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09_河南林州桑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桑**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犯失火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桑在位于林州市任村镇XXX村附近,点燃自家地内的玉米杆,后因刮风而引燃林坡。经林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造成火灾面积为1078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40亩,合22.67公顷。林州市任村镇XXX村、XX村、XX村、XXX村均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不再要求被告人桑**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桑XX、桑XX、桑XX等人的证言;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桑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桑**系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全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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