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_8·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6_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_8·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4年8月15日凌晨,我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查清楚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省消安委办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肇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8月20日成立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时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功能小组成员从市有关单位抽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基本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为伦某宜自建房,位于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经调查了解,该建筑建于1980年7月1日,房屋为砖木结构,地上2层(含夹层),占地面积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32.62平方米,屋内夹层在房屋建设时一同建设(使用材料为木),房屋为屋主自请泥水工建设,房屋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该房屋现由伦某宜儿子梁某凌管理使用。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南三侧均贴邻村民自建房,北侧为村居小巷,建筑300米左右处有一个市政消火栓。
图1 起火建筑俯拍图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3人死亡,经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生前烧死。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调查组已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起火灾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约3.88万元。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凌晨0时52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有民房起火。1时02分首战力量城东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救援,1时13分基本控制火势,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2时23分至2时55分陆续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
(二)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情况
调查组采用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走访调查和物证鉴定等方式,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0时45分至0时49分;起火部位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的伦某宜自建房首层东北角区域;起火点为伦某宜自建房首层距北墙1.8米、距东墙1.1米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火灾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导致。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住宅北外墙架空敷设铝导线局部过火,烧损程度东重西轻,其中东侧铝导线绝缘皮被烧毁,西边铝导线绝缘皮完好。房内中部木床床架整体向北侧倾斜塌落,床铺东北角烧损较重,床架碳化烧蚀及床上竹席烧损显著重于床铺其余区域。住宅东北侧停放有电动自行车两辆,其中一辆为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一辆为铅酸电池三轮电动助力车。住宅东北角地面有木质矮柜柜体残余,柜体西侧为迎火面,烧损痕迹呈西重东轻,南重北轻,南侧较重区域与两轮电动自行车中部电池仓处相邻。两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均在车上,其中三轮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组外部过火,整体保持完整。两轮电动自行车采用18650磷酸铁锂电池组供电,电池仓塑料外壳全部烧毁,地面残骸底层对应位置粘附大量塑料熔融物。18650电池组整体烧损严重,大部分电池泄压阀冲出,部分电池钢罐外壳撕裂变形,地面残骸底层发现部分电池内铜箔与塑料熔融物及泄压阀。经肇庆市电动自行车协会专家分析,锂电池残骸符合锂电池内部热失控特征。 图2 火灾现场平面图 图3 现场提取锂电池组 (2)死者行为特征分析。火灾现场共有三名死者,其中一名死者在房内西南角窗户处,背靠窗口呈坐姿;一名死者在房内中部木床上,头朝南侧,腿朝北侧呈仰卧姿势;一名在床上西侧床头处,头朝北侧,腿朝南侧呈俯卧姿势;综合三名死者行为,火灾初起时已无法通过北侧房门逃生,火势已较猛烈;且火势更集中于房屋东北角,因而死者逃生及死亡位置处于躲避火灾的南部和西部。
图4 死者位置点位图 (3)现场电子数据分析。调查人员在建筑周边共发现摄像头3个,3个摄像头均离着火建筑较远,无法直接观察到起火建筑画面。其中岗头新村士多店上方监控音频显示: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48秒出现小孩呼救声,随即出现类似火焰喷射和爆炸响声等异常声音,爆炸声响吻合具有金属外壳锂电池声响特征。路口视频证实死者生前有使用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习惯,另一名死者生前有骑三轮车外出习惯,经比对,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与过火后现场两辆电动自行车残骸一致。此外,调查人员提取了起火建筑2024年8月15日智能电表数据,电表数据每15分钟更新一次,0时45分00秒屋内电流数值0.46A。综合上述情况,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火灾发生突然、燃烧猛烈、持续爆炸响声,吻合锂电池热失控起火特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
图5 监控音频分析一览表 图6 死者高某蓉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 图7 死者杨某平骑三轮车外出 (4)调查实验情况分析。8月16日下午,调查人员开展锂电池燃烧试验,现场使用48v二手18650型号锂电池,在电池周边堆放充足可燃物(报纸木材等)并使用明火点燃,6分20秒后,有锂电池从火堆中蹦出,随后持续燃烧并蹦出锂电池。10分05秒,燃烧变得比之前猛烈,大量锂电池持续蹦出。试验数据表明,锂电池在经过6分钟的高温烘烤后才会发生热释放效应,且热释放效应呈现脉冲状,每隔一段时间出现一次,并未出现连续热释放的情况,从锂电池开始出现热释放效应开始,大约4分钟后出现最猛烈状态。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时间节点与外火烘烤导致锂电池热失控情况不相符。 图8 外火烘烤锂电池实验 图9外火燃烧锂电池残骸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情况和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可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爆炸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痕迹勘验、死者行为特征、音视频分析、现场模拟实验、鉴定机构鉴定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8月15日0时49分许,起火点位于住宅东北角两轮锂电池电动车电池仓处,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图10 火灾现场平面图
2.间接原因
(1)电动车充电管理不到位。起火家庭共有三辆电动自行车,技术组调查了周边监控视频,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充电,另外一辆电动三轮车电池拆掉后拿回家充电。 (2)火灾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差。屋主对锂电池充电的危害性没有足够认识和警惕,存在侥幸心理,长期在家充电。该建筑只有一个进门,设置了两道门,当事人睡前用铁锁将门反锁,2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入门左侧。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封堵门口,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拿到钥匙打开门锁逃生,致使2名人员因吸入烟气过多在床上中毒昏迷死亡,1名人员逃至后窗位置无法逃生后吸入有毒高温烟气死亡。 (3)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建筑内有大量可燃物品,生活物品,存放两瓶煤气罐,还在门口存放有2辆电动自行车,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4)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火灾发生在凌晨0时49分许,火灾发生时,3人处于熟睡阶段,当发生火灾的时候,火势和烟气已经处于迅猛阶段,烟气已经封堵唯一出口,错失了逃生时机。
三、起火电动自行车溯源情况
(一)涉事电动自行车情况: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为:0232180913050,生产企业代码是02*3,经查询,是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证机构为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经声明遗失购买票据和车辆合格证后,进行了登记上牌,但未登记电池信息、购买商家信息和购买保险的相关信息。
(二)涉事蓄电池(锂电池)情况: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现场有61颗18650圆柱电芯的锂电池残骸,未发现有电池的品牌、型号、编号等信息。经对比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0293218091…),该型号电动自行车配备的电池品牌型号为:48V8Ah,共13X4=52颗18650电芯。经到维修店实地调查,因该店是个体经营小店,顾客有更换需求再由供应商提供电池,无维修记录,未发现其有在相应时间段开具给死者的收据。经调取维修店周边的视频监控,均已超过最长存储时间。经查询维修店两家供应商A摩托车配件店和B电池总汇的出入库记录,未发现该两家供应商在2023年5月和2024年8月前后供应给维修店锂电池售卖记录。可以确认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后更换过电池。
四、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火灾发生后,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于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疏通道路、疏散社区居民,排除事发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1时35分左右明火被消防人员扑灭。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委办信息室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
1、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52分,肇庆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城东、城西、特勤三个消防队站8车43人出动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值班干部遂行出动参与现场救援指挥,1时02分首车到达现场,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但部分着火物质还处在阴燃阶段,二楼木质阁楼已整体坍塌。现场作业空间狭小,着火建筑随时有二次坍塌的风险,一楼地面覆盖房梁、家具、电器废品等大量杂物,且在阴燃状态。为避免出现作战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结合现场救援风险研判,派出精干搜救小组沿着建筑结构承重墙逐步深入搜索,一方面利用水枪对阴燃点进一步扑灭,另一方面搜救人员清理表面覆盖杂物搜寻。2时23分,在建筑最里面的厨房位置发现第1名被困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轮换第二组精干力量继续深入搜索,分别于2时45分和2时55分,在一楼床铺附近,发现被瓦片和房梁埋压的第2名和第3名被困人员。火灾发生后,立刻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起火民房进行封闭,组织对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画图,对有关证物提取并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对火灾原因分析。
2、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场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端州分局0时55分接附近群众报警后,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到场后发现火势较猛,当即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同时通知消防、120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分局主要领导及值班领导,端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局长、副局长获悉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火灾扑灭后,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现场遗体进行搜索。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协助开展紧急疏散及救援工作。 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1时43分接报,立即与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属地街道办等部门开展联合处置,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端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时24分接到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电话报告,2时40分到场指挥处置。
(三)应急处置结论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 端州区人民政府。开展辖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消防组织建设工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对农村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重视不够,距离起火场所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达300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 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 黄岗街道办事处。黄岗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进度缓慢,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 河旁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不力,防火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出租方和承租方防火意识、隐患自查、火灾扑救技能不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养、值班备勤等制度;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 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梁某凌,起火建筑出租人,对出租屋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梁某凌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