿舍里睡觉,听到呼叫后他起床进入堆场查看,发现堆场龙门吊下方的石蜡吨桶起火,石蜡已熔化流淌,随后于2026年4月16日00时59分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16日00时59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某某使用的露天堆场发生火灾,随即调派6个消防救援站、2个小型消防站124名消防救援人员、29辆消防车辆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指挥。经开区总值班室通知街道、城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按照经开区应急处置预案,联系调派洒水车、电力抢修等社会力量协助灭火救援,并做好物资保障、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等工作。01时23分前后,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05时13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原因认定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鉴定检验等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2026年4月16日00时45分许,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某某使用的蜡制品堆场内,距堆场北侧边缘6.5米,距龙门吊东侧轨道7.4米处石蜡吨桶上的插线板内部金属元件发生故障引燃插线板塑料部件及塑料桶蔓延扩大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分析 1.物料特性与地形叠加,加速火势蔓延。石蜡熔点低、受热极易熔化为液态,流动性强、易流淌扩散,且自身燃烧热值高、热辐射强度大,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可燃蒸气。场地位于高处,由于地势落差,导致起火后石蜡快速流淌扩散,燃烧区域迅速扩大,蔓延至绿化带、桥墩等较低区域。 2.违规露天存储加工,作业条件低下。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在露天场地大规模堆放石蜡,违规使用大功率加热棒对其加热及勾兑。作业场地无防火隔离及防流淌围堰,未配备消防水源相关设施,场地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未采取保护措施,场地不具备加工存储安全条件,一旦起火无初期火灾防控能力。 3.安全意识极度缺失,问题屡发不改。现场违规私拉乱接电线,4个3000瓦大功率加热棒集中接装于一个普通插线板,长期超负荷运行,无过载保护、无漏电保护、线路老化、发热、短路风险极高。火灾发生前,现场已先后发生两起小型火灾,虽自行扑灭但未引起足够重视。当日起火前也出现插线板故障起火的情况,现场作业人员明知作业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仍心存侥幸,未立即排查隐患、未停止违规加热作业,带故障持续生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此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61.14万元(未包含桥梁恢复费用),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室外露天场地,无建构筑物,堆场内除干粉灭火器外未设置其他消防设施,故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调查组结合实际对使用管理、消防产品质量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使用管理责任 1.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石蜡加工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开展本企业内部的防火巡查、检查,长期对承租范围内的场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用电安全管理混乱,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存在私拉乱接、超负荷运行等问题,该公司监事谢鲲鹏在收到街道、社区下发的整改通知,明确要求其搬离后仍拒不整改,放任违规冒险作业行为长期存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2.陈某某作为场地第一承租人、转租管理人,未审核承租方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及作业安全条件,未与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也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管控,对场地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失管失察。在街道、社区已将该公司违规作业、下发整改通知及要求搬离的情况明确告知的前提下,仍未履行场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完成搬离,放任违规加工存储作业长期存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人。 (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谢某某向陈某某租赁场地后堆放大量桶装固态和液态石蜡,液态石蜡属于丙类液体,未按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设施,场地设置于较高的地带未按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储存区域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未分开布置,丙类液体储存区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场地内虽配置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是配置级别及数量不足。 (三)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专项治理不到位 1.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属地监管责任,虽开展了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搬离,但后续管控缺位,各自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如下:街道层面,统筹监管闭环不到位,虽督促社区开展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但未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未对谢某某拒不整改、拒不搬离的行为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未联动行业部门开展联合处置,导致隐患长期未消除,存在监管闭环缺失问题。社区层面,网格化后续管控流于形式,虽多次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未持续跟踪整改及搬离进度,未及时上报谢某某拒不整改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基层网格后续管控、跟踪落实职责未落实到位。 2.涉事起火场地位于高压线下方,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高压线途经线路开展常态化安全评估,未全面排查高压线下方区域存在违规堆放可燃物料、违规开展生产经营等安全隐患,对涉事场地长期违规堆放数十吨石蜡、违规加热作业的重大隐患失察失管;未在高压线保护区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未明确告知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对沿线场地使用主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及安全风险宣传教育。 五、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开展本企业内部的防火巡查、检查,长期对承租范围内的场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用电安全管理混乱,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存在私拉乱接、超负荷运行等问题,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在火灾调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阿拉街道办事处统筹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虽督促社区开展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但未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未对谢某某拒不整改、拒不搬离的行为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未联动行业部门开展联合处置,导致隐患长期未消除,存在监管闭环缺失问题,建议由区消安委办对阿拉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并约谈。 3.阿拉街道海子社区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和安全管理义务不到位,网格化后续管控流于形式,虽多次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将隐患上报街道,但未持续跟踪整改及搬离进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阿拉街道办事处对海子社区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在露天场地热熔、勾兑、储存数十吨石蜡,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作业,明知多次出现起火险情拒不停产整改,违规存储、加工是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云南双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及监事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未持续跟踪整改及搬离进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作业行为,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损失,建议由阿拉街道办事处按照干管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彻底排查整治同类安全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成因及现场隐患问题,制定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规范集体用地及山地林地出租审批管控 针对社区、村小组集体用地,以及山地、林地随意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厂房搭建的问题,强化全流程审批管控,各级主体严格按照自身权限履职尽责,从源头杜绝未经审批随意出租行为。严格落实集体土地出租、厂房搭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审批备案制度,所有相关事项必须依规完成资质核查、合规性核验等流程,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出租、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出租前需严格核实承租方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及项目合规性,签订规范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同时强化日常巡查管控,及时排查整改违规出租、违规经营隐患,形成闭环管理,坚决遏制违规用地、违规经营行为滋生。 (二)强化易燃易爆品全流程安全管理 聚焦石蜡等易燃易爆品存储、加工、经营全流程,强化闭环安全管控,从源头防范火灾风险。严格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全面排查非法经营、违规存储行为,取缔无资质、无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严禁露天大规模堆放及违规加热加工。规范作业场地管理,要求相关作业在合规厂房、专用库房内开展,配套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督促经营主体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三)严格规范电气安全管理 严格规范电气安全管理,守好用电审批关口,强化前期介入管控,从源头防范电气火灾风险。在用电审批环节,提前介入场所用电需求审核,全面核实用电场所的合规性、用电设备的安全性、用电性质的风险性,重点核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加工安全条件、用电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用电负荷是否与场所承载能力匹配。针对易燃易爆品生产、加工类用电需求,实行更严格的审批把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勘查核验,对场所防火设施、电气线路布局、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核查,对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的场所一律不予审批用电权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相关生产加工,坚决杜绝带病作业,从源头防范电气火灾风险。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 组织辖区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小微企业、零散作业人员开展全覆盖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专项培训,重点普及石蜡等可燃物料火灾特性、禁忌灭火方式、初期火情处置方法、隐患排查要点,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流程及自身安全权利义务。同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张贴警示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案例警示宣讲等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用电安全、易燃易爆品存储安全知识,提升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督促高风险场所制定专项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识险、避险、处置初期火情的能力,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完善事故善后及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推进本次事故河道、地面污染治理及绿化带、桥墩损毁修复工作,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恢复费用。同步开展环境监测,持续跟踪水体、土壤污染整改效果,确保生态环境全面恢复。同时建立事故复盘机制,各监管部门对照事故暴露的短板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补齐监管漏洞。 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海子社区海子新村谢鲲鹏 使用的露天堆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