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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_张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11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54

8 张某某失火案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来源:chinalawyer.co/blog/20210610ebccfeh

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 011年5月3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

成失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与河南省国有登封林场签订五年补栽造林协议,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尚××损失1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

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素平 书记员: 田艳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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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287_张某某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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