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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魏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1.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19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2014_鸡东县魏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鸡东县南阳施业区7林班26小班自家耕地内烧荒时,由于风大火势蔓延至该林地内,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3公顷。魏某某于2013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5月5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刑事案件/2013_鸡东县魏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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