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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湖南郴州桂阳宝岭小区印象路5·7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9.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5: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2:5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地域/湖南年份/2025

title: 2025_湖南郴州桂阳宝岭小区印象路5·7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桂阳县印象路宝岭小区“5·7”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5年5月7日8时55分许,桂阳县龙潭街道印象路李某保车库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1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书记吴巨培,市委常委、副市长彭生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并举一反三迅速查明火灾原因,杜绝类似火灾再次发生。2025年5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桂阳县印象路宝岭小区“5·7”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此次事故调查组由副县长侯青松担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大队、龙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宝岭小区概况

  宝岭小区西邻印象路,东临刘家岭居民区,北邻阳光小区,南邻宝岭公园紫气东来大门,小区共5排17栋建筑,小区土地均为集体划拨土地,房屋由个人出资购买土地后合资建造,常住人口约1000人。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宝岭小区13栋一单元,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印象路,东临19栋住宅,南临印象路,北临15栋住宅,西临17栋住宅。该建筑为自建房,座北朝南,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共7层,因南北地势高差,北面一层为李某保车库,从西往东依次为1号、2号、3号车库,南面住宅入口临印象路,共6层,南面一层为门面,2至6层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972.0㎡。

(三)起火车库基本情况

  起火部位为李某保1号车库,呈L型结构,局部延伸,长12米,宽4米,建筑面积约51㎡。2023年10月20日,李某保将车库租赁给罗某西,后注册成立桂阳县汇海包装店,同月进行局部改造装修,北侧为操作间,东南角设置卫生间。该包装店主要制作礼品包装盒,同时堆放有装饰包装纸、布质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喷胶等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该建筑共7层,于2015年建成投入使用,因地势高差,北面1层为车库,南面临印象路共6层,南面首层为门面,2-6层均为居民住宅,整体建筑高度为22.7米,南面住宅区建筑高度为18.5米,住宅与车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1号车库投入使用后配备2具标称为江西坤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F/ABCE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5年5月7日8时50分许,6楼住户陈某保下到车库前坪,距李某保1号车库东北角4.23米、西北角7.20米位置,利用柴火灶烧兔毛。陈某保先用泡沫和木柴在柴火灶中生火,因烧兔毛效果不佳,遂行将燃烧的木材移动至地面烧兔毛,当燃烧的木材接触地面后引发1号车库门口处着火,火焰呈黄色,并迅速引燃内部物品着火。

(二)灭火救援经过

  1.灭火救援情况。2025年5月7日8时58分许,桂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桂阳县龙潭街道印象路宝岭小区一民房车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桂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龙潭消防救援站3车21人赶赴火灾现场。9时06分,桂阳县龙潭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和询问知情人得知,该起火建筑为7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起火部位一楼车库,指挥员立即组织展开灭火和救援工作,灭火组出两支水枪进行控火灭火,搜救组在水枪掩护下进入车库搜救被困人员。9时15分许,搜救组在车库东南角发现2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医救治,后经医院确认宣告死亡。9时32分,现场火势被扑灭。

  2.火灾自救情况。陈某保发现包装店起火后,立即就近到1号车库门外旁边右侧拿了一具灭火器灭火。8时56分许,喜盈门家居员工欧阳某丽从附近仓库出来,发现该场所起火,8时58分拨打119电话报警。此时与死者罗某爱、侯某娟相熟的李某告知陈某保两人在建筑内疑似尚未出来。陈某保得知火场有2人被困,立即大声呼叫周围群众协助寻找水源和灭火器材参与灭火救人,利用水盆盛水尝试灭火。9时许,在2楼办公的罗某西发现一楼冒烟,立马关电源参与救火。

(三)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调度指挥消防、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有关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治和家属安抚稳控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1.罗某爱,女,49岁;2.侯某娟,女,30岁;受伤人员:3.陈某保,男,57岁,二度烧伤。

  根据桂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2名死者全身均有不同程度的烧烫伤,口鼻部可见大量黑色烟尘;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心血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分别为27.1%和41.5%,符合火灾致缺氧并吸入CO导致窒息死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委托郴州宏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财产损失统计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为4.1万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7日8时5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桂阳县印象路宝岭小区李某保民房1号车库。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距离1号车库卷闸门南北0.5米范围内,距东墙0-3.6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燃烧木材的火星引燃车库内易燃物品着火成灾。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气故障(送检熔痕均为二次短路熔痕)、自燃。当事人陈某保笔录描述,火灾因陈某保烧兔毛过程中用火不慎引发。

五、事故性质及成因分析

(一)火灾性质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1万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燃烧木材处理兔毛时的火星引燃车库内易燃可燃物品着火成灾。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一是现场易燃可燃物品众多且摆放混乱;二是易燃易爆物品(喷胶)未分隔保管和安全警示;三是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且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全。

(四)人员伤亡原因

  未有效自救疏散;燃烧产物毒性大;逃生窗口期短,员工逃生能力弱。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

  陈某保因涉嫌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前期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建议由纪委监委对龙潭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驻社区街道干部、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启动问责调查。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令桂阳县龙潭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处理建议

  桂阳县汇海包装店、李某保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龙潭街道、公安部门先期组织调解处理,协助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七、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明确专人专责,夯实基层基础安全责任。

(三)强化常态宣传,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印象路“5·7”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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