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林区王某某烧玉米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3
title: 2013_方正林区王某某烧玉米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
updated: 2026-08-04
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林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失火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与其雇佣人员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吉岭经营所施业区31林班的自家地里干活,后王用火柴点燃玉米秸秆,将田地旁边的树木引燃,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3公顷。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王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认为,王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王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有劣迹行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先行羁押9天折抵刑期,2014年1月2日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刑事案件/2013_方正林区王某某烧玉米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