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台州路桥 违章电焊引燃)
title: 2014_浙江台州路桥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违章电焊
updated: 2026-08-04
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台州路桥 违章电焊引燃)
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林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缪(已判决)向台州限公司承揽升降机安装业务,在明知被告人李无电焊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到该公司进行电焊作业。2010年12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上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台州**限公司电焊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高温电焊渣引燃旁边塑料等可燃物,致使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厂房及生产设备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25505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在接到公安机关口信的情况下,前去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缪继元的供述、证人王、王、陈、刘、李*、周、周**、钟*等人的证言、证明、火灾照片、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失火损失情况表、价格表、接警电话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目无法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5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系初犯,具有无前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相对稍轻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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