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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朝阳崔各庄东辛店39号村民自建房12_12·2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6 年份:2026 大小:57.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8:33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3:0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6

title: 2026_朝阳崔各庄东辛店39号村民自建房12_12·2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基本情况 3

(一)起火场所情况 3

(二)起火建筑情况 4

(三)房屋租赁情况 5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情况 8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9

(一)事故发生经过 9

(二)灭火救援情况 10

(三)人员伤亡及尸检情况 10

三、事故调查情况 10

(一)现场勘验情况 10

(二)调查询问情况 11

(三)监控视频分析 12

(四)起火车辆调查情况 13

(五)起火电池及充电器调查情况 13

(六)检验鉴定及专家意见 14

四、原因认定情况 14

(一)起火原因 14

(二)起火原因分析 16

(三)火灾蔓延扩大及人员死亡原因 16

(四)火灾原因认定 17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7

六、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19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 20

(二)有关监管部门 21

(三)属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 23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5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5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26

八、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26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26

(一)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26

(二)深入开展村民自建房出租管理 27

(三)大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27

(四)压紧压实组织实施领导责任 28

(五)落实落细基层末梢一线责任 29

朝阳崔各庄东辛店 39 号村民自建房“12•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2 月 28 日 3 时 17 分(接警时间),朝阳区崔各庄 乡东辛店村 39 号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 4 人死亡,9 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 556.95 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政府、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领导到场指挥灭火救援和调查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就伤员救治、 原因调查、舆情引导、善后安抚、责任追究、隐患治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朝阳区政府同步开展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4 年 1 月 1 日,市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职责分 工下设三个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朝阳区政府 组成综合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组成技术组;由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 工会组成管理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 市纪委监委开展相关审查调查工作。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 政府领导批示,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验鉴定、专家意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 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 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

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朝阳区崔各庄乡“12•2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 房东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火灾隐患长期存在,租户电 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村民自治组织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地方 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东辛店村 39 号楼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东南部,东西两侧分别紧邻 38 号、40 号自建房,南北两侧为夹道,南侧夹道宽 2.1 米,北侧夹道宽 5 米。39 号楼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者董某某(男,58 岁,北京朝阳人)于1993 年 6 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朝集建(93) 字第 021963 号),标注用地面积为 148.38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 积为 93.34 平方米。

图 1 起火现场卫星鸟瞰图(红框标注位置为 39 号楼)

(二)起火建筑情况

该址原建有单层正房 3 间、厢房 2 间。2003 年,董洪亮将 厢房全部拆除,在正房南侧 1 米处新建二层建筑,同时在建筑南 侧入户门东西两侧各加建 1 间耳房[1],二层用于自住,东耳房为取暖设备间,其余房间对外出租使用。2010 至 2011 年,董某某将正房拆除重建,与既有建筑相连并统一加建至三层,39 号楼占地面积增加至 173.67 平方米,除二层和东耳房外,其余房间全部出租使用。2016 年,在既有三层建筑上加建了四层和局部五层,董某某及家人于 2018 年搬离后,原自住的二层也用于出租。

[1] 耳房:正房或厢房两侧连着的小房间。

图 2 起火场所立体示意图 39 号楼为砖混结构,自北向南呈倒“凹”型,南北长 18.09 米,东西宽 9.6 米,高 15.8 米,占地面积 173.67 平方米,建筑采用中部通道东西两侧布房形式,地上四层、局部五层,建筑面积 803.09 平方米。入户门位于南侧 2 间耳房中间,为双扇铁门, 宽 1.8 米,向内开启,东扇铁门外挂棉质门帘。该楼共有 42 间 房间(一层 9 间,二层 9 间,三层 10 间,四层 9 间,五层 5 间, 除五层 1 间用作库房外,其余 41 间用于出租住人)和 2 间耳房 (东耳房为取暖设备间,西耳房用于出租住人)。楼内东侧中部 设置 1 部宽 78 厘米的敞开式楼梯(无外窗);一至四层北侧每 层墙壁设有 3 扇外窗;二至四层南侧每层设有敞开阳台与通道相连;五层通过南北两侧推拉门直通四层屋顶。

(三)房屋租赁情况

起火前,39 号楼居住 39 户,共 60 人(一层 14 人、二层 15

人、三层 14 人、四层 14 人、五层 3 人),其中 105 室建筑面积 13.65 平方米,设有 3 张上下铺,居住 3 人,无赡养关系。所有租户入住时直接与董某某联系登记,通过微信支付租金,无租赁 合同,无相关管理制度。

图 3 起火场所首层平面示意图 图 4 起火场所二层平面示意图

图 5 起火场所三层平面示意图

图 6 起火场所四层平面示意图

图 7 起火场所五层平面示意图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情况

东辛店村共有 4 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分别为 A 停车场(位于中北街东侧)、B 停车场(位于西北街东侧)、C 停车场(位于 141 至 145 号宅基地原址)、老停车场(位于东南街东 侧),共安装 1430 个充电口和 40 个充电柜。A、B、C 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单位为北京鑫鼎盛安科技有限公司,老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单位为郁金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据东辛店村经济合作社与充电设施安装和维护单位签定的合同显示, 充电桩所用电费按 1.35 元/度计算,服务费为 0.5 元/度,电动 自行车充电实际缴费为 1.85 元/度,另电动自行车停车管理收费 标准为 50 元/月。经了解该村居民电价为 0.51 元/度。

图 8 东辛店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平面分布图 39 号楼共有电动自行车 30 辆,涉及 24 户,火灾发生时共 有 17 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39 号楼内外,其中 8 辆停放在楼内, 105 室、108 室、110 室、205 室内各 1 辆,4 辆停放在一层通道内;3 辆停放在入户门外(分别为 101 室租户罗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东侧耳房外、109 室租户孟某某、206 室租户冀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西侧耳房外),6 辆紧贴南侧建筑物外墙停放在南侧夹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 28 日 3 时 14 分许,东辛店村 39 号楼 109 室租户孟某某听到异响后出门至楼外,发现自己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全部过火,随即将充电器从插线板上拔掉,同时发现紧邻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尾部过火,随即返回楼内一层敲门叫醒其他租户, 后再次出门将部分起火的冀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向东拖拽倒地,随后离开现场,未报警,起火的车辆倒地后明火引燃棉质门帘。3

时 17 分,路人路过时发现起火,拨打 119 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12 月 28 日 3 时 17 分 42 秒,市消防救援总队 119 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 3 个消防救援站及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处置,同步联动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和医疗急救力 量到场协同处置。 3 时 20 分,黄港特勤站电话联动社区派驻专员、东辛店村 村委会和微型消防站 15 人。3 时 25 分微型消防站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初期处置,并组织警戒工作。3 时 33 分,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派驻马南里社区专员从 40 号楼 5 层北侧平台进入 39 号楼 5 层北侧平台,将 5 层平台 9 名被困人员疏散至 38 号楼 5 层北侧平台。3 时 35 分,黄港特勤消防站到场后,立即成立 1 个内攻组进入楼内搜救被困人员,并成立 2 个灭火组在建筑南侧实施灭火,同步在建筑北侧架设 15 米拉梯疏散被困人员。3 时43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4 时 51 分,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共营 救转移被困人员 54 人。火灾造成 4 人死亡,9 人受伤。

(三)人员伤亡及尸检情况

火灾共造成 4 人死亡,9 人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检验,确认 4 人死亡原因均为符合烧死。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经勘验,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仅 39 号楼一层及户门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过火,其余部分仅受烟熏。楼内一层南侧区域

过火较重,通道吊顶全部塌落,一层北侧区域和二层及以上楼层 仅受烟熏。火势整体呈现出从入户门外向户内、一层向上蔓延趋 势。 39 号楼西侧耳房外停放有 2 辆电动自行车,西数第一辆车头向北,全车过火,仅后轮轮胎有部分残余,电池仓位于脚踏板 处,上盖缺失,电池为方形铝壳锂电池,过火变形严重,部分电 芯散落到地面;紧邻的另一辆车头向南,全车过火,仅前轮轮胎 有部分残余,电池仓位于座椅下方,电池为铅酸电池。西侧耳房 房门上方南北各有一个电表箱,均受高温烟熏,北侧电表箱内无 电表。入户门过火变色,西扇门闭合,东扇门向内开启,其上悬 挂的棉质门帘全部过火烧失。 经现场勘验结合视频监控分析,位于西侧耳房外的 2 辆电动 自行车起火后引燃挂在东半扇户门的棉质门帘,棉质门帘起火后 产生的明火及高温引燃户门外东侧停放的电动自行车,3 辆电动自行车起火产生大量高温烟气,沿未关闭的东半扇户门及其上部 孔洞进入一层楼内,引燃通道内堆放的生活杂物,并沿楼内东侧 中部的楼梯向上蔓延。

(二)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对 39 号楼房东、租户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人员 46 人 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50 份。据 109 室租户孟某某、101 室租户罗某某、206 室租户冀某某反映,39 号楼西侧耳房外长期停放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为孟某某和冀某某所有,起火时冀某 某的电动自行车未充电和使用。据孟某某反映,其接手使用起火

电动自行车后,一直在一层通道内或入户门外停放充电,12 月27 日晚,孟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返回住处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西侧耳房门外,并从耳房内北侧墙壁插座引出插线板至门外地 面,使用其前夫黄某某购买的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监控视频分析

现场调取了 37 号楼、39 号楼、40 号楼、41 号楼的 4 台视频监控主机。经校准时间后综合分析,孟某某于 12 月 27 日 19 时 47 分骑电动自行车从 39 号楼南侧夹道由东向西返回;12 月 28 日 3 时 13 分 37 秒,39 号楼户门外出现亮光,3 时 14 分 44 秒 孟某某出户门发现起火,3 时 14 分 56 秒孟某某第二次出户门查 看,3 时 15 分 15 秒孟某某第三次出户门将起火的电动自行车向东拖拽倒地。 图 9 视频监控时间鱼骨图 经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视频进行分析认定: 最早可见爆闪火光时间为北京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 3 时 13 分 38 秒”许;爆闪火光所在的部位位于崔各庄乡东辛店村 39 号楼一层南侧入户门东扇门帘外西侧区域,41 号楼、40 号楼、39 号楼一层室外胡同北侧区域。起火前,所送检材监控视频画面中

未见人员活动现象;起火初期可见爆闪火光并伴随大量浓烟和喷 溅火花,具有火势发展迅速的特征,符合锂电池热失控故障形式 特征。

(四)起火车辆调查情况

经查,起火电动自行车品牌为爱玛,型号为 TDT1096Z,车架号为 206221910186699,车牌号为北京 G09104。该车于 2019 年 9 月 6 日 取 得 车 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编 号 为2019011119225956,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为 50.4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 350W,2019 年 10 月 31 日完成生产并下线。同日该品牌型号进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 40 批), 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587T1096Z0000,该型号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认定该涉事车辆质量合格。随车蓄电池为圆柱形锂电池, 型号 M9-02:48V20AH,生产企业为浙江天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事故现场发现的方型铝壳锂电池不一致。 起火电动自行车最初由贺某某购买于顺义区后沙峪镇大胡 子爱玛电动车专卖店。2021 年 7 月 21 日,贺某某将该车以 800 元的价格卖给小牛电动-左家庄授权店,7 月 27 日,该店以 750 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某某,销售时明确告知该车辆为二手车,续航能力仅十几公里,未对车辆进行改装。2022 年 3 月,尹某某因工作调动将该车送给朋友严某某,7 月严某某又转送给女朋友黄某,8 月底黄某去山东潍坊上学,将该车交由其母亲孟某某使用。

(五)起火电池及充电器调查情况

起火锂电池外壳已烧毁,无法判断产品品牌、型号等关键信 息。残骸中单体电池为方型铝壳状电芯。经清华大学、中科院相 关实验室对单体电池材料检测发现,单体电池为镍钴锰三元锂电 池。

(六)检验鉴定及专家意见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 “一层门口处北侧电表箱下部线路”、“一层门口处南侧电表箱下部线路”、“一层门口处地面插线板一个”和“一层门口西南侧铅酸电池电动车车上线路”进行检验鉴定,均为二次短路熔痕; 对送检的“一层门口西南侧锂电池电动车电气线路”进行检验鉴定,为火烧熔痕。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电池情况进行分析并出具了分 析意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使用匹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如误用“大功率”充电器则使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状态,进而容易引发火灾;火灾事发时正处于低温环境,锂电池在低温环境充电时容易造成析锂,长期累积容易导致电池内部短路进而引起起火、 爆炸。

四、原因认定情况

(一)起火原因

1. 排除人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及遗留火种因素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纵火嫌疑;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 现场线路检测,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原因;

经视频监控分析,结合事故现场燃烧情况,排除遗留火种引 发火灾的原因。

2. 排除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的因素

经调查,39 号楼入户门外东侧沿北墙向东侧耳房敷设天然气管道。并设置有天然气表及阀门,耳房内安装 2 台天然气壁挂 炉给 39 号楼供暖,楼内未敷设天然气管道。 39 号楼内部发现 15KG 液化石油气罐共 19 个,均为租户做饭使用,其中 9 个气罐有二维码,10 个气罐无二维码。具体位置分布如下:

经现场勘验,排除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泄漏遇明火引发火灾 的原因。

3. 起火原因认定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结合公安 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事故原因是:起火部位位于朝阳区崔 各庄乡东辛店村 39 号楼入户门外西数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 206221910186699)处,起火点位于该车蓄电池处,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蓄电池热失控所致。起火时间推断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 3 时 13 分许。

(二)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电动自行车未使用原车匹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造成充 电电压与标准电压不符,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状态;二是锂电池长 期在低温环境充电易造成析锂[2],锂枝晶[3]刺穿电芯隔膜造成电 池内短路起火。两种因素叠加,导致火灾发生。

(三)火灾蔓延扩大及人员死亡原因

一是三辆电动自行车位于安全出口外,相继起火后将仅有的 出入口封堵,第一发现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引燃棉质 门帘后迅速向楼内蔓延;二是楼内通道存放大量可燃杂物,以及 电动自行车,火灾荷载大,燃烧速度快,烟气沿楼梯间向楼上蔓 延,导致火势烟气迅速蔓延扩散;三是楼内仅设置一部敞开式楼 梯,导致楼内居住的 50 余人无法迅速逃生;四是楼内未按要求

[2] 析锂是一种锂离子电池的损耗状况,它指的是在充电过程中,锂离子未能有效地嵌入到负极材料中,而是在负极表面以金属锂的形式析出。 [3] 析出的金属锂通常会形成树枝状结晶,称为锂枝晶。

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部分租户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着火并逃生;五是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火灾初起阶段,楼内住户发现后未采取有效的灭火方式处置和第 一时间报警,部分租户逃生路线选择不当。

(四)火灾原因认定

综合起火原因和蔓延扩大原因,此起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 违规停放于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 39 号唯一入户门外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 206221910186699),充电过程中蓄电池热失 控起火,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悬挂在入户门东半扇的棉质门帘并蔓延进入楼内,引燃一层通道内存放的生活杂物产生大量烟气,沿楼内敞开式楼梯向上蔓延;加之初期处置不当,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火灾扑救时机;造成住在楼内一层、四层的租户逃生过程中死亡。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结合起火场所情况、事故原因等分析,事故集中暴露出电动 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村民自建房违规出租 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不力等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起火建筑共有电动自行车 30 辆,涉及 24 户。火灾发生时共有 17 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内外,其中,4 辆停放在房间内,4 辆停放在一层通道内,3 辆停放在入户门外,6 辆停放在南侧夹道。事发前,起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起火建筑入户门口外侧,并通过从耳房内接至室外的 插线板进行充电,此充电行为已经持续 2 年时间。有关部门单位

和人员未深刻吸取朝阳区“10•3”黑庄户乡郎辛庄村 177 号火灾事故教训。

(二)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起火建筑未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 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4][5];租户长期在楼内通道存 放大量生活杂物,放置燃气灶及厨具、液化石油气瓶,同时堆放 有部分租户的衣物、衣柜、日常生活用品及停放电动自行车,导 致疏散通道不畅并增加了火灾荷载[6]。房主和租户均未接受有关 消防安全培训及教育。租户发现电动自行车起火后,未第一时间 报警。

(三)村民自建房违规出租[7]。起火建筑在仅设置 1 部敞开

式楼梯、首层仅有 1 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出租住人[8],不具备房 屋出租安全条件;起火建筑事发前居住 39 户 60 人,其中三层 14 人、四层 14 人、五层 3 人[9];105 室建筑面积 13.65 平方米,

[4]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 年 11 月 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94 号令发布,根据 2011 年 5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31 号令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 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 15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5] 《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4〕20 号)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 到 15 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 1 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 2 公斤以上的 ABC 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6] 《全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推进“四清”“三停”“四建设”,清理疏散通道内可燃杂物: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的可燃杂物等物品,清理瓶装液化石油气:公共区域、租住房间内、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 年 11 月 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94 号令发布,根据 2011 年 5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31 号令修改)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8] 《北京市村民自建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3.出租房屋在 3 层及以上时,至少保证 2 部楼梯且首层安全出口不 少于 2 个。保障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畅通,不堆物堆料。 [9] 《全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朝防字〔2022〕34 号)五、治理措施:(一)推进推进“四清”“三停”“四建设”。2.“三停”。居住自建房 3 层及以上出租住人且不满足安全疏散条件拒

居住 3 人,人均居住面积小于 5 平米[10];房主未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未进行出租登记,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此外,东辛店 村共有居民建筑 278 栋,其中三层及以上建筑 271 栋,违规出租 住人 215 栋。

(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不力。起火建筑共五层,无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楼道内放置燃气灶及厨具、液化石油气瓶和停放电动自行车。但东辛店村村委会在开展自建房信息摸排时,在“一房一策”台账中登记起火建筑设有 3 个烟感报警器、2 个喷淋,无液化石油气瓶、燃气灶、安全气阀、软管、电动自行车。崔各庄乡政府在 2023 年 11 月 3 日、11 月

26 日对起火建筑进行检查时,均未填写任何隐患问题,未对东辛店村自建房工作台账、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朝阳区有关部门也 未及时排查发现起火建筑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

六、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除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相关 法规规定外,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自 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查处、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方面有明确 职责;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在统筹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方面有明 确职责;东辛店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崔各庄乡党委政府对相关工 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朝阳区党委政府对相关工作负有领导职 责。 不整改的,一律停止出租。居住自建房 3 层及以上出租住人,且疏散楼梯少于 2 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 2 个。[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 号):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所指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

[11]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2017 年 12 月 29 日):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13]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 年 5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 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根据 2011 年 5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31 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 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 15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 号):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4] 《全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朝防字〔2022〕34 号)五、治理措施:(一)推进推进“四清”“三停”“四建设”。2.“三停”。居住自建房 3 层及以上出租住人且不满足安全疏散条件拒 不整改的,一律停止出租。居住自建房 3 层及以上出租住人,且疏散楼梯少于 2 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 2 个。 [15]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全责任;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未确保事发房屋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畅通;未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未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 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16]《关于明确本市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京安发〔2022〕12 号)十三、市消防救援总队:1.负责指导各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首环建管办〔2022〕6 号): (六)打击违法违规充电行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等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 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朝阳区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暂行)》(朝安字〔2022〕14 号)十三、区消防救援支队:1.负责指导各街乡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17]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18] 《朝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朝房安〔2022〕72 号附件 1)三、职责分工:朝阳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入,未全面摸排自建房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安全隐患问题[19],未 按要求建立“一房一策”[20],未对东辛店村“三合一”综合整治 数据采集系统录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起火建 筑存在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1. 朝阳区城市管理委。推进全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工作不细不实,直至 2023 年 11 月才印发《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工作专班组织架构、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未有效发挥牵头作用,重上传下达、轻统筹协调,更缺乏深入督导,2023 年仅组织对 5 个街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及设施安全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推动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档” 等管控措施落实存在盲区漏洞,对街乡隐患整改情况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督察检查。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强制要求公安 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1],但根据本 市有关规定[22],公安机关在农村消防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

[19] 《朝阳区统筹推动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专班百日行动方案》第一条第二项:由区消防支队牵头,街乡属地配合,全面摸排自建房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窗等重点设备安全隐患,逐一建立台账档案。 [20] 《朝阳区统筹推动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专班百日行动方案》第一条第二项:由朝阳消防救援支队、区房屋管理局、公安朝阳分局落实相应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一房一策”。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2]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首环建管办〔2022〕6 号):(六)打击违法违规充电行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等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朝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朝房安〔2022〕72 号附件 1)三、职责分工:公安朝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按职责指导民爆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加强自建房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流转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停放充电查处、自建房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仍有相关 职责。经与公安朝阳分局、崔各庄乡派出所有关同志座谈,结合 朝阳区有关部门和属地乡、村有关人员询问记录来看,朝阳区公 安机关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属地乡政府开展了消防监督检查、消 防宣传教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检查等工作。

(三)属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

东辛店村党总支、村委会。一是未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23],起火建筑租赁当事人消防安全意识淡 薄,未及时消除起火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电动自行车充电 火灾防控安全管理[24]敷衍应付,未深刻吸取朝阳区“10•3”黑 庄户乡郎辛庄村 177 号火灾事故教训,对起火建筑内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摸排工作不实,致使包括起火电动自行车在内的 24 辆电动自行车未被纳入“一车一档”台账实施有效管控。三是协助 开展房屋租赁管理[25]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遵守 本市屋租赁管理规定。

2. 崔各庄乡党委、政府[26]。一是消防安全管理[27]不到位,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 5 月 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首环建管办〔2022〕6 号):(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等要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火灾防控安全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居(村)民管理公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停车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等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巡查检查,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 年 5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26]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地区)机构改革方案》(京朝办字〔2020〕27 号)二、主要任务:(二)综合设置党政机构。3.平安建设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司法所)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进社会治安综

东辛店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未有效指导东辛店村村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是统筹电动自行车管理[28] 不力,未深刻吸取朝阳区“10•3”黑庄户乡郎辛庄村 177 号火灾事故教训,未准确核实、及时掌握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 发现起火建筑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后没有采取有效管控彻底整治。三是对辖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松懈 [29],未有效指导东辛店村村委会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东辛 店村存在的自建房违规出租住人问题缺乏有效治理管控。四是对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30]敷衍应付,未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

合治理。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防范邪教和反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和“扫黄打非”等工作。负责信访、法治宣传教育、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社区戒毒及人民调解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负责辖区民兵、征兵工作。统筹辖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 5 月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28] 《关于明确本市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京安发〔2022〕12 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及时掌握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 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首环建管办〔2022〕6 号):(六)打击违法违规充电行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等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 年 5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30] 《朝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朝房安〔2022〕72 号附件 1)三、职责分工:各街乡负责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督促辖区内产权人开

况,消防设施合规性排查不到位,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治不彻底。 3.朝阳区委、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压的不实,对崔各庄乡 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31] 不到位。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32]不到 位,未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不到 3 个月时间连续发生 2 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未有效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33],对区 域内大量村民自建房违规出租住人失管失控,安全风险隐患丛 生。协调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34]不深入不坚决,风险隐患防 控整治不彻底。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展隐患整治;负责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稳定工作。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首环建管办〔2022〕6 号):(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推进,出台本区(地区)建设补助支持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3]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 年 5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34]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22〕21 号)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1.排查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 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2. 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成立本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区专项整治工作。(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

失火罪,2024 年 1 月 11 日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2. 董某某,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 39 号楼房主,未履行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2023 年 12 月 29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取保 候审。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

八、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北京鑫鼎盛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 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收费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被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处罚款 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起火建筑内发现 15 公斤液化石油气瓶 19 个,其中

10 个气瓶无二维码,燃气供应企业在巡检过程中未指出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二维码气瓶已由朝阳区城 市管理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办理,崔各庄乡东辛店村供气企业由 市城市管理委依法调查处理。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统筹管理,提

升充电设施的覆盖度和便捷性,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规范 运营服务和收费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规定;牵头开展电 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专项整治,对入户充电行为通过各种 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市消防救援 机构要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尤其是在建筑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 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 车充电设施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确 保居民愿意用、用得起。

(二)深入开展村民自建房出租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和宣传房屋租赁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出租专项排查整治,坚决查处违规出租住人行为,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住房租赁的日常检查、信息采集等工作,建立健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服务效率。此外,建议市区两级细化明确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出租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大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自建房安全专 项整治,依托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市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市有

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快推进村民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本 攻坚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村民经营性自 建房疏散通道建设、窗口护栏拆除、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 为整治和固定消防安全警示牌安装工作督办,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难题。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力有效推进宅 基地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各区抓紧完成固定消防安全 警示牌安装。市公安机关要全面加强自建房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 宣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 行为。

(四)压紧压实组织实施领导责任

朝阳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调度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职尽责、治本攻坚,提升工作质效,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解决问题,防止工作抓而不实。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巡查检查,加大违规行为执法力度,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坚决防止发生类似事 故。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区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快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大力排查解决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问题,加紧清理窗口防护网、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确保全部拆除。强化住房租赁管理统筹协调,全面排查整 治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五)落实落细基层末梢一线责任

崔各庄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安全发展的主动性和紧迫 感,狠抓工作落实,吃透政策穷尽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标准和效率,坚决防止敷衍塞责、步步踩空、环环失守,坚决防止对问题隐患见怪不怪、放任自流。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摸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督促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指导各村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 为,坚决整治违规出租住人尤其是三层及以上违规出租住人问 题,确保守住安全红线底线。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6/2026_朝阳崔各庄东辛店39号村民自建房12_12·2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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