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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_1288_蒋某、石某与四小孩祠堂柑桔仓库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3.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32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文物古建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8

title: 1288_蒋某、石某与四小孩祠堂柑桔仓库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updated: 2026-08-04

蒋某、石某与四小孩祠堂柑桔仓库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文

近日,民一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三被告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蒋某、石某各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30215元、162018.6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四小孩因天冷抱来稻草点火取暖,导致火灾发生并将二原告存放在仓库内的柑桔烧毁。后经《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四小孩用捡来的打火机点燃报纸烧稻草取暖所致。起火地祠堂与仓库相连的过道上堆放大量柑桔筐是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分别查明原告蒋某、石某在此次火灾中的总损失为217026元、270031元。另查明:祠堂的所有人、祠堂内堆放物品的权属及管理人不明,祠堂及西侧仓库没有相关消防设施,以上灭失的财产均未投保相关财产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的仓库无人值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予以采信。三被告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责任,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管理,以致三被告到祠堂内生火取暖致火灾发生,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现三被告又无个人财产,应由被告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从本案实际情况分析,祠堂无人管理且堆放有较多可燃易燃物也是小孩入内生火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原告存放柑桔的仓库无人值守并缺乏相应消防设施,且在祠堂与仓库相连的过道中堆放大量易燃的柑桔筐,与导致祠堂发生火灾后蔓延至原告仓库,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中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损失6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另,因被告四未参与生火,未实施侵权行为,故被告四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1288_蒋某、石某与四小孩祠堂柑桔仓库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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