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类型/刑事判决书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山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山西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山西省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武某某犯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朔州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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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山西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