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士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天峨私造锅炉爆炸)
title: 2012_阮士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广西天峨私造锅炉爆炸
updated: 2026-08-04
阮士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天峨私造锅炉爆炸)
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
天峨法院审判综合楼
审判员
书记员
辩护人
被告
庭审现场
审判员询问被告人
网友留言
2012年4月27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私造锅炉进行生产 引发爆炸致人死亡”案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7:27]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本次网上庭审直播,天峨县法院今天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在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09:09:51]
[主持人]:
2010年5月2日,天峨县博鑫活性炭厂自造锅炉用于热水洗碳,没有合格证,也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在试机时发生锅炉爆炸,炸毁厂房,引发大火,造成烧水工人陆友记全身大面积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阮士元作为该厂法定代表人违反劳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责任。
[09:10:14]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10:14:49]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程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10:21:42]
[书记员]:
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0:21:55]
[审判员]:
传被告人阮士元到庭。
天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 开庭审理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阮士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这是第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宣布开庭,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
[10:22:15]
[审判员]:
被告人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
[10:22:41]
[被告人]:
阮士元,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于福建周宁县,天峨博鑫活性炭厂法定代表人,小学文化,现住天峨博鑫活性炭厂。
[10:22:58]
[审判员]:
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0:23:13]
[被告人]:
没有
[10:23:28]
[审判员]:
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
[10:23:43]
[被告人]:
一直被取保候审。
[10:23:57]
[审判员]:
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10:24:09]
[被告人]:
2012年4月16日
[10:24:25]
[审判员]:
(敲击法槌)天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汉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阮士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书记员陈亮担任记录。
[10:24:42]
[审判员]:
被告人对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有无异议?
[10:24:53]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25:13]
[审判员]:
是否请有辩护人?
[10:26:40]
[被告人]:
有。
[10:27:06]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三)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27:27]
[审判员]:
以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10:27:37]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27:52]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0:28:06]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0:28:22]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被告人阮士元,你看过起诉书了吗?
[10:28:38]
[被告人]:
看过了。
[10:28:52]
[审判员]:
现在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简单陈述,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10:29:07]
[被告人]:
属实。
[10:29:20]
[审判员]:
你认为你有罪吗?
[10:29:33]
[被告人]:
有罪。
[10:29:44]
[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士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
[10:29:59]
[审判员]:
现在宣读公诉机关提供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方面的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阮士元的一次询问材料及三次讯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一致:均证实2010年5月2日0时许,其安排工人陆友记生火烧锅炉热水,并教陆友记具体操作方法。7时许,锅炉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工人陆友记被烫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同时证实其是天峨县博鑫活炭厂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该厂的锅炉是自行制作,未经检验无合格证书的事实。
[10:30:12]
[审判员]:
被告人阮士元,对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讯问的地点有无异议?
[10:30:21]
[被告人]:
没有
[10:36:34]
[审判员]:
公安机关在对你进行讯问时有无逼供行为?
[10:36:47]
[被告人]:
没有
[10:37:07]
[审判员]:
你所作的供述是否真实?
[10:37:20]
[被告人]:
真实。
[10:37:31]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异议?
[10:37:42]
[辩护人]:
没有。
[10:37:54]
[审判员]:
出示证人证言:
1、证人朱应敏的证言(侦查卷28-31页);
2、证人韦永凤的证言(侦查卷32-34页)
3、证人叶孙李的证言(侦查卷35-37页)
4、证人叶绍裕的证言(侦查卷38-41页)
5、证人王汉南的证言(侦查卷42-44页)
6、证人陈东发的证言(侦查卷45-47页)
7、证人苏丽双的证言(侦查卷48-51页)
8、证人周书洪的证言(侦查卷52-54页)
9、证人黄恒超的证言(侦查卷55-57页)
请值庭员将以证据拿给被告人辩认。
[10:38:08]
[审判员]:
你对上述证人证言的提取和所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10:38:18]
[被告人]:
没有。
[10:38:30]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10:38:44]
[辩护人]:
没有。
[10:38:56]
[审判员]:
出示书证:
1、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卷58-62页)
2、现场照片(侦查卷63-70页)
3、营业执照(侦查卷71页)
4、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侦查卷76-78页)
5、死亡记录(侦查卷72-75页)
6、死亡通知单(侦查卷81页)
请值庭员将以证据拿给被告人辩认。
[10:39:09]
[审判员]:
你对上述证据的提取和所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10:39:17]
[被告人]:
没有。
[10:39:27]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9:41]
[辩护人]:
没有。
[10:39:52]
[审判员]:
出示协议书及收条(侦查卷79-80页),该份证据证明天峨县博鑫活性碳厂赔偿受害人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及医药费等158195元。
请值庭员将以证据拿给被告人辩认。
[10:40:05]
[审判员]:
你对上述证据的提取和所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10:40:12]
[被告人]:
没有。
[10:40:24]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40:36]
[辩护人]:
没有
[10:40:46]
[审判员]: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阮士元你是否有证据递交法庭?
[10:40:59]
[被告人]:
没有
[10:41:10]
[审判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你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你递交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机关的质证。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41:23]
[辩护人]:
1、营业执照。2、工厂工人的名单。3、天峨县活性炭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
证据宣读完毕。
[10:41:38]
[审判员]:
刚才所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的来源客观,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作定案的依据。
[10:41:53]
[审判员]:
法庭调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人阮士元,公诉机关指控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宣读了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决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处罚,对此你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42:04]
[被告人]:
我也不希望发生这种事,而且我已经尽自己的能力去赔偿死者的家属,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工厂里面还有20几个人员工靠我的工厂来生活,我希望能对我减轻或免予处罚。
[10:42:20]
[审判员]:
由辩护人为被告人阮士元发表辩护意见。
[10:42:34]
[辩护人]:
一、控诉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人认为定性准确。二、我的当事人具有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免予我当事人的刑事处罚:1、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事故后,积极主动抢救伤者。赔偿了遇难人家属,妥善处理该事故,没有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3、我的当事人是该厂负责人,目前该厂有固定员工20余名。该厂能否正常经营与否,关系到我县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员工的就业情况。4、我的当事人身体健康欠佳,患有多种疾病,也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加上我当事人历来表现好,具有悔罪表现,不至在危害社会等情节,建议免予我当事人的刑事处罚。
[10:42:49]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阮士元作最后陈述。
被:希望法官能对我免予刑事处罚。
[10:43:02]
[审判员]:
休庭20分钟。
[10:43:12]
[审判员]:
继续开庭。
[10:43:20]
[审判员]:
经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阮士元作为博鑫活性炭厂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预见到自制热水锅炉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可能产生危害生产安全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士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阮士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实质性辩解。案发后,被告人阮士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阮士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员,并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已无社会和人身危害性,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阮士元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阮士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0:43:37]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43:54]
[审判员]:
被告人阮士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0:44:09]
[审判员]:
被告人挺清楚了?
[10:44:17]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44:34]
[审判员]:
闭庭!
(敲击法槌)
[10:44:47]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5:40]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45:52]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