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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稷山)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9.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4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学校教育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山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山西稷山武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武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稷山)

武**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武和吕(在逃)在自家地里清草复耕,在清理杂草点燃过程中,由于天气突然刮风引燃了周边山上的杂草,致周边山上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被告人武**造成疏林地火灾受损面积138亩,森林火灾直接损失72131.2元。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的行为系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武和吕(二人系同居关系)在自家地里清草复耕,在点燃清理的杂草过程中,由于刮风引燃了周边山上的杂草,致周边山上发生森林火灾。经运城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认定被告人武造成疏林地火灾受损面积138亩,森林火灾直接损失72131.2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武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武**于案发后,为挽回损失,自发组织带领亲戚将稷山县林业局提供的树苗,补种于失火山地,经清点成活率达到90%。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

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

5、被告人武**补栽树苗的照片19张。

(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武**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由于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犯失火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补栽树苗挽回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引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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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刑事案件/2013_山西稷山武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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