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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金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刑事案件 年份:2009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4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江西年份/2009

title: 2009_江西上饶_蒋传金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蒋传金失火案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蒋传金失火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9-12-22 16: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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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传金,男,1928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身份证号码362322192808093010,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四十八镇高门村红星37号;2009年2月1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刑诉字[2009]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传金犯失火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蒋传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蒋传金到四十八镇高门村“桐子湾”自家责任田割茅草,然后将割好的茅草放在田中间烧,由于风大,火星吹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上饶县林业局调查设计大队调查鉴定烧毁有林面积713亩,造成直接损失141,990.9元,间接经济损失15,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传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证人陈三莲、龚庆行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火灾调查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传金在山边田间燃烧茅草,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71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蒋传金年老多病,且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传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永南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刑事案件/2009_江西上饶_蒋传金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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