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王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类型/刑事判决书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北年份/2010
title: 2010_湖北仙桃王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湖北省仙桃王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犯失火罪,张、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失火罪,原审被告人张、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以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王不服,提出上诉;张、阮均未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犯失火罪,张、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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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0/刑事案件/2010_湖北仙桃王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