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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罗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刑事案件 年份:2012 大小:17.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0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1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化工危化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广东年份/2012

title: 2012_广东增城陈罗滥用职权国泰家具广场火灾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陈、罗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罗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罗甲,辩护人赵、朱、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延期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罗,在分别担任增城市公安局富鹏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和兼职消防民警期间,负有对增城市荔**鹏区域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2010年8月,位于增城市荔城街沙园路11号的增城广场在投入、营业前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及颁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经营。至2010年9月7日,被告人陈、罗第一次对该家具广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家具广场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该家具广场办公室内分别收受该家具广场工作人员谢贿送的人民币各2000元后,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消防民警的工作职责及时向增城市公安局防火监督大队书面报告对该家具广场责令停业整改,放任该家具广场无证违法经营。此外,被告人陈还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增城市办公室内,收受该家具广场工作人员吴均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增城广场办公室内,收受该家具广场工作人员吴均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放任家具广场无证违法经营。其后,被告人罗、陈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和2012年4月23日二次对该家具广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均未将国泰家具广场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向增城市公安局防火监督大队书面报告对该家具广场责令停业整改,未能有效消除消防隐患,放任该家具广场持续无证违法经营两年之久,以致在2012年9月13日上午7时许,增城市国泰家具广场发生火灾事故,最终造成被害人胡、吴媚、叶提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叶提于9月13日死亡,被害人胡、吴*媚送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9月26日、10月28日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陈、罗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甲没有犯罪的故意;2、被告人没有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3、被告人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已履行了职责,并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国泰家具广场具有消防合格证,不属于公众聚众场所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无证经营,不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合格证;2、被告人依法履行了消防检查职责,其履职行为无不当之处;3、火灾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履职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罗,分别担任增城市公安局富鹏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和兼职消防民警,对增城市荔**鹏区域的经营场所负有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2010年8月,位于增城市荔城街沙园路11号二层的增城国泰家具广场在没有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经营。2010年9月7日,被告人陈、罗第一次对该家具广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但未按照消防民警的工作职责及时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其后,被告人罗与派出所副所长刘于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与副所长刘于2012年4月23日分别对该家具广场再次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上述问题但均未将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也没有按规定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放任该家具广场持续违法经营两年之久。

另查明,中国石化集广东石油分公司于2009年3月将增城市荔城街沙园中路11号二层租赁给钟发使用,钟发于2009年7月1日将上述场所转租给林使用,林于2009年9月6日办理了名称为广州市增城管厝商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双方在2010年6月12日解除租赁合同。钟发于2010年7月5日又将上述场所转租给谢经营增家具广场。

被告人陈**、罗*甲在负责国泰家具商场消防期间,分别收受国泰家具商场4000元、2000元。

2012年9月13日上午7时许,增城市国泰家具广场因电线故障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三人因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而死亡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2、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二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的概貌。

8、广州市增城国泰家具广场“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证实:

(1)该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广州市增城国泰家具广场第二层E11柱至E12柱之间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说明:经广东**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结论为电热作用,但无法检测出其具体故障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①国泰家具广场在经营期间,注重经营忽视管理,没有认真组织员工落实广东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对商场内的电器设备、线路从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②该商场起火当天的前一个晚上留守人员过多,也是造成本次火灾事实扩大人员伤亡的一个间接原因。③相关职能部门虽多次到场开展执法宣传,但事故单位管理者没人切实加以重视,没有认真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析如下:经查,增城国泰家具广场位于富鹏商业大厦第二层,经营家具和床上用品,均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按规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虽然国泰家具广场在承租前原场所已由广州市增城管厝商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国泰家具广场在使用该场所时,已变更了名称、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而国泰家具广场在没有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应认定为该广场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二被告人在执法中发现国泰家具广场并没有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但二被告人并没有依法履行报告职责,致使公安消防机构没有重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排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放纵国泰家具广场违法经营,从而造成该广场发生火灾事故并致三人死亡。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罗违反职责义务、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罗*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提请本院处理被告人陈退回的赃款6000元,因本案只认定被告人陈违法所得4000元,故另2000元本院不作处理。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火灾事故原因等情节,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罗*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陈退出的非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罗退出的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中产党增城市委员会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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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刑事案件/2011_广东增城陈罗滥用职权国泰家具广场火灾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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