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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4 大小:38.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6: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1:47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江西年份/2024

title: 2024_江西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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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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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20680B/2025-01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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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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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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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4日13时10分许,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发生一起房屋附属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赣府厅发〔2022〕38号)等相关规定,1月6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袁州区政府派员参加的宜春袁州区新田镇“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原材料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杨某东(身份证号:3622**************)的自建房屋内,距320国道300m左右,该住宅位置偏僻,周边无其他房屋,远离集镇,坐西朝东。自建房东侧有鱼塘、鸭棚,北面为竹林、灌木丛,西面和南面均为山林。自建房由1栋3层、每层6间的主楼及附属窄楼、烤火房、猪栏房等构成,主楼北面搭建了一个车库(一层,2个车位,面积约100m2),车库前面、后面未装门、未砌墙,2个车位之间无隔墙,仅用立柱相隔;主楼后面(西面)建有3层的附属窄楼(砖混结构),附属窄楼为一个大通间,为通廊;附属窄楼北面、车库后面建有单层烤火房(2小间瓦房,砖木结构),烤火房北面为单层的猪栏房(瓦房,砖木结构),具体布置详见图1。

图1  房屋平面示意图

(二)危险爆炸物原材料非法储存情况

2024年10月,袁州区人黄某财(身份证号:3622*********)因购买鸭子、鸭蛋,到过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杨某东家里,与杨某东相识并添加了联系方式。之后,黄某财将杨某东介绍给萍乡市上栗人刘某生(身份证号:3603****,黄某财朋友)、肖某(身份证号:3603****)等人,肖某以购买鸭子的名义,与杨某东取得联系,并与杨某东及其家人协商和谈妥,租赁杨某东自建房的附属房(含附属窄楼、烤火房、猪栏房、车库等),说是用于储存塑料杯状物(上部为开口圆柱形,直径为6.5cm,高6.8cm,底部为圆锥形封闭,为制作“鱼雷”的外筒,“鱼雷”是用于炸鱼的危险爆炸物品,详见图2)和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相关原材料,租金为200元/天,租金采取日结方式。2024年12月22日23时左右,肖某聘请上栗人陈某启(身份证号:3603****)用车牌赣DKT092的欧曼牌货车将一车纸箱、塑料杯状物等原材料送至杨某东房屋附属房内,全部放在猪栏房内。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都是肖某等人自己与供应商联系,用私家车运送,也是存放在猪栏房内。房东杨某东及家人杨某(身份证号:3622*********,杨某东儿子)、杨某津(76岁,杨某东父亲)等人对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不熟悉,也不清楚肖某何时运了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及数量情况等。

图2  用于制造“鱼雷”的塑料筒

(三)原材料来源情况

肖某等人从湖南省醴陵市人严某(身份证号:4302**************,原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司机)处购买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严某通过虚报截留的方式从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获取上述原材料并存放在其朋友家后院(位于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106国道旁),平时对外销售。经问询严某,肖某多次向他购买原材料,都是现金交易且每次量不多,肖某用自己私家车装运,具体多少次、多少量严某也记不清了,最后一次购买时间大约是在2024年12月下旬。塑料杯状物为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丰乐塑料制品加工厂生产用于育苗的塑料杯。

(四)爆炸点情况

事发后,杨某东房屋附属窄楼大部分坍塌,南面还留有小部分残檐断壁;烤火房、猪栏房全部坍塌,车库及车库内停放的白色轿车轻微受损;主楼西北侧的房屋墙面破了一个直径约1.8m的洞,外面有距离不等的砖头、碎片、衣物、日用品等物品的抛物。主楼部分门窗变形、玻璃震碎,部分墙体开裂。附属窄楼水泥地面有两个炸坑,水泥地面有不同程度破碎,1号炸坑较2号炸坑大。现场清理中发现了7包高氯酸钾、7包复合铝粉原材料及少量绿色安全引火线,还有印有珍珠岩粉字样的包装袋和约2000个黑色杯状的塑料筒,未发现硫磺。1号死者肖某在炸坑东面,尸体较完整;2号死者曾某湖(身份证号:3603**************)在1号炸坑北面,尸体较完整;3号死者刘某生在2号死者曾某湖附近,尸体伤害最严重,手、脚均被炸断(详见图3)。

图3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4日上午11时30分许,肖某、刘某生、曾某湖3人从萍乡市上栗县驾车来到杨某东家里并一起吃午饭,说怕猪栏房漏雨,准备将原材料搬运至附属窄楼内整理并盖好,把卫生打扫干净,春节后再来;12时40分许,吃完午饭后,杨某津去睡觉,肖某、刘某生在饭桌上聊天、抽烟,曾某湖说去休息一会,杨某东、杨某去离自建房500米处的鸭棚捆绑篷布;13时左右,肖某、刘某生、曾某湖3人去猪栏房内搬运原材料;13时10分许,杨某东房屋发生了燃爆,杨某东、杨某两人迅速赶回,看到自建房主楼受损、附属房坍塌及杨某津嘴角流血,杨某东、杨某先行把杨某津从自建房主楼救出,后怀疑肖某、刘某生、曾某湖3人被困附属窄楼坍塌处;13时28分许,杨某拨打119、120等电话,请求救援。经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抢险救援,1月4日16时30分左右搜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后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1月4日20时40分左右确认死亡(经DNA确认,死者系肖某);1月5日9时40分左右,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经现场确认死亡(经DNA确认,死者系曾某湖);1月5日11时左右,搜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经现场确认死亡(经DNA确认,死者系刘某生)。

(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 栋房屋附属房倒塌。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1. 肖某,男,40岁,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 曾某湖,男,40岁,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在爆炸中死亡。
  1. 刘某生,男,38岁,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在爆炸中死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1.7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月4日13时28分、32分、33分,杨某三次拨打“119”报警电话,称“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自家的一个房子发生坍塌,有人员被困,请求帮助”。

13时47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13时51分-53分,宜春市委总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委总值班室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了解情况。

13时52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报警情情况。

13时5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了解情况。

14时51分,袁州区委总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14时55分,袁州区政府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15时21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15时2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同步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

16时2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报送事故情况。

21时13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一)。

22时5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挥业务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二)。

1月5日1时0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三)。

1月6日1时1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终报事故情况(3人死亡)。

2.事故响应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袁州区启动了III级应急响应,袁州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宜春市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成立救援指挥部。宜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严允亲自调度,要求妥善做好救援处置和相关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市委副书记、市长谭赣明和相关市领导,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100多人开展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月4日13时33分,119指挥中心转警至110、120指挥中心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援。

接警后,宜春市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新田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中山西路消防救援站、宜工大道特勤站7辆消防车、38名消防救援人员、2只搜救犬赶赴现场处置。

13时37分,新田镇射鹏村苏某仁(杨某东连襟)、射鹏村干部苏某根、射鹏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武等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13时39分,新田镇专职消防队电话向新田镇政府镇长沈某、党委书记黄某报告事故情况。

14时左右,新田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14时49分,新田镇党政办电话向袁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5时31分,各联动单位、建筑结构专家均已到场,进行建筑安全性评估和人员搜救。

16时30分左右,于主建筑后侧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肖某),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17时04分,新田镇党政办书面向袁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月5日9时40分、11时许先后在主建筑周边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并经现场120确认死亡。

11时02分,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在现场未发现其他人员人体组织。

1月6日1时,通过现场勘查及DNA比对,确认了刘某生、曾某湖的身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应急情况

2025年1月4日13时33分,宜春市120急救中心接到119转警后,立即派出3台120急救车9名医护人员赶赴处置;14时03分,到达事故现场;17时左右,将伤者肖某转运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袁州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情绪较为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认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快速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但也发现袁州区相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及时,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情况下,新田镇党委、政府于1月4日14时49分才通过电话向袁州区委、区政府和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1小时39分;于17时04分向袁州区委、区政府和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初报,距事故发生已过去近4个小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原材料高氯酸钾(强氧化剂)、复合铝粉(强还原剂)混放,肖某、刘某生、曾某湖等3人在搬运过程中把高氯酸钾、复合铝粉包装袋搞破,使氧化剂、还原剂混合形成危险性爆炸物,后因摩擦、撞击引起爆炸,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肖某、刘某生、曾某湖等人目无法纪、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技能缺失,视生命如儿戏,毫无敬畏之心,擅自将危险爆炸物非法储存在根本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民房内。
  1. 杨某东、杨某父子唯利是图,违法出租房屋给不法分子储存危险爆炸物,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其刻意逃避安全巡查检查。
  1. 黄某财为捞取中间介绍费、好处费,甘当肖某等不法分子的“帮凶”,为其寻找非法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场所,并参与相关非法活动。
  1. 严某无视易制爆原材料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知肖某等人来路不正、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仍违法向其售卖易制爆原材料。
  1. 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不实,未认真查验易制爆原材料采购单位和个人有关资质,让严某有机可乘,私自截留易制爆原材料并对外销售。
  1. 袁州区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差距,安全理念树得不牢,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不精准,安全风险漏管失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机制未建立、责任不明确、排查整治不到位,日常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排除因素

  1. 排除原材料自燃因素。2025年1月4日,袁州区多云-晴,5-15℃,相对湿度73%,西风2级,13时温度约为15℃,相对湿度为68%,无降雨,非雷雨天,非高温高湿天气,属于正常天气,现场发现的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包装袋上均有生产厂家,非自制原材料。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自燃一般是由于淋雨、受潮、受热或材料不合格发生放热化学反应引起,因此可以排除原材料自燃的原因,也可排除雷击原因。
  1.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期间没有出现人为破坏的异常情况,未发现有其它异常人员伤亡,可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1. 排除电气因素。经问询杨某东及相关人员,附属窄楼、烤火房、猪栏房、车库均未通电,不存在电气线路短路等因素,可排除电气线路原因引燃的可能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田镇射鹏村

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工作责任压得不实,工作落实不到位,仅仅是应付式要求各驻片村干部开展宣传排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宣传排查,也没有落实到党员组长和网格员的具体工作上,造成“打非治违”入户宣传缺失,涉事房东本就是村民小组长。致使辖区内群众对非法存储危险爆炸物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行为。对辖区房屋排查未真正开展,对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失察。

(二)新田镇党委、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未从思想认识上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仅是在会议上进行简单安排部署,没有具体的工作措施,也没有调度宣传排查的情况;未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对射鹏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排查整治未实质性开展失管失察,对辖区内非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处置;对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宣传教育不够,氛围不浓。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信息。

(三)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对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不足,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部署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

(四)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及新田派出所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分析研判不到位;未按照《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春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安字〔2024〕8号)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组织查处不到位;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双月行动”不扎实,对相关非法行为排查打击不彻底,事故发生在“双月行动”整治期间;指导督促新田派出所排查整治不到位。新田派出所入户排查、通道查控质效不高,对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排查不细不实,对流动人口在辖区内从事危险爆炸物的非法活动失管失察。

(五)袁州区委、区政府

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推动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风险研判不够精准,对危险爆炸物非法活动的新形势未引起足够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措施不力;打非机制不健全,未压实牵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相关区领导、职能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打击整治工作合力不够强,对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和属地依法履职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提升群众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不够,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行为工作有差距。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 肖某,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1. 曾某湖,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1. 刘某生,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杨某东,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袁州区人,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提供场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杨某,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袁州区人,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提供场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黄某财,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袁州区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的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6人)

建议对以下16名公职人员进行追究问责。

  1. 苏某根,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射鹏村干部,为事发地网格员。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包片村组巡查排查不到位,入户排查、政策宣贯等不严不实。入户检查过于简单,排查走过场,对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工作履职严重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按照程序罢免其村委委员职务。
  1. 胡某武,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射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射鹏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非治违”工作停留在开会安排,未调度过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打非责任未压实,宣传排查未实质性开展,涉事房东为村民小组长,未发现彭坊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等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1. 彭某发,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应急办主任。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不力,对新田镇各村“打非治违”没有开展督促检查,对各村上报的“打非治违”情况失察,2020年任职以来未到过射鹏村督促检查过,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等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 易某文,男,中共党员,新田镇政府聘用干部。作为射鹏村的挂村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督促射鹏村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差距,排查检查不到位,挂村职责不清,“一岗双责”未落实,认为“打非治违”排查是村干部的工作,挂村近一年以来,对射鹏村情况不熟,事发前不知道有这么一栋房子,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并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
  1. 李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委员、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新田派出所所长。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双月行动”不力,对非法行为排查打击不力,未与基层政府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排查检查流于形式,2024年12月曾到事发地进行了排查,但未到附属房检查,未能排查发现射鹏村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事故发生在“双月行动”整治期间,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1. 彭某民,男,中共党员,新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2024年10月起任射鹏村挂村领导。驻村领导工作职责不落实,对射鹏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过问过工作开展情况,未能发现射鹏村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1. 黄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人大主席,分管应急管理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抓得不牢不实,对2024年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排查整治、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不清楚,致使3项工作在新田镇落空,排查打击非法活动不力,失职失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1. 沈某,女,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虽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流于形式,未根据新田镇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举措,未督促村组干部开展“打非治违”,未专题调度过各村工作进展,未能发现和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1. 黄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防范有差距,虽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但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未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排查走过场,仅是简单重复开展“零点行动”、入户宣传等,真正有效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缺失,未专题调度过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忽视了非法活动的安全防范,未能发现和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和迟报事故信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周某萍,男,中共党员,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治安大队二中队负责人,负责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工作。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和“双月行动”抓落实不力,督促指导乡镇派出所开展工作不够,仅仅停留在部署和调度乡镇派出所工作等,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上传下达”即可,对乡镇派出所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失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陈某,男,中共党员,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分管治安等工作。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和“双月行动”压实派出所责任不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乡镇派出所开展工作,2024年9月接到兄弟地市转来的问题线索并查实后,未真正引起重视、举一反三,未抓实“打非治违”和“双月行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李某忠,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排查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部署不够,未能协助区安委办主任推动建立联合“打非治违”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工作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习某,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未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和建议,明确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责,对“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风险研判和会商不力,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晏某,男,中共党员,袁州区政府副区长,协管应急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未能督促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 蒋某青,男,中共党员,袁州区政府副区长、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不力,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公安机关查实的非法行为,重视不够、研判不多,未能会同其它区直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未压实公安机关“打非治违”责任,致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双月行动”开展不力,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打非治违”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失察,事故发生在“双月行动”整治期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 杨某勇,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等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督促指导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组织领导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未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打非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四)对其它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严某,男,身份证号:4302**************,原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司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袁州区公安部门移送湖南省醴陵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 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有漏洞,导致严某虚报截留高氯酸钾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售卖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部门函告湖南省醴陵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其他处理

1.责成袁州区委、区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责成新田镇党委、镇政府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守牢安全底线。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执行力,抓实抓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认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自觉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深刻汲取“1·4”事故惨痛教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县、乡两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具体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三级包保”(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制度和打非网格化制度,加强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形势研判和情报分析,加大宣传教育和排查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外来车辆的监控,对独栋别院、老宅基地、沿街商铺、居民住宅区等隐蔽场所和易忽视场所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坚决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栋、栋不漏间”。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建立情报会商、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做好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等违法行为的行刑衔接工作,提高非法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进一步管好进出两端,防范非法行为。各地要从原材料购买、生产到销售、使用建立全链条管控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法律武器,加强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各环节全链条监管,及时发现非法活动线索,并追踪溯源、深挖细查,建立线索追查闭环管理台账,彻底清剿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黑窝点、小作坊。要严格化工原材料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对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硫磺、复合铝粉、笛音剂等易制爆原材料,建立完善追溯制度和原材料采购、入库、领用、消耗等信息管理台账,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切实管好源头关。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参与非法生产和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产品、贴牌、套牌产品和无照经营行为。要强化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从严危货运输资质和运输线路许可审批,常态化组织开展机动式“突击”检查,坚决查处无资质运输车辆、人员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等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构建全民防线。各地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基层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宣传教育和摸排检查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统一领导,提高干部思想认识,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教育培训,强化履职担当,扎实开展全覆盖排查,进一步强化举报奖励宣传工作质效。要常态化调度、检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打非治违”工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明白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巨大危害性,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生产行为。要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行为的积极性、精准度,持续推动实施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参与打非的良好氛围,构筑坚固的全民防线。

(五)进一步严格信息报送,提升处突能力。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增强信息报送的政治敏感性、时效性和精准度,加强电话首报运用,坚决杜绝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信息倒流情况,确保信息畅通。要从用好各类信息共享平台、理顺横向沟通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前后方协调、完善全链条信息报送机制和加强业务培训等六个方面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能力。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因报送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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